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1988年《禁毒公约》的精神,“洗钱”是指出于掩饰犯罪收入的性质、来源、所处之目的,故意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漏洞,通过财产权利或所有权的处置及转移,谋求或者谋求未遂该非法财产的合法化,包括参与、合伙、共谋以及帮助、教唆、便利和参谋等一切行为。作为资金流动的中枢,金融机构是经常被洗钱犯罪利用的部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是洗钱和反洗钱的重要交汇处,已成为我国反洗钱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现行反洗钱体系和机制与实际工作需要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反洗钱制度变迁中存在着诸如协调成本较高、情报流转不畅、大量防卫性可疑交易报告等路径锁定表现形式,金融领域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亟待提高。因此,要建立反洗钱侦查机关,金融机构与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制度化联系就显得尤其重要。 作为一种专职的经济监督行为,反洗钱审计能够适应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范围等条件下复杂洗钱类经济问题的查处,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特征决定了审计能够在反洗钱活动中不受经济关系人的制约,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经济监督职能。目前,虽然我国已有部分学者开展了反洗钱审计研究,但总体理论深度不够,理论体系建设方面鲜有成果。 所谓审计理论,是指一套用以解释、指导审计行为活动的系统化和理性化的理论,可归结为审计动因分析以及审计目标定位两个方面。推广到反洗钱审计领域,反洗钱审计动因分析旨在合理地解释反洗钱审计实践,包括审计行为活动的产生、发展与现实状态,是构建反洗钱审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反洗钱审计目标定位旨在准确把握审计行为活动意欲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以正确指导反洗钱审计实践并科学地预示实践未来及发展方向,为将审计实务与程序同审计目标联系起来提供理论基础和依据。 二、制度支持及研究现状 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实践中,独立审计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辅助监管措施已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很多国家在反洗钱监管中引入了反洗钱独立审计制度,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聘请专门或内设独立审计机构对自己是否符合反洗钱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作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专业性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的《反洗钱40条建议》第十五项指出,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机制,以检验本机构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第十六项强烈建议各国要求其会计师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与买卖房地产、管理客户资金及证券或其他资产等活动有关的交易时,对发现的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并将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扩大至会计师的其他业务,包括审计在内。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在银行反洗钱合规项目评估中明确要求,银行必须通过内部审计部门或聘请外部审计人员、顾问及其他拥有资格认证的独立机构对其反洗钱工作展开独立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评估反洗钱合规项目的完整性、风险评估的合理性、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有效性等。西班牙外部审计师必须审查银行反洗钱制度的结构和效益,并将审计结论报告给西班牙金融情报机构。马来西亚纳闽岸外金融服务局(LOFSA)认为,外部审计师在银行内部控制措施和程序的监控方面,以及确认银行是否遵守了国家反洗钱法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LOFSA所发布的指南明确指出,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措施和控制是内部审计的最低标准。 我国《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建立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以评估该规程是否健全有效,与之相呼应,《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第254号)中规定,金融机构应按年度报告其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注册会计师参与反洗钱提供了制度支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的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应当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需要充分关注可能给财务报表带来重大影响的违法法规行为;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恰当处理与电子商务环境密切相关的反洗钱等法律法规问题。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以及应有的敏感性关注洗钱等行为,就不能免除相应责任,甚至可能陷入司法诉讼之中。 对于审计参与反洗钱这一新的领域,虽然实践的时间并不长,在理论研究上也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国内已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在反洗钱审计的目标与定位方面,周友梅将审计在反洗钱中的使命归纳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反洗钱延伸、常规财务审计的反洗钱关注、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的洗钱行为监控,并将目标定位于通过账目的检查来发现、甄别和追查洗钱行为。李晓鹏、石磊将国家审计机关在商业银行审计中进行反洗钱审计的目标定位为:通过检查确认银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缺陷,促进银行加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检查,发现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线索,并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对此类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樊文艳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组织基础和业务领域等进行分析,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将重点放在资金流动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上面,以求从中寻获洗钱犯罪线索。 在反洗钱审计的动因与必要性方面,许伟、光艳在借鉴其他审计分支动因的基础上,认为反洗钱审计动因主要包括社会动因论和法规动因论。王涛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关于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客户洗钱行为的要求,对注册会计师参与反洗钱审计的必要性及其审计程序等做了探讨。周婧从提高金融业监管及现场检查效率的目标出发,探讨了我国引入独立审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