重动句作为汉语的一种特殊句式,是指在同一单句中出现两个完全一样的动词,两者分别带有一个宾语和一个补语,用符号表示为S+VO+VR,V为重复动词,O为宾语,R为补语。例子如下: (1)a.张三看书看累了。 b.宝玉想晴雯想呆了。 c.我打球打得满头大汗。 文献中,重动句也被称为“动词拷贝句”[24;29]、“动词照抄现象”[8;18]或“动词复制句”[16]等。从这些名称可以看出,多数学者都认同两个动词不是各自独立的,其中一个应该是另一个的“复制品”(或“拷贝(copy)”)。 依据Kayne[11]出的“线性对应定理”①,在同一语段中,一个词项与其“拷贝”不能同时在音系式上获得语音实现,否则将无法形成线性排列,导致表达式在音系层面上崩溃。如果重动句中确实存在动词拷贝现象,即(1a)中的一个“看”是另一个的拷贝,为什么在两者都获得语音实现的情况下句子依然能够成立?据此,本文将探讨如下两个问题:(一)汉语重动句中是否存在动词拷贝现象?(二)重动句是否与“线性对应定理”提出的线性排列规则相悖?对于上述问题的解释有助于更清晰地认识重动句的句法特点,并更好地将其纳入到普遍语法的研究框架之中。 下面先简要介绍移位拷贝理论和线性对应定理的内容,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重动句中的动词拷贝现象及其与线性对应定理的关系。 2.理论背景 生成语法理论认为[7:6],人类语言普遍存在“异位”(Displacement)现象,即一个句法成分在逻辑式(LF)中的某个位置进行语义解读,却在音系式(PF)中的另一个位置得到语音实现。异位现象通过运算系统中的移位操作来实现,如被动句的形成就是移位操作的结果。在树形图(2)中,John基础生成于kissed的补足语(即底层宾语)位置,在句法推导中移位到TP的标志语(即表层主语)位置,并在此得到语音输出,最终生成表达式John was kissed。
早期的管辖和约束理论[4]认为,John发生移位后在原位置留下一个语迹
,两者形成一个语链(Chain)(John,
)。而到了最简方案阶段,Chomsky[5]认为语迹是句法操作中生成的区别于原词项的独立语法单位,它的存在有悖于“包容条件”(the Inclusiveness Condition),该条件规定进入运算系统的必须是词库内包含的词项和特征[5:227]。据此,Chomsky对移位操作进行了修正,主张用“拷贝”代替语迹,即(2)中的John移位后在原位留下的不是语迹,而是其自身的一个拷贝,该拷贝与John具有完全一致的特征(包括语音、形式和语义特征),两者也形成一个语链(John,John),移位相当于“拷贝+合并+一致”的合成性操作,这就是“移位拷贝理论”(the Copy Theory of Movement)的核心内容。用“拷贝”取代“语迹”并非只是术语上的变化,而是为保证在句法推导中不增添任何形式的新词项和特征,满足“包容条件”的要求。 既然一个词项与其“拷贝”具有完全一致的特征,两者应如何区分呢?从(2)中可以看出,两者最显著的区别是:在音系式上一个有语音实现,而另一个没有,并且获得语音实现的往往是移位后处于更高位置的词项。问题是:为什么一个词项与其“拷贝”不能同时获得语音实现,即为什么不存在如(3)所示的音系表达式? (3)John was kissed John. 我们知道,句法结构像一个树形图,具有层级性,而语言在音系层面输出的表达式是一个线性结构,将二维句法结构转换为一维音系式的操作被称为“线性排列”(Linearize)。Kayne[11:32-46]提出了“线性对应定理”(Linear Correspondence Axiom,下文简称LCA),规定了如何对句法结构中的词项在音系式进行线性排列。该定理表述如下: (4)线性对应定理:一个词项α线性处于另一个词项β之前当且仅当: (i)α非对称性成分统制(asymmetrically c-command)β②; (ii)支配α的投射XP非对称性成分统制β③。 该定理被证明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我们以(2)为例来简要说明其应用:John移位后处于TP的标志语位置,它非对称性成分统制TP中心语was。根据LCA,John在线性排列中应位于was之前;同理,was作为TP投射的中心语,非对称性成分统制下层VP的中心语kissed,在线性排列中它应位于kissed之茼④。这样在音系式上就形成John was kissed这一线性顺序。 再来看例(3),其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依据LCA其无法生成合法的线性表达式:首先,处于TP的标志语,位置较高的John非对称性成分统制TP中心语was,而was又反过来非对称性成分统制处于[VP,Comp]的位置较低的John。Bo
kovic & Lasnik[1:346]证明了一个词项与其拷贝具有无差别的同一性(Non-distinctness),如果两个John均得到语音实现,就意味着was既在John之前,又在同一个John之后,这显然是个矛盾;其次,就John本身而言,上层的John非对称性成分统制下层的John,根据LCA,前者应处于后者之前,而两个John别无二致,也就是说John处在自己之前,这也违反了基本的反身性条件(Reflectivity Condition)[1:347]。根据上述两点,例(3)不是合法的线性表达式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