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46(2013)04-0008-07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在综合国力和区域竞争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而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文化创意产业亦逐步为党和政府所重视,并有一系列政策措施陆续出台: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颁布,首次提出“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2009年9月,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正式发布,不仅将文化产业列入我国的国家战略性产业,而且将“文化创意”产业列入重点扶持产业的第一位;此外,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也一再强调,要“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针对于此,本文在梳理文化创意产业概念、明确产业范畴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学术研究和相关实践经验,探寻出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发展模式——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形成及运营机制,旨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以及园区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概念及框架 1.研究对象界定及选取 (1)内涵及外延:文化创意产业概念溯源 “文化创意产业”这个词汇概念,是我国在借鉴国外创意产业的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文化产业的语境而独创的一个概念,国外政府和相关组织均未出现相关概念。对此,我们可以从文化创意产业的两个关键词入手对之加以把握——文化的基础以及创意的本质。 “文化产业”最早于1940年代由德国法兰克福学派学者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提出,指以批量化、标准化的工业生产方式生产文化产品,又被称为“文化工业”。[1]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文化产业在全球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产业和对外贸易中扮演日渐重要的角色,各国也把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提为议事日程。具体至我国,文化产业被划分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如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文化信息传输等)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如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服务、文化用品的生产服务等)两个主要部分。[2] “创意产业”的概念于1998年由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在《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首次提出,并被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和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3]而现今,联合国贸发会议为创意产业做出的通行定义为:“一是使用创意与智力资本为初始投入的产品与服务创作、制造和销售的循环过程;二是由一系列以知识为基础的活动构成,不侧重于艺术,也从贸易与知识产权中创造潜在收入;三是既包括有形产品、也包括无形的拥有创意内容、经济价值和市场目标的智力与艺术服务;四是出于手工艺、服务和产业部门之间的交界处;五是在世界贸易中构成了一个新的充满活力的领域”。(UNCTAD.CREATIVE ECONOMY REPOR.2008) 经过上述梳理可知,“文化创意产业”即是在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进行交融的基础上,同时兼有文化产业的框架基础以及创意产业的本质特征的一个新的产业形态。具体而言,文化创意产业是全球化背景下,以人们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为基础,以高科技手段为支撑,以网络等新传播方式为主导,以文化艺术与经济全面结合为特征的跨国、跨行业、跨部门重组或创建的新型企业集群。 在分类标准上,本文基于我国对文化产业的分类框架以及创意产业的产业部门,并结合创意产业的具体发展实践,将文化创意产业划分为如下两个类别:其一,核心层,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数字内容、动漫、建筑等文化内容生产部门;其二,外围层,具体指文化会展、设计服务、咨询策划等文化服务提供和软件网络及计算机研发、科学工业等创意生产部门。 在具体特征上,文化创意产业仍具备创业产业的本质特征:第一,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相互融合而生的新兴产业;第二,在运作模式上,以创意、智力、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生产要素。 (2)研究对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界定及选取标准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即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一种集聚发展模式:其具体指代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而得益于集聚的形式,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可以加强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及协同创意,有利于政府加大基础设施的基础建设,并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形成规模优势,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的研发、生产和创新能力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实力。这也使得现阶段,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扶持和发展该产业的常用手段之一。因而,对各个园区成功经验加以梳理和总结,可作为探讨整个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动力的有效切入点;这也即是本文选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原因之所在。 在具体的对象选取范围方面,本文依据文化创意产业定义及范畴的界定,将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分为文化内容生产园区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园区两大类别,前者主要以影视、戏剧等文化园为代表,后者则主要以软件服务、科学工业等科技园的形式呈现出来。 在具体的筛选标准方面,本文主要遵从“创意”这一本质特征及对各园区的运营情况加以判断和评估,即各园区是否定期会生产出引领行业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同时,还会辅以园区的产值、企业规模、就业创造、对一国经济和相关行业的贡献等表层数据加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