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法研究近年来在美国教育研究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青睐,与质化研究和量化研究比肩成为第三种研究范式。长期以来,质化和量化研究分庭抗礼,形成固有的研究模式,且彼此攻击,大有老死不相往来之势。然而,单独的质化或量化都存在不足之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混合使用多种研究方法的可能性。本文回顾混合法研究的兴起与发展历史,分析其与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的不同,在此基础上讨论混合法研究在实际研究中的操作与应用,最后指出混合法研究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尚需解决的问题。 一、混合法研究的兴起 混合法是近年来受到关注比较多的一种研究方法,但是它的使用却早已有之。早在20世纪初就有社会科学研究者在同一研究中既收集量化数据也收集质化数据的先例,如文化人类学家,尤其是田野人类学家在研究某一社区或群体的文化特征时常常使用观察、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采集多角度的数据以获得对一个社区全方位的理解,然而这种做法在当时被笼统地称作田野调查,混合研究的名称并未出现。把两种数据放在一起作为一个独特的研究设计或方法论是在近十年才出现的。1959年坎贝尔和费斯科(Campbell & Fiske)倡导使用多种不同的量化方法来研究心理特征,并把这种做法称为“多种操作主义”(multiple operationalism),被认为是混合法正式出现的标志。坎贝尔和费斯科认为把不同的研究方法作用于一个研究问题,彼此验证,可以确保研究结果的效度,捕捉到真实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某一种研究方法造成的人为事实”(methodological artifact,Bouchard,1976:268)。魏波、坎贝尔、史华慈和赛奇莱斯特(Webb,Campbell,Schwartz &Sechrest)于1966年拓展了多种操作主义的概念,第一次创造了“三角互证”(triangulation)这一名词,用以指不同方法的彼此验证。质化方法论大师丹津(Denzin)于1978年进一步勾勒出三角互证的步骤,他把三角互证定义为“研究同一现象时多种方法论的结合”,并提出四种三角互证的类型:(1)数据互证(即资料来源不同);(2)理论互证(解释研究结果的不同视角或理论);(3)研究者互证(不同的研究人员);(4)方法互证(不同的研究方法)。并且,丹津区分了方法内互证和方法间互证,前者指或者使用量化的不同方法或者使用质化的不同方法,后者指量化和质化方法共用。丹津认为方法内互证作用不大,因为同属于一种研究范式的不同方法无法避免该范式的内在不足。丹津总结混合法的优点在于:“存在于一种数据来源、研究者和特定研究方法中的偏见可以由其他数据来源、研究者和研究方法所消除。” 继丹津之后,混合法的发展逐渐获得更多学者的认可。如吉克(Jick,1979)认为混合法(1)使研究者对研究结论更有信心;(2)使收集数据的方法更有创新;(3)可获得更深厚、丰富的数据;(4)可合成或融合理论;(5)可发现反例;(6)由于它的综合性,可作为其他理论的试验地。赛博(Sieber,1973)则指出同时使用质化研究和量化研究方法对研究设计、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等阶段都大有裨益。在研究设计阶段,量化数据可以帮助质化分析指出有代表性的样本成员以及偏离样本,而质化数据有助于发展有效的量化测量工具。在数据收集阶段,量化数据有助于提供基本信息,帮助质化研究避免“精英偏见”(即仅获得高社会阶层成员的观点),而质化数据有助于量化研究进行数据收集。在数据分析阶段,量化数据可以评估质化研究结论的可推广性,而质化数据可帮助解释、阐明、描述、证实以及改变量化结论。 混合法的名称直到近年才达成共识,以往研究者曾使用不同的名称指代这种研究方法,并以不同的方式定义它。如坎贝尔和费斯科(Campbell&Fiske,1959)称它为“多特征/多方法研究”,斯代科勒等学者(Steckler,McLeroy,Goodman,Bird & McCormick,1992)称之为“整合法”或“合并法”,拉金等称之为“混血儿”(Ragin,Nagel,&White 2004),莫斯(Morse,1991)称之为“三角互证法”等等。自塔莎克利和泰德利(Tashakkori & Teddlie)于2003出版《社会和行为研究的混合法手册》一书后,混合法这一名称才逐渐被学术界广泛接受。就其定义来讲,本文采用克莱斯威尔对混合法最宽泛的定义,即“混合法研究是一种研究设计,有着特定的哲学前提假设以及探究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它的哲学假设指导研究过程的不同阶段,是质化取向和量化取向的有机混合。作为一种方法,它在一项研究或一系列研究中收集、分析和混合量化数据与质化数据。它的基本思想是结合量化和质化方法以更好地理解研究问题。” 二、混合法的发展历程 塔莎克利和泰德利(Tashakkori & Teddlie)在1998年出版的《混合方法论:质化与量化取向的结合》一书中详细介绍了混合法的历史,按照他们的观点,混合法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形成阶段(20世纪50-80年代),范式争论阶段(80-90年代),程序发展阶段(90年代-20世纪末),和倡导独立阶段(21世纪初的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