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界对于中国近代以来土地问题的讨论、对中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史学与西方学术界为主流的现代性范式,都提出了程度不同的反思,并强调要破除意识形态和政治为先导的“概念化书写”,从“建构”历史转为对历史的“真实”的获得。①但是建构与真实之间的关系并非二元对立,而恰恰是互相包涵的。其中,强调中国的土地集中程度不高,自耕农占大多数——这些讨论针对的是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基本叙述,即土地的大量兼并,地主的剥削导致了革命。但是,土地没有大规模的集中,并不意味着土地占有没有严重失衡。其实,相关的调查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后的中国并不在少数,其中最重要的调查来自“满铁”,以及国民党政府的土地委员会和行政院的农村复兴委员会。②今天根据一项对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土地占有资料的重新研究表明,地主人均占地是贫农的10倍~30倍,少数地主、富农占地不集中地区这一比例在10倍以下,许多地区远高于此比例,“多种调查材料显示的地主与贫农间人均占有土地的差距,隐含了土地革命的可能。可以看到,在东南地区大多数调查中,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农村贫困阶层,其人均占有土地不足一亩”。③二三十年代以来,从阶级角度对中国土地问题的调查并不能被简单推翻。 一、近代以来的地权、租佃与赋税关系再考察 今天的翻案文章中,以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以及秦晖的相关论述为代表。高王凌著作的主要观点为,过去的地主和富农共占有的土地比例不到50%,而不是过去认为的70%~80%左右。但是,即便根据高王凌对30年代至50年代地主土地占有数量调查的综述,5%的地主占有约40%~50%的土地,依然是严重的土地不均衡。④在方法论上更值得商榷的是,高王凌在讨论中国的地主、农民和地租的租佃关系时,是把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后的乡村社会混同于明清时期的乡村社会的状况,“作为近代人眼里‘中国革命的对象’的、一般人所说的历史上的租佃关系,其实主要是就清代情况而言”,⑤“我在写这本小书(《租佃关系新论》)的时候,我最后就把民国年间的一些材料给舍弃了,我基本上还觉得我在谈清朝。”⑥他把农民的“抗租”看成是历史上“一贯的行为”,并以此作为解释地主与农民关系的主要变量,这使得他大量考察的是明清的案例,而对二三十年代的大量农村土地调查和研究基本不做处理,从而排除了对晚清以来现代化因素导致的土地变革因素的考量,特别是国家权力下行而导致赋税沉重对乡村社会的影响。这样的历时态的结构主义方法论也是秦晖在《田园诗与狂想曲》中的基本路径。⑦不过,有意思的是,他们的结论却迥异:高王凌对传统的回顾使得他认为,中国并非专制主义,民主救不了中国;而秦晖则据此得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典型代表。 中国的地权关系极为复杂,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地区有不同的地方习俗和惯例,地权表现也因此不同。对地权多重性的研究和重视,始于清末民初日本人据台后对台湾地权习惯的调查,民国时期在全国各省也有过不少的调查报告。⑧其中租佃与雇佣的区分,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田底、田面与永佃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更细分的多重地权),族田与义庄等,都使得现代意义上的土地调查方法捉襟见肘。地权从华北地区的小自耕农为主,到江南地区普遍的一田二主的租佃制,以及华南地区的一田三主制度等多重地权制度,⑨使得佃农的身份涵义南北迥异。而农村中的小地主、不在地主、城居地主以及经营地主等地主类型的区分,也使得地主具有多重差异。因此地主与农民的租佃关系并非一律,而需要具体区别。对于这些关系的不同处理都会导致统计数字大为不同,比如在统计上普遍有对不在地主的忽略,而晚清以来不在地主比例却不断上升。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关于土地问题的调查,因为无法具体区分上述地权的复杂性,其统计数据在今天存在争议也可以理解。费孝通就曾批评过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云南的调查,把雇佣关系混同于租佃关系,其他的乡村调查也存在这样的问题。⑩田面权属于地方惯习,清朝和民国的法律都不予承认。黄宗智提到“满铁”调查中,日本人的调查组在非常细致和专业的调查中,就忽略了一种出租田面权的制度“混种”。(11)1949-1952年共产党在上海郊区的征粮和土改过程中,也因为对此种复杂的地权关系认识不清,而导致阶级成分划分偏高和错划,征粮过重而导致农民集体反抗。(12)但是,上述复杂的情况也使得对上个世纪以来土地调查数据简单的肯定或否定都需要更加审慎的态度。这些,《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中都没有分辨。 另外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高王凌没有把地租率与赋税的互动关系放在一起考量。单纯看地租率,民国时代也许并不高于晚清,但是这一现象需要与赋税关系结合起来分析。国家、地主与农民在不同历史阶段权力博弈关系上的改变,会改变地租与赋税的结构。江南与华北在地权关系上的差异,传统上使得华北的农民抗争多是针对国家政权的抗税行动,因为小自耕农需要直接向国家交税;而江南地区的佃农抗租活动以不在地主为目标,因为在国家与农民之间,有一个拥有田底权的地主阶层负责向国家交税。(13)民国之后,农民与地主负担最沉重的是赋税和摊派,它是导致地租关系变化的重要变量。由于摊派的急剧增长,最底层农民受压榨的程度不是下降了,而是加深了。因此,民国时期地租率没有明显上涨,或者可能低于晚清,并不意味着农民负担减轻。江南地区国民党的税收和繁多的附加税和捐税的增加,使得1923-1926年至1931-1933年各县的实际负担增加了36%~98%,地主的利益受到强力挤压,而农民抗粮斗争与赋税负担变动过程正与此平行发展,其反抗的目标也从抗租变成了抗税。(14)30年代由于经济动荡和赋税的沉重压力,华北的自耕农大量沦为佃农,而地主则普遍都市化与不在地化,赢利型经纪人取代了保护型经纪人,地方豪强和村级恶霸雄起,传统的以自耕农为主体的村社面临分化和解体。租佃则从有利于佃农的长期分成租转化为有利于地主的逐年定额货币租,佃农丧失了稳定的租佃权利,租约变动频繁,地租负担加重,农民无产阶级化加剧。而国民党地方政府由于军事化与现代化的需求,其额外摊派往往逼迫佃农来完成,“总之,到了二十世纪30年代,华北平原小农的生活情况已和清初截然不同”,(15)它已经是一个阶级分化鲜明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