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民间新闻是指民众或社会大众以他们自己的兴趣、需求自主传收的新闻,这些新闻不经过新闻组织或机构的编辑、过滤”[1]。从历史向度来看民间新闻早于职业新闻,并且贯穿于现代新闻业的进程中;而从空间分布来看民间新闻则广泛存在于人类的各地域、各社会形态中。 相比传统媒体时代以职业新闻为主导的新闻传播,可以说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传播是由民间新闻和职业新闻共同主导,民间新闻的传播又主要以新媒体作为平台。那么如果我们把握了民间新闻最为本质的内容,就能观察新媒体传播带来的关键变化。事实上,探讨民间新闻又必然与新媒体传播的特点紧密相关——自由、自发、互动和扁平的互联网精神,同样也与新闻自由观念不可分离。顺此思路,本文以新闻自由观念为切入点审视新媒体传播中的民间新闻,进而理解新媒体之于转型时期中国新闻传播的真正意义。 一、古典新闻自由观念的再确认 追根溯源,新闻自由观念源于人类对自由的认识和追求。从古希腊的广场政治、古罗马的共和主义,经过启蒙运动时期霍布斯、洛克、亚当·斯密、托克维尔、孟德斯鸠、约翰·密尔等人的丰富和完善,形而上的自由观念成为一种哲学的、政治的自由理论,自由也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推动了人类的理性解放。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民主宪政国家,自由于是成为了一种宪政框架内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进而被认为是普适性的人权之一。新闻自由是自由的一种,雏形是约翰·弥尔顿提出的“出版自由”,然后分化为两种传统:一是洛克、杰斐逊的英美传统,强调新闻自由为一种绝对存在的个人权利;二是卢梭、罗伯斯庇尔的法国传统,注重公民的政治参与;此后,约翰·密尔利用功利主义、群己权界观念推动了新闻自由的近代转向的形成,哈钦斯委员会和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则分别是新闻自由的道德范式和经济主义范式的代表。[2]从新闻自由思潮的历史可以发现,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一系列相关理念,构成了新闻自由宽泛的内涵。一般意义上,新闻自由指的是一种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是一种法律自由,这相当于以赛亚·柏林所划分的“消极自由”,即“一个人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免于……的自由”[3]。最能体现以消极自由来界定新闻自由的范例莫过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也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法律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是一种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及公权力侵害的政治权利。在此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主要保护了新闻界的独立领域,并将其与公权力分开,这既使得新闻界免受公权力的干涉、制约和胁迫,又使得新闻界行使“积极的自由”[4]去维护新闻界的自由权利成为可能。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新闻机构并不是新闻自由的主体,只是由于新闻职业化和法律权利关系的缘故,新闻机构以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共同体面目出现,凭借“传者中心”的主导地位象征性占有新闻自由而已。归根结底,新闻自由是人的自由,主体是人,也即现代国家的公民,这才与作为政治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原则相符,也才能与追求理性解放的个人主体性相对应。因此,公民个体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新闻自由才是新闻自由的逻辑起点,也是现代新闻业的基础。 新闻自由的基础在约翰·弥尔顿那里被表述为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和特权”,“是一种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5]。恩格斯将新闻出版自由定义为“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的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出版自由”[6]。事实上,弥尔顿、马克思、恩格斯、密尔等早期思想家的新闻自由观念,与启蒙运动以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观念(liberalism)一脉相承。古典自由主义将“观点的自由市场”(open market place of ideas)当做是思想、言论、出版等新闻自由的无可争议的基石,认为多元观点市场的“自我修正过程”(self-righting process)——自我检验、淘汰和整合机制,是人类追寻真理的唯一途径,反对政府对报刊的控制,主张任何人都可以拥有媒体[7]。从新闻自由观念随后的发展来看,“观点的自由市场”这一观念似乎略显陈旧,由于新闻系统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系统复杂的关系,其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近乎乌托邦。的确,自19世纪以来,诸如现代自由主义、自由至上主义思潮、新自由主义思潮等相继兴起,古典的新闻自由观念难道消亡了吗?其实,自由主义的各种思潮都可看做是对古典自由主义观念的修正、分化和发展。譬如,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自由至上主义”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复归,而“新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则代表了促进媒介自由表达作用的两种解释[8]。 也正基于此,古典自由观念的最大魅力在于其是作为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的新闻自由的起源和基础。正如西伯特所言,“它摧毁了人们思想上的桎梏,开辟了人类新的远景”,尽管它的缺陷是缺乏精确的标准,但“它最大的优点也就在于这种伸缩性和适应性,而且最重要的是,它相信通过持续不断的个人自我引导,个人有能力促进人类的利益和幸福”[9]。需要说明的是,我们通常讨论新闻自由时谈到的历史性、关系性、目的性以及有限性等等,是从新闻自由实现的具体情况来考察的,这实际已经把新闻自由当成了一种政治权利、法律权利,一种可以在现实和历史社会中考察度量的事物。反过来讲,本文所探讨的古典新闻自由观念——这种纯粹的、抽象的观念,类似于马克思·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它主要在观念层面、认识论层面或者新闻活动的想象层面发挥着效用,而非阿特休尔所批判的那样在权力关系中体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