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57(2012)04-0062-05 金朝是我国女真人建立起来的少数民族政权,统治了包括淮河以北的原北宋和辽的大部分地域,在其境内,居住着女真、渤海、契丹、奚、汉等多个民族。女真人以少数而居于统治地位,多民族共存的状况以及民族间的复杂关系是其在政治上不得不考虑的重要方面,因而,金代的民族关系也是辽金史研究者关注的重点之一①。学者们对于金代民族政策和民族歧视的变化及其对政治和社会的影响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在金代,存在着女真、渤海、契丹和奚、汉人、南人五个民族等级,他们由于与统治者的关系差异而处于不同的等级地位,所享有的权利亦因此而产生差别。但金代的这种民族等级并非如元代那样是法定的,而只是当时人的一种总体看法。这些成果对于金代民族关系的进一步研究是大有裨益的,但对于与金代民族关系紧密相关的“诸色人”问题,迄今研究者甚少关注。笔者拟从这一问题出发,探讨金代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重要特点及其影响。 一、“诸色人”之释义 关于金代史料中的“诸色人”一词,陶晋生、赵东晖、李文泽三位先生在其研究中略有涉及,他们认为,“诸色人”在金代是对女真人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的称呼,不包括汉族人②。刘铭恕先生从探讨元代“色目人”一词的渊源出发,认为金代的“诸色人”即是元代“色目人”一词的来源,但他试图以金代的民族状况比拟元代的四等人制,使得其对“诸色人”一词的定义前后发生矛盾,亦产生了此词是否包含汉人在内的问题。[1]那么“诸色人”一词在金代有何特殊意义?其所指的究竟是哪些群体呢?特别是,此词所指,是否包括金朝统治下的汉人群体? 其实,“诸色人”在金代是一个所指明确的词,意为金朝境内相对于女真人而言的其他各族人。熙宗皇统八年(1148年)十一月,左丞相宗贤、左丞禀希望州县官只用“本国人”,熙宗回答道:“四海之内,皆朕臣子,若分别待之,岂能致一。谚不云乎,‘疑人勿使,使人勿疑。’自今本国及诸色人,量才通用之。”[2]84—85世宗大定九年(1169年)二月“甲寅,诏女直人与诸色人公事相关,只就女直理问。”[2]144宣宗贞祐元年(1213年)十月“乙巳,诏应迁加官赏,诸色人与本朝人一体”。[2]302哀宗末年“女直人无死事者。长公主言于哀宗曰:‘近来立功效命多诸色人,无事时则自家人争强,有事则他人尽力,焉得不怨。’”[2]2705这几个例子中的“本国人”、“本朝人”、“自家人”,都是指女真人而言的,而与女真人对举的“诸色人”,自然是指除女真人之外的其他各族人。这种将女真人和“诸色人”对举的例子还可举出。[2]149,306在这种情况下,“诸色人”的范围是很明确的,即它不仅包括除女真人之外的渤海、契丹、奚等少数民族,而且还包括汉族人在内。从以上例子中也可以看到,“诸色人”一词在金代出现得很早,熙宗时期,此词已被用来称呼金朝境内非女真人的各民族,且“诸色人”这个对非女真人的统称贯穿了整个金代。 在金代的史料中,也有单用“诸色人”一词指称某一群体的状况,这种使用状况往往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有关,此时“诸色人”所指仍与上面的分析相同。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十一月丙子“许诸色人试武举”。[2]305三年(1215)九月丁丑,“诸色人以功赐国姓者,能以千人败敌三千人,赐及缌麻以上亲,二千人以上,赐及大功以上亲,千人以上,赐止其家”。[2]313《金史》中有关武举的史料并未明言参加此科考试的民族限制。[2]1151—1152,1165-1166金代中武举之人,有姓名可考者共六位:王哲(天眷年间,1138—1141年)[3]、纥石烈鹤寿(泰和三年,1203年)[2]2667—2669、古里甲石伦(贞祐二年前)[2]2439—2444、温迪罕缴住(兴定二年,1218年)[2]336、韩琇(元光元年,1222年)[4]、赵璧(金朝末期)[5]。由于金初制度草创,熙宗时期的武举又未留下相关记载[2]1151—1152,王哲此时能参加武举考试,可能与这种政治状况有关。至章宗泰和年间,武举的相关制度已经建立起来[2]1151,1165,272,由于泰和三年(1203年)规定,武举中第者均收充亲军[2]1165—1166,而亲军又都是由女真人组成的。[6]425—443可见,此时即使没有明确规定只允许女真人参加武举,可能也已经形成惯例。所以,见于《金史》记载的几位武举出身者,都是女真人。宣宗允许诸色人参加武举的诏令,是在之前只允许女真人参加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整,此后才又有汉人参加或欲参加武举的记载③。因而这里的“诸色人”仍是相对于女真人而言的④。诸色人以功赐国姓,从相关研究看,获得赐姓的多为汉人和契丹人⑤,且“国姓”完颜氏只赐给那些于国有大功者,所以被赐予国姓的“诸色人”,仍是指那些为金朝建立功勋的非女真人。因而,单用“诸色人”一词时,其所指仍然是很明确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诸色人”在金代所指的群体很清楚,因而即使单独使用,也仍然不会对当时人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但史料中另外一种使用“诸色人”的方式,非常容易让人误以为“诸色人”不包括汉族人在内。泰和元年(1201年)关于县级官员的注授制度规定:“曾亏永及犯选格,女直人展至广威,汉人至宣武,方注县令。……又吏格……若但曾亏永及犯选格……女直人迁至武义,汉人诸色人武略,并注诸司除授,皆两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簙,女直人迁至广威,汉人、诸色人迁至宣威者,皆两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2]1179,1210—1211这里女真人与汉人、诸色人并列,似乎诸色人并不包括汉族人。但从此段文字的叙述顺序可以发现,其开始叙述时,女真人只与汉人对举,而不用诸色人一词,因而在其后的叙述中,将汉人从诸色人中单列出来与女真人对举,有着避免将汉人误等于诸色人的作用。且根据规定,“汉人”与“诸色人”的迁官规定是一致的,如若没有特殊的作用,根本没有必要将“汉人”从“诸色人”中单独列出。所以这里的“诸色人”一词,是在特殊语境中的使用方法,不能以此认为“诸色人”不包括汉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