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新概念:诗性主体

作 者:

作者简介:
颜翔林,1960年生,文学博士,哲学博士后,温州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 温州 325015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主体”(Subject)是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核心范畴和关键词。然而,“诗性主体”却是一个无论在历史或现实都被缺席的美学概念。诗性主体是以审美活动为主导的具有无限可能性的精神形式。它以精神的虚无化为前提,以想象为动力,直觉和体验为辅佐,寻求自我意识对于现实的审美超越。在后现代语境,迫切需要重建诗性主体,抗衡消费社会的感性诱惑和技术工具的压抑以及摆脱知识与权力的宰制,由此达到相对理想的精神生存状态,使审美活动和文化创造得以可能。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3)05-0159-07

      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和美学一个最根基的遗忘是对于“诗性主体”(Poetic subject)的遗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性缺憾。传统哲学的主体对象和存在形式,从不同的逻辑和视角予以考量,它们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蕴藏着各自的存在特性(当然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内涵渗透和逻辑交叉的关系)。在本体论和存在论的意义上,它们包括身体主体、本能主体、感性主体、理性主体、道德主体等结构。在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意义上,包括认识主体、知识主体、话语主体、实践主体、信仰主体、消费主体等内容。在审美论和艺术论意义上,包括审美主体、想象主体、情感主体、创造主体等形式。当然,还可以依据不同的逻辑标准和功能需求,对主体形式进行其他类型的区分和界定。

      我们提出“诗性主体”(Poetic subject)这一概念,既是出于弥补传统形而上学和美学的缺憾之目的,也是从建构性意义出发确立新的美学原则和价值准则的理论努力之一。

      亚里士多德最早使用了“主体”这一术语,表达存在者的属性、状态和功能承担。在西方哲学史上,“主体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客体在认识论上,是从17世纪开始使用的”[1]。启蒙时期的笛卡尔以传统形而上学的二元论思维,区分了主体意识和客观世界的本质差异,以“我思故我在”的命题强调了主体性原则。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为主体确立了一个“理念”的逻辑依据,主体和绝对精神成为同一性概念。叔本华和尼采从意志论、生命冲动的视角阐释了主体的存在意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从心理本能方面确立对主体的理解,显然他的主体理论属于“本能主体”的范畴。现象学代表胡塞尔在《笛卡尔的沉思》中创立“交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这一概念,认为现代性的理想主体,在生活世界应该建立平等交互的关系,在多项交往的主体之间获得相互平等的主体存在形式。当然,这一主体形式并不意味着消解自我的纯粹意识。哈贝马斯渴望在公共空间的交往活动中,建立主体的自由、平等、宽容的对话关系,理想的主体形式应该是“对话主体”。福柯从历史本体论、权力谱系学、知识考古学等方面,从知识、话语、权力、性等结构性关联上,以辩证和综合的思维策略,诠释了主体的复杂内涵。波德里亚从消费理论的视野,呈现社会结构中消费主体的客观存在,揭示出消费主体的运动逻辑和内在特性。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现代哲学和后现代哲学,对主体进行了多视角的深刻运思和精湛阐释,令人遗憾的是却没有对“诗性主体”进行直接言说和深入论证。

      当然,西方不少哲学家和美学家对诗性主体及其相关问题有所涉及。古希腊时期的德谟克利特和柏拉图对诗人和诗歌的相关论述,触摸到“诗性主体”的边缘。他们认为激情和灵感以及对美的追求与信仰等因素是存在者的重要价值,它们关涉到生命存在的重要内容,客观上成为诗性主体的生成前提。中世纪的神学哲学,从宗教意识出发,规定理想化的“诗性主体”,它被赋予了神性目的和道德内容。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性规定了诗性,主体只有排斥身体的欲望和世俗的功利目的才使诗性的存在成为可能。席勒从“游戏”的概念论述了主体的诗性生存的价值,谢林则从本体论意义上提出“神话”的概念,认为神话对于文明或文化的诞生与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神话是诗性生成的逻辑前提和精神文化创造的源泉。西方现代哲学家叔本华从生活意志为诗性主体寻找合理的解释,尼采则从古希腊悲剧中发现狄俄尼索斯精神,认为它构成人类理想的诗性精神和审美精神。显然,叔本华的生命意志和尼采的悲剧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诗性主体的部分精神结构。海德格尔依据对荷尔德林的诗歌阐释,呼吁人应该诗意地栖居于大地,希望建立“天地人神”四重根的存在方式。虽然海氏没有直接使用“诗性主体”这一概念,然而他是西方当代思想家对于诗性主体最为心仪和致力运思的人物。

      和西方相比,中国传统哲学和美学尽管也没有直接讨论诗性主体的问题,然而,对于诗性主体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多方位的沉思,以充满想象力的生命智慧和精湛的逻辑思辨,提出一些甚启人思的观念。

      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的命题。“自然”在老子的哲学中,成为先验的存在本质,一切存在的“逻各斯”(Logos),也是最完美的生命状态,它构成诗性主体的必然条件。庄子扬弃了老子的自然范畴,一方面保证了自然的客体内涵,另一方面将之改造成为自然人性和自然主体,为诗性主体奠基了逻辑起点。依照庄子的美学观念,“诗性主体”只能由真人、神人、至人等担当,他们“逍遥以游”,具有超越时空和历史限制的绝对自由,也具有超越一般社会意识限定的绝对自由。显然,诗性主体不属于现实存在的主体,它由理想状态和理论状态的超人担当。魏晋时期的嵇康在《释私论》里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和“越名任心”的命题,向往自然和自觉的生命存在方式。在他心目中,只有超越“名教”和“越名任心”的生存状态,才能保证诗性主体的获得现实性。

      孔子是儒家文化的奠基者,也是华夏精神的创始者之一,他建立了仁学哲学。孔子理想的主体形式就是“仁”,“君子”则是“仁”的具体化呈现。换言之,“仁”在生活世界的感性实践由“君子”承担。因此,也只有“君子”才可能担当诗性主体的重任,符合诗性主体的精神诉求。《论语》中有109处论述“仁”这一核心范畴,有108处言及“君子”,将之视为理想的人格象征和诗意存在的保证。孔子认为:“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梁启超说:“孔子有个理想的人格,能合这种理想的人,起个名叫做‘君子’。”[2]君子是最高和最根本的人格要求,也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标准,当然也是诗性主体的标准。孔子主张人与自然的融合,《先进》篇写孔子赞赏“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孔子非常心仪古典的《诗经》,对诗歌及其诗性精神充满了赞赏和沉醉的美感。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季氏》)“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孔子非常推崇“诗”这一重要的审美形式和文学体裁,他对于“诗”的沉迷和推崇,从一个侧面规定了诗性主体的基本的美学要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