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东沙群岛海产纠纷刍议  

——以中国海产商人内争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维缜,历史学博士,暨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广东 广州 510632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民国时期,在东沙群岛海产纠纷中,以陈荷朝、冯德安与周骏烈为代表的中国海产商人的内争构成了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海产商人为了争取海产承办权,视对方为最大的障碍,利用种种手段或笼络或打击对手,这一过程中伴随着中国商人之间的私下交易及其与日本渔民之间的纠葛。在这场争夺中,没有最终的胜利者,争夺双方都为此付出了代价,其中的教训发人深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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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有关民国时期东沙群岛海产纠纷的研究,其着眼点大多在侵略与反侵略角度,即中国为维护海产权益,与日方的侵占行为进行斗争①。此种研究方法一般而言固然是对的,但有时也可能会将这一内外矛盾错综复杂的事件简单化,因为这里边不单纯是中日之间的斗争,还有中国商人之间的矛盾,如果忽视这一重要的内容,就不可能了解内中矛盾的复杂性。

      本文拟利用广东省档案馆藏省建设厅档案资料,以中国海产商人陈荷朝、冯德安与周骏烈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海产争夺为中心进行考察,以期展现东沙群岛海产纠纷中内部矛盾与外部纠纷之间的复杂关系,并求教于史学界各方家。

      一 纠纷之源起

      东沙群岛在南海诸岛中位置最北,该群岛内最大的岛是东沙岛,面积为1.47平方公里,该岛东北距高雄约240海里,西北距香港约170海里,北距汕头140海里,西南距榆林港360海里,东南距马尼拉约420海里,南距太平岛640海里,战略位置重要。东沙岛约有110余种植物,附近海洋有109种海藻,5种海草②。在这些植物当中,最具经济价值的当属海人草。海人草又被称作“海仁草”,曾被误称“鹧鸪菜”。海人草属红藻门,松节藻科,生长于低潮线下2~7米深处的珊瑚碎块上,可供药用,为驱蛔虫剂③。而正是这看似普通的海人草,却引发了民国时期影响颇大的海产纠纷案。

      1909年,清政府以13万两白银作为给日本商人西泽吉次的补偿,从日本政府手中收回了东沙群岛的主权。主权收回后,清政府曾在1911年试图招商承办海产、磷矿等,但未成功。岛上还曾驻有一营官兵进行守卫。但到民国成立时,官兵因粮绝而死尽。此后国内政治纷扰,中国政府在10多年时间内无暇顾及此地。

      鉴于东沙群岛未设无线电台及观象台,对往来船只的航行安全不利,距此地较近的香港受影响较大,于是香港政府便在1923年通过英国驻华公使向中国外交部提议,请求批准在该岛建设观象台,以预防飓风。北京政府认为如允许英国人建设则有碍主权,于是便命令海军部筹设电台及观象台。海军部海岸巡防处派许庆文监造工程④。建设工作从1925年7月正式开始,承办该工程的佐治平公司经理广东人冯德安用船运送建筑材料等货物到岛,后因船舶失事频繁,岛上蔬菜药品等断绝,建筑工人不少得了脚气,8月份时已死亡90多人。后来冯又在香港雇得50多名工人,几个月后建成无线电台与观象台⑤。

      冯德安后来与同乡陈荷朝合作经营东沙群岛海产(陈创办了东沙岛海产公司,而冯是代理人),在商业上的最大竞争对手是骏记海产公司创立者福建海产商人周骏烈。双方为取得东沙群岛的海产承办权,展开了数年的明争暗斗,争夺异常激烈。

      1926年4月8日,周骏烈委托友人福建省国民党代表许卓然到广州市政厅厅长孙科处领取经营海产执照。孙科当即给实业厅长李禄超写了一封简短的介绍信,内容为:“许卓然同志与友人欲在东沙岛⑥开采海业,拟请政府备案,事属实业厅范围,用特介绍接洽。”⑦李禄超批准了周的要求,准其承采东沙群岛海人草,暂定承办期为10年,但同时告诫其不得招募外股或与外人串通行动⑧。

      冯德安与陈荷朝此时却没有到实业厅领取执照,据冯后来称,当时迟未办领执照的原因是1926年正值南北相争之际,局势不稳,观象台长(指许庆文)是北京政府海军部海岸巡防处所派,台长又与日本人串通偷采,所以想待时局明朗之后再作决定⑨。当时冯果真超然于利益之外吗?种种迹象表明,事实可能并非如此。1926年5月18日周骏烈在致实业厅的呈文中提到,其接到海军中要人林知渊的电文,称冯德安已向海军承包一年海产,周认为冯此举造成了自己海草采取工作裹足不前。周提到此时在岛盗草的是日本人,因此推断冯必然串通日本人。《大阪每日新闻报》中提到日本人石丸庄助早在1925年便以为东沙群岛观象台建设提供便利为条件,从许庆文那里获得了继续开采东沙群岛海产的承诺⑩。此外,还有第三方材料可资佐证。1930年3月1日,中国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的下属在写给他的信中提到,琉球渔民为了获得东沙群岛的海产采取权,每年都会交纳相当数目的费用,在许庆文负责海岸巡防处(此说不确,许并未掌管海岸巡防处——引者注)期间,也对琉球渔民征了税(11)。琉球渔民本无权承采东沙群岛海产,他们居然能向许庆文缴税,则非假借中国海产商人之名义不可。当然,冯氏本人后来在1929年也承认,自己在开办海产之初,曾雇用过琉球人石丸为潜水工人(12)。从上述情况可以断定,冯当时与石丸的关系非同一般,与许庆文之间也并非没有瓜葛,冯极可能在周骏烈到建设厅领取执照之前就已经从海产中获益了。

      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冯德安(也包括周骏烈)为何雇用琉球人采取海人草?冯德安在1932年7月18日给建设厅的呈文中对此做了简要说明,呈文中称琉球渔民在东沙群岛未交涉收回之前,就已经在岛居住很久了,他们极其擅长潜泳,对岛中生产情形极为熟悉,而且采草效率很高(13)。

      直到1927年6月,陈荷朝与冯德安才向实业厅领照,因海草执照已发给了周骏烈,故实业厅只发给其云母、贝壳等海产执照,陈所要缴纳的特许费与周骏烈相同,都是大洋500元(14)。因东沙群岛海产中海人草是主体,故陈冯二人在与周最初的竞争中处于下风。但是因为石丸与松下等人经常赴岛偷采海草,所以周骏烈初期所得并不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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