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现状 国家审计体制一般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将审计机关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审计体制的构成要素包括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内部设置,审计首长的任免决定,级别安排,上下级审计机构的相互关系,审计结果的表现类型等等。其中最基本的是中央审计机关归谁领导,对谁负责以及上下级审计机构的关系。本文主要讨论前者。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可见,我国中央审计机关属于行政部门序列,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中央政府负责。 我国审计体制的基本框架是随着1983年国家审计署的成立相应确立下来的,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完善,现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对审计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审计体制的一些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 (一)审计的独立性较差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虽然《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一方面审计政府部门,一方面又受政府领导。审计人员常常遇到来自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压力,尤其是当审计工作涉及到地方和部门利益时,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使审计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审计结果也难以客观、公正。 (二)审计查权不足 人民群众对审计机关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希望审计能深入到政治经济生活的更多层面,发挥更大作用。然而,现有法律却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足够的行政权力和检查手段,于是出现了客观上需要审计机关多做事同时又让它做不了事,审计人员检查权限不足同时又无法争取到更多手段的尴尬局面。 (三)审计处理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审计难,处理更难”。虽然国家审计机关是行政机关,但其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力较小,手段较为单一。如果缺少党委和政府的有力支持,审计处理意见就很难真正落实,审计工作也往往流于形式。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审计体制的原因,也有其他非制度的因素,但主要还是体制问题。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解释增长和效率;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促进增长、改进效率。从消除审计工作中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国家审计进一步发展的意义上讲,我国国家审计体制亟需改革。 二、国家审计体制的比较研究 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国家审计体制存在多种不同的划分方法。这里从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出发,将国家审计体制分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模式。 (一)立法型审计模式 立法型审计模式是现代国家审计中比较普遍的一种模式,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采用的是该模式。立法型审计模式下的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部门,隶属于立法机构,对议会(国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立法型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协助立法机构对政府进行监督。审计范围主要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些国家还包括国有企业及接受政府资助的单位和团体。对于审计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但通常不具备处罚权。 在立法型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的职权由法律保证,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审计机关协助议会对政府财政活动进行监督,能够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有效防止政府腐败并提高其工作效率。 (二)司法型审计模式 采取司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该模式下,审计机构称为审计法院,具有司法性质和司法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也参照司法机构的设置模式。审计机关拥有一定的判决权,有权直接对违反财经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 司法型审计模式将审计机构置于司法体系之中,权威性得以大大加强,优点是审计处理易于落实,审计效果好。但国家审计既执行审查工作,同时又要对审查结果进行裁判,兼调查者和裁判员身份于一体,不符合不相容职能分离原则,也有失公平。 (三)独立型审计模式 独立型审计模式下,最高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实行这种审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日本、印度等。独立型审计机关只对法律负责,不受议会各政党和任何政治团体的干扰。对某一单位是否进行审计,完全由审计机关依法自行决定。但对于审计出来的问题不具有处理权,一般交由司法机关审理。 独立型国家审计在四种审计模式中独立性最强,审计机关的地位也最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独立型的国家审计机关只服从法律,而法律又是由立法机构拟定的,所以终究来说它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是服务于议会的。 (四)行政型审计模式 这是我国和不少发展中国家采用的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受政府领导并对其负责。这种审计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也适应经济发展初期“大政府”的客观需要。但是,如前所述,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其突出的缺陷,相对于以上三种审计体制,它的独立性明显不足。审计机关虽有一定的审查处理权,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审计难处理更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