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05(2013)04-0001-06 在日常的教育生活中,当面对自己所在学校中的各种无德,乃至违法的作为,面对一个个儿童被摧残、甚至丧命的现象,许多老师往往会选择无动于衷。甚至一些老师为了自己的私利,还会更加卖力地“工作”。他们会说,学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这样做,那就只好做了。“我并不想这样做,但没有办法,只能这样做。”多么熟悉的论调,阿伦特笔下的艾希曼也说过类似的话!因此,在本文中,笔者试图立足于教师平庸之恶,深入阐析学校制度的现实问题,全面审视现代学校制度中的教师生活境遇。 一、教师平庸之恶的深层探询 在当前的教育研究中,我们往往关注彰显“真、善、美”的问题,而很多时候却忽视了教育中的“恶”现象,这种忽视事实上只能让我们放弃对教育真实的直观,遮蔽我们对教育问题的深层次洞察。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不是因为有坏人坏事所以生活不太完美,而是生活注定有坏人坏事,这一点是由生活本身所决定的。[1]作为应立足教育生活真实的教育研究,当然应关注教育现实中“恶”的存在。 1.平庸之恶的普遍可能性 在对艾希曼罪行的分析中,阿伦特指出,恶可以分为“算计之恶”与“平庸之恶”。一般而言,算计之恶指的是个体沉浸恶念,力行恶事而形成的一种生活状态。不可否认,算计之恶是个体犯下弥天大罪的一种可能依持,但是,邪恶也可以一种平庸的方式实现自身。在此种情况下,个体成为了制度的一部分,默认甚至践行其中蕴含的不道德甚至邪恶的存在。例如,阿伦特笔下的艾希曼:“他艾希曼既不阴险奸刁,也不凶横而且也不是像理查德三世那样决心‘摆出一种恶人的相道来’。恐怕除了对自己的晋升非常热心外,没有其他任何的动机”。[2]就是这样一个人,他毫无思想地服从纳粹制度的权威指令,并因此而心安理得地犯下弥天大罪。但是,我们要问的是,平庸之恶有可能在我们每个人身上出现吗?事实上,答案是肯定的。所谓平庸,指的就是平凡、肤浅等,平庸的人并不想着杀人放火,也没有任何济世救人的宏善志愿,关心的只是个人的现实生活,无非是升官、发财之类。故而,它可能在我们中每一个平凡的人身上发生。阿伦特就说过,“艾希曼这个人物难以处理的地方正是因为许多人与他相似,这些人……是可怕的正常人,即使在今天也是正常的。”[3]在一定意义上,“平庸之恶”这一概念就在告诫我们,在现代社会中,“艾希曼”可能是你,也可能是我,他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熟悉人物,只是因为人人都有的、平平常常的人性弱点而无思地屈从一定制度而为邪恶所俘获,在捍护自身的良心和尊严的过程中断裂,成为破坏性任务的执行者。 2.教师平庸之恶的理论阐析 具体到学校实践中,教师事实上也可能是平庸的,都有着平常人都有的人性弱点,如得到更多荣誉、利益等,并没有那么高尚的德性。由此,他们往往就会因各种内在或者外在的诱惑而屈从于一定的学校制度,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教育教学。例如,很多老师也可能认为应试教育不“好”,但为了生计、升迁等,依然还是按照学校的应试教育轨迹行进,甚至会尽量表现得更好。这样,面对邪恶的制度,制度中生活的他们就很容易为邪恶所挟持。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所谓教师平庸之恶,指的是教师因为无思想,甚至无动机服从一定制度而导致的道德冷漠。 3.教师平庸之恶的源流追索 面对教师平庸之恶,其缘由到底在于个体道德现实还是制度困境呢?对于一些人而言,教师的平庸之恶源自于个体道德的发展现实。而在另一些人看来,制度的困境则是教师平庸之恶的本因。为了探求客观的真实,我们必须加以深入的反思。首先,我们需要反思人性的真实。在现代启蒙哲学看来,人的生活中的很多不幸是因为人缺乏理性的启蒙,只要诉诸启蒙教育,常人或普通人性者最终都会意愿和能够“认真改善自己”。[4]也就是说,启蒙哲学认为人的生活中的邪恶是因为启蒙的失败,是理性的光辉没有照耀个体的生活,没有能涵育个体的道德所致。在此意义上,此一论点的实质就是将邪恶的存在完全诉诸于个体道德。但是,这条进路从根本上来说可能是有问题的,历史实践已然证明其结果往往只能因过度拔高人性而虚构出“道德的乌托邦”,引致世俗的专制统治。故而,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人性的现代观念,而不能高估和过度强调贫乏的多数人能够企及的德性。[5]否则,他们很可能会忽视残酷的生活真实,而迷失于学园丛林的不归路。其次,我们必须重视制度的作用。依古典智慧,人性的差异是存在的。既然平庸大众的道德并不是可以完全归咎的因素,那么,我们必须重视制度的作用。因为,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较之个体的道德,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规范人类生活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在某种意义上,一种制度甚至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其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之影响可想而知。[6]罗尔斯在阐述制度公正时也尖锐地指出,制度公正无疑优先于个体公正。因为个体公正的前提涉及的主要是制度对个人的影响,而不是个人的自然秉性。[7]再次,我们应理性把握两者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强调制度作用并不是要彻底否定个体道德的重要性,而是要强调,由于制度的强大影响力,普通人知善行善的难度是极大的,而这正是我们在此强调制度的根本原因。归根到底,一个强调的是个体道德的发展现实关系着个体是否邪恶,个体能否承负起属己的道德责任;一个则强调个体生活的制度环境影响着人为恶的可能。在某种意义上,后一种观点相较而言可能更具现实与理论意义,因为其可使人们能直观人性乃至生活的真相,避免在关涉个体善恶问题上滑向唯意志论。否则,我们很容易把“人人成尧舜”看作为解决邪恶制度下道德危机的根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