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债券信用担保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建国,历史学博士,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河南,开封,475004; 贾瑞,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2206。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民国时期债券信用担保主要包括外债债券的担保和国内债券的担保两个部分,担保品主要是关税(关余)、盐税(盐余)以及债券偿付基金的抵押担保。债券信用担保品是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债券信用具有较强的维护作用,但其中也显示出外国人控制中国财政的影子。国民政府重视债券信用担保问题,利用关余、盐余担保内债争取更多主权利益,并保证债券的顺利发行。民国时期债券信用问题研究以往关注较多的是监管问题,要深入开展债券信用研究,应注意对债券信用担保问题的探讨与分析。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债券信用问题的研究是金融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学术界已有部分研究成果,主要涉及债券主体监管问题。段艳、易棉阳对近代债券市场监管问题展开分析,指出由于受政府的干扰,债券市场无法获得健康发展①。刘志英指出,民国时期债券是政府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政府债券的顺利发行,政府将债券交易置于政府严密控制之下②。对债券信用担保问题的系统研究尚未见有专门的学术论文发表。笔者近年一直致力于“中国近代证券市场信用机制建设”课题的研究,债券信用担保分析是其内容的一部分,对扩大金融史研究视野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民国时期债券信用担保品及其影响作一分析。

       一 债券担保品对债券信用提供确实保证

       民国时期债券市场信用体系,主要是采取国家或地方政府信用担保的方法。从政府发行公债的担保品构成来看,有一部分担保品是来自于税赋,不论是田赋、盐税,还是契税、印花税,抑或是盐税、酒税,都是用来担保公债的主要信用品。一般来说,根据债券偿还相关的担保情况,可以分为有确实担保和无确实担保。确实担保一般是指定以关税、盐税为债券还本担保者;无确实担保则是指非以关税、盐税为债券还本担保者。债券信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担保的确实与否,民国时期经济学专家对此问题有清晰的表述:“吾国之内债,均定期偿还,故债信之强弱,非偿还与否之问题,乃偿还能否之问题。又所有内债皆指定财源以充还本付息之抵款,故债信之厚薄,非抵款有否之问题,乃抵款确否之问题。还本付息何以不能?厥由于抵款之不确实。何以不确实?盖抵自抵、用自用,所抵非所用也。”③可见,债券信用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债券信用担保品是否确实可靠,是否真正用在担保债券信用的方面。

       1.盐税与盐余担保债券

       盐税(盐余)是近代债券主要确实担保品之一。民国初期善后大借款债券的发行,北京政府就出让了中国盐政主权④。民国初期,北京政府为了解决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不惜出卖主权以获取西方列强的支持,于1912年春季举借外债,是为善后大借款。经议定由中国政府以盐税为担保发行财政债券,并于1912年3月下旬先行垫交白银310万两。1913年4月26日,北京政府财政部与英国汇丰银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德国德华银行、俄国道胜银行、日本横滨正金银行签订善后大借款合同,北京政府借债额达2500万英镑,债券发售9折优惠,实际按8.4折净收,年息5厘,期限47年,以(甲)盐税;(乙)关余;(丙)直隶、山东、河南、江苏4省所指定的中央税款为担保。一周年后,如盐税确足以支付借款的本息时,丙种担保即行停止⑤。在与银行团签订附加条款中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将指定借款担保之中国盐税征收办法整顿改良,并由“洋员”加以襄助;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并内设稽核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主管。此外,在各产盐地设立稽核分所,设经理华员1人、协理洋员1人,华洋经协理会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这样,中国近代的盐政主权一部分就被操持于外人之手⑥。

       盐税为民国时期政府财政之主要税收来源之一,约占岁入总额的23%,仅次于关税⑦。据调查数据显示,盐税收入总数,1913年为1900万元,1914年即增为6800万元,1915年至1919年年均为8000余万元,1920年至1926年则年均在9000万左右,1927年、1928年年份税收减为5000万元,1929年恢复到8000万元,嗣后逐年增加,1931年增至15.000万元。1932年、1933年年份税收减为14.000~15.000万元。后因南京国民政府统一盐务行政及盐厂之整顿,收入激增,由1934年之17.000万元至1936年增至21.700万元,达到最高纪录。1937年抗战爆发,战区税收受到影响,但盐税收入总额仍然达到21.000万元⑧。从1931年之后盐税收入额大幅度增长,这主要是受1931年至1932年国民政府税法改革的影响,使得盐税收入显著增加⑨。但20世纪20年代之后,关税收入增幅明显超过盐税收入增幅,其中主要原因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加强了对关税的管理,掌握了更多关税自主权。

       在民国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中,盐税收入非常重要,“中央财政之收入,以盐税为大宗,关税田赋犹居其次。盐税收入常占岁入总计20%以上。就以前预算以观,其数常在9000万元左右,近年增税加价,为额尚不止此,当绝不在10.000万元以下也”⑩。盐余与关税不同,“关税在外人监督之下凡属各省重要海关所在,大抵在租界或租借地区域以内,故不能受侵凌。若盐税机关多在内地,将来各省区军阀是否不就近截扣,尚属疑问,万一出此,则基金动摇”(11)。自1913年五国善后借款等外债成立之后,盐税就被指定为发行外债之担保,聘请外国人为稽核所会办,盐税收入被指定存入借款银团各外国银行,如果没有会办会同签字则不得动用。虽然每年盐税收入总数远远超过应偿还债务数,“然不得不任由其支配,坐扣债息,而后放回余款也。中央财政之所恃以维持局面者,即为此仰人鼻息之盐余”(12)。这里可以看出,盐税被外人监督担保偿还外债,中国政府仅能使用盐余维持局面。除此之外,盐税还用来担保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以盐税为担保之公债为数甚巨,因基金确实,故债信甚著也”(13)。截至抗战爆发前,盐税担保公债共有10种。具体数字如表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