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与香港经济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广汉,宋珊珊,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当代港澳研究

内容提要:

《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的“小宪法”,是香港在回归后保持持续稳定与繁荣的重要法律保障。本文结合《香港基本法》,尤其是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规定以及香港回归15年来的经济发展状况,从香港经济的产权基础、运行机制、财税和金融体制以及自由港制度等方面着手分析其经济制度,并对香港经济社会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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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为香港顺利回归和保持社会经济稳定与繁荣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经济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香港基本法》作为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全国性法律,对香港经济制度作出的相关规定,确保了香港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香港回归15年的经济发展历史表明,《香港基本法》有关香港经济制度的规定是香港经济稳定、繁荣与发展的重要保证。

       《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经济制度的规定广泛且丰富,其第五章是专门就经济领域的立法。此外,在《香港基本法》总则及第三章、第七章等章节也涉及经济活动的诸多方面。本文将结合《香港基本法》相关内容,从产权基础、运行机制、财税和金融体制以及自由港制度等方面对香港经济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香港回归以来的实践提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以私有制为产权基础

       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则是私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在回归后仍然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虽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产权制度也是香港经济领域出现垄断、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的根源,但是它对保证香港经济在回归后保持稳定、繁荣与发展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香港基本法》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相当完备的。

       从精神上看,保护私有财产权被当做一项基本的原则规定下来。例如,《香港基本法》总则第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这项规定确立了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的基本原则,其他从属规定也是在这一基本原则下展开的。

       从内容上看,《香港基本法》第五章中第105条从三个层次上对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简言之,即法律保护私人完整的财产权利。第二,规定“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有得到补偿的权利。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政府可能因为发展公共设施需要征用私人财产。可以看出,法律为了保护被征用的财产权利,详细、全面且明确地规定了征用必须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且依法进行,同时,征用必须是有偿的。第三,规定“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企业所有权可看做私有财产权的延伸。

       作为一个国际大都会,香港的本地资本和外来投资均对香港的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香港基本法》关于“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为当地资本和外来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是促进香港经济繁荣与稳定的基础。①

       二、自由竞争的经济运行机制

       香港信奉自由竞争的经济理念,是世界上自由度最高的经济体。这不仅是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英国殖民地背景,也缘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特定的理论基础。

       从历史背景来看,出于激发香港这个贸易“据点”活力的考虑,自侵占香港之始,英国殖民者就在香港实施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按照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方式处置香港的一切资源并实施自由港制度。因此,香港在“二战”以前英国殖民统治的100年间,形成了带有殖民地性质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从理论基础来看,当时西方社会流行的正是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思潮。18世纪后期至20世纪20年代,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自由市场机制或“看不见的手”基本上可以保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结合、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统一。对于当时地域狭小、资源贫乏的香港来说,建立自由港及相应的自由经济制度正是调动每一个香港人积极性和潜能,使当地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的最佳选择。亚当·斯密还认为,政府的职责应当只是充当一个“守夜人”,不必过多地干预经济。这也是后来香港“积极不干预”政策体系的起源。香港的经济体制以及政府角色的定位也无疑是以此理论为指导的。

       综上所述,正是上述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的共同作用,才形成了香港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和“积极不干预”的政策体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香港政府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经济政策。

       香港经济政策的核心内容是自由放任。它完全是以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为依据的,而现代世界经济竞争的激烈远非资本主义早期可比,如果仍然完全“自由放任”,也会危及经济的稳定性。因此,香港政府又需采取一定的政策干预补救实行自由放任政策所带来的缺陷,也就是所谓“积极不干预”政策体系。它是20世纪70年代由出任香港财政司的夏鼎基提出并建立起来的经济政策体系,并得到其继任者的推崇与延续。此种政策体系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方面,以自由放任为经济政策的基础;另一方面,在敏感领域或必要时候,政府对经济实施适度的干预。它具体表现为在对自由贸易政策、自由出入关境和自由外汇市场等方面实施不干预政策,却对土地买卖实施积极的干预,而对经济的某些行业和方面,则视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干预与不干预的手段。这些制度后来也都在《香港基本法》中得到了保障和贯彻。

       香港历来遵循“小政府,大市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自由企业制度和保障、发挥市场自动调节的机能,在各个领域都采取自由竞争的经济政策,将最大限度的市场调节与最小限度的政府干预相结合。其自由市场的运行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市场机制是香港市场经济的灵魂,包括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三种机制,三者共同作用,调节资源流向,把资源配置到高效率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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