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类“活动”的艺术

——再论分析美学的“艺术本体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悦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国际美学协会总执委(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当代分析美学系统当中,艺术本体论的最基本的分殊就是单一艺术与复合艺术的区分,由此形成了“类别与成员”、“种类与实例”和“类型与殊例”的不同划分方式,其中“类型与殊例”之分最被广为接受。在此基础上,分析美学家又开启了从“活动论”角度来阐发本体论的思路,三种代表性形态分别是格里高利·卡里在《艺术本体论》中提出的“活动的类型”论、尼古拉斯·沃尔特斯托夫在《艺术作品与艺术世界》中提出的“活动的对象”论和大卫·戴维斯在《艺术作为施行》中提出的“施行的活动”论。尽管艺术本体论形成了层层推进的内在逻辑结构,但基本上都是以西方艺术自身作为对象而忽略了非西方的语境,由此难以建构起一种具有“全球视野”的人类学意义上的艺术本体论。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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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3)04-0022-09

       在分析美学系统当中,“艺术本体论”(Ontology of Art)占据了核心的地位。这是由于艺术是如何存在的哲学追问,主要就聚焦于艺术“作品”的存在的哲学问题,所以艺术本体论与艺术品本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这种研究是对艺术品究竟是“如何存在”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一种哲学追问。本体论的追问在20世纪后半叶更是占据主流,艺术本体论与艺术本质论一道成为了分析美学居于核心地位的难题,激起了一代又一代分析美学家的持续追问。本文试图继续反思分析美学对于艺术本体的最新探讨①,并聚焦于从“活动论”的角度作出的艺术本体论探讨所取得的经验与教训。

       一、“单一”与“复合”的艺术

       在分析美学的视野当中,最成功的艺术本体论的论述,开始于“单一艺术”(singular art)与“复合艺术”(multiple art)的区分。如果把它们翻译成“单数的艺术”与“复数的艺术”,似乎更容易为我们所理解。分析美学家首先意识到,诸如绘画这样的艺术,就是以单数状态存在的,一旦绘画被创作出来,其后的任何对于这幅绘画的“仿制”都将成为赝品,哪怕是艺术大师去仿制某位艺术小家的作品也是如此。

       以油画作为范例的绘画艺术,当然是如此,但是中国绘画当中的“模”与“仿”却需要另行考虑,这也就是阿瑟·丹托在研究中西艺术差异时,所论述的中国文化注重的那种“模仿体制”②。所以从西方油画的角度很难看到中国绘画艺术的内在传承,大多数的中国绘画往往被西方观者视为是近似的,而难以从图像学的意义上区分出具体的差异。

       雕塑也是单体艺术的最佳例证,但是,必须加上一个限定性的条件,那就是:“非铸造性”的雕塑才会是单数的。这是由于铸造性的雕塑都是具有“模子”的,由这个模子制造出来的雕塑品都是原作,哪怕不是艺术家本人去参与制造的也是如此。相对而言,那些直接用手“雕”或者“塑”出来的雕塑,则只能一次造就一个成品,当然其中的“雕”是做减法的刻除,而“塑”则是做加法的塑造抑或捏造,这种区分是日本人最早做出的。

       “复合艺术”的最佳例证,就是音乐与歌剧。音乐作品需要被演奏才成为艺术品,那些躺在“乐谱”上的则难以被称为艺术品。但是,大量的音乐作品毕竟还是尚未被演奏过,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些作品呢?或许,乐谱中所蕴藏的音乐还是“潜存”的,只有在演奏当中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所以“实现”往往也被视为此类艺术的基本特征。当然,这也是部分分析美学家的观点,这种观点我们在后面还要涉及(如艺术是一种活动,活动的实现才成其为艺术品之类的观点)。

       我们认为,“单一”与“复合”的基本的艺术划分,构成了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预设,后代的艺术本体论都是按照这一逻辑展开的。要是你赞同这种区分,那么,整个艺术就是可以两分的,或者基本可以被区分为两大类别。尽管大家的说法各不相同,但都以此为前提进行了分析美学的推展、拓展与扩展。

       到目前为止,在分析美学的历史传统当中,主要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依据“单一”与“复合”艺术之分进行分类的艺术观念,其中,辨析得最为准确与明确的,就是英国著名的分析美学家理查德·沃尔海姆。他从1968年就开始认为,艺术可以区分为“类型”(type)与“殊例”(tokens)两种。这种观点在他反复修订的分析美学名著《艺术及其对象》中得以重申,得到了最为广泛的赞同,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③。“类型”与“殊例”的划分,直接来自于分析哲学的研究成果,超出了传统的艺术本体区分的思想,所以,后来的分析美学家如约瑟夫·马戈利斯1980年的专著《艺术与哲学》④、艾迪·泽马赫(Eddy M.Zemach)1992年的专著《类型:论形而上学文集》⑤、兰道尔·迪博特(Randall R.Dipert)1993年的专著《人造物、艺术作品与动力》⑥,都基本赞同这种观点,并对此有适度的发展。

       与此同时,沃尔海姆积极辨析了“类型”与“殊例”之分高明于传统的“类别”(class)与“成员”(members)之分的好处。但是,美国分析美学家纳尔逊·古德曼却仍坚持了传统的区分。这在他的专著《艺术的语言》当中有确定的表现,其中作品及其例证之间的关系仍被认为是类别与成员的关系。但无论怎样,这种观点还是高于那种“共相”(universal)与“实例”(instances)之分的更为传统的哲学观念的。

       此外,还有两种更为边缘化的二分观点:一种认同艺术及其例证乃其“种类”(kind)与“实例”之间的区分,分析美学家尼古拉斯·沃尔特斯托夫(Nicholas Wolterstorff)1980年在《艺术作品与艺术世界》中所提出的观点就是其代表⑦;另一种认为,这种区分应该是“模型”(pattern)及其“实现”(realization)之间的关系,这主要是肯达尔·沃尔顿(Kendall L.Walton)1988年的论文《声音模型的呈现与描画》⑧与约翰·本德(John W.Bender)1993年的论文《音乐与形而上学:类型与模型,表演与作品》⑨中所表露出来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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