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据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务人员派遣到用工企业实现劳务输出的行为。这种用工方式在使流动就业组织化、灵活就业组织化,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提高用工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侵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偷逃国家税收和商业贿赂等问题,在相关企业审计中应予以重点关注。 以劳务外包合同代替劳务派遣合同逃避政府部门监管 劳务外包是指将企业岗位职能与生产任务寻求机构外包,由其组合相应的人员提供服务,业务外包不是一种用工方式,而是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一是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企业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而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二是合同标的不同。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三是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形式,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是一种经营方式,适用于合同法。 部分用工企业要求劳务派遣企业以劳务外包合同代替劳务派遣合同,但其内容和实质与劳务派遣方式完全不同,通过“业务流程外包”、“项目外包”的名义,以“外包工”的身份使用劳务派遣工。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相关法律。 对此,审计人员一是要对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分析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否对等,有无用工企业的权利条款与劳务派遣合同相同,而责任条款按照劳务外包方式的情况;二是查阅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的人员和业务管理制度,审查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两种方式下的主要内容是否完全相同;三是走访用工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和劳务派遣员工,了解劳务外包方式下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辞退补偿等各项权益的保障情况,有无侵害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偷逃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按照向用工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开具劳务费发票,但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二款“劳务公司接受用工企业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企业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只就本企业实际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缴纳营业税,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即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劳务派遣企业一般将其作为代收代付款核算。 部分用工企业在派遣劳务尚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要求劳务派遣企业提前开具劳务费发票或虚开劳务费发票,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的劳务派遣企业为了多承揽业务或牟取非法收益,时常为用工企业违规开具劳务费发票。提前开具或虚开劳务费发票的劳务派遣企业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对此,审计人员应分析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重点关注有无年底突击开票,年末应付款巨额挂账的问题,通过审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薪酬标准、服务费比例等原始结算依据,核定劳务派遣企业有无提前开具或虚开劳务费发票的行为。 接受商业贿赂 受市场经济潜规则的影响,许多劳务派遣企业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维持自己的生存。具体表现在:劳务派遣企业在承揽客户、取得业务过程中,按其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以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提供旅游、报销费用,给用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分红或支付红利等参与收益分配等方式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用工企业管理人员也存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劳务派遣企业索贿的行为。 对此,审计人员应从三方面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检查,一是调查其股东构成、出资和分红情况,有无用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出资入股和接受分红的情况;二是审查其收入是否完整、费用是否真实,有无套取资金向用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况;三是核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程序是否规范,有无由用工企业管理人员代领后截留、克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