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2)08-0008-0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基本契约精神的深入人心,传统社会交往的封闭性与孤立性被逐渐打破,社会成员交往的广度和深度得以拓展。然而,在利益与价值多元化的格局下,如何有效地解决公共生活中共同面临的挑战、协调多方立场、奠定共识的价值基础、寻求共赢与互惠亦成为当前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正是基于这种背景,公共理性日渐成为培养公民意识、建构公共生活、达致多元共识的关键范畴。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作为政治主体的公民具有和谐的人格、和谐的价值观念与和谐的行为方式。公民的良好素质以及一定水准的公民品德和公共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谐运作不可或缺的主体性条件。公共理性的观念在最深层面上具体地规定着基本的道德与政治价值,这些价值用以决定宪政民主制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需要用公共理性理念引领公民教育。问题是,如何理解公共理性的内涵及特征?公共理性对于公民教育的规约和引导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在公共理性规导下开展公民教育?本文尝试从政治学公共理性的视角对以上问题进行回答,以期为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公民教育的有效开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公共理性释义及特征 公共理性伴随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而提出,并在历史演进中逐渐展开其内涵,霍布斯、卢梭、康德等思想家对公共理性范畴都曾有论述。康德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什么是启蒙》中,把理性的运用区分为“理性的公共运用(public use of reason)”和“理性的私人运用(private use of reason)”,认为“理性的公共运用就是任何一个学者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所谓私人的运用,指的则是一个人在委托给他的公民岗位或职务上对其理性的运用”。[2]罗尔斯基于为当代多元民主社会建构稳定哲学基础和寻求政治性正义观念,对公共理性进行了重要的继承性阐释:公共理性是指各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和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正的、可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可见,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组文化多元论前提下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所达成的有关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关于价值的一种推理方式,这种政治价值是由自由与平等的公民所共享的。[3]“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4]概言之,公共理性既是一种公民理念,又是作为立宪民主政体理想的规导性理念。 作为一个实体性概念和蕴涵丰富方法论意义的范畴,公共理性包含一系列价值体系和思维逻辑,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5]其一,作为公共价值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包含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效率等一系列重大的公共价值与公共意识,它是国家公共管理的价值系统。在实践中公共理性力求实现各价值之间的基本平衡与整体兼顾。公共理性既是公共生活智慧,是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又是现代宪政法治社会的一种精神原则。其二,作为公共伦理的公共理性。从本质上讲,公共理性就是以权利平等为基础的公民义务理性。公共理性代表着巧于公共妥协、善于公共宽容、勇于履行公共义务、敢于承担公共责任等一系列公共美德、公民社会团体德性和政府伦理。其三,作为公共思维的公共理性。以公共理性的思维进行公共活动,使公共理性在政治推理方面对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进行限制。公共理性主张对公共问题进行推理时的思维是体现公共性、客观性、非线性、总体性与共赢性的思维。其四,作为公共逻辑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的逻辑过程要求把人民主权的至上性与政府治权的公共性和理性化统一起来,体现公共逻辑的逻辑相洽性、完整一致性与科学客观性。其五,作为公共调适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内在地蕴涵着沟通、协调、妥协、宽容、参与、自主、调适、责任、对自我的适度怀疑与对他者的信任、健全的权利义务感等一系列公共调适能力。这需要公民、公民社会具备一定的参与公共生活的素质和能力,又需要政府的制度供给和法制保障。 公共理性何以解决多元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这与公共理性自身的一些特征有关。公共理性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公共理性是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的有机统一。公共理性首先是作为民主制度下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所具有的一种理性能力,具有理性的一般特征。这是因为公共理性是在公民的个人的理性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它依赖于公民个人的理性能力,主要包括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公共理性还是公民的一种道德能力。公共理性是公共领域中的理性,是关于公共的善及其实现的制度创设的理性。公共理性驱使公民必须依据公共利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准备倾听和接受他人的意见,与他人进行公平合作的能力就是公共理性作为一种道德能力的体现。这种美德有助于使有关公共问题的理性讨论成为可能。(2)公共理性主要关注公共利益的生成和分配。公共理性的核心是“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利益的协调性,即强调公共权力以增进公共福利为价值目标,实现以尊重和促进私人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6]。一般而言,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和社会共享性。这种利益是为社会全体成员或大部分成员所共有,每个人或每个群体都有享受这种利益的权利。同时,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分性。这是因为“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数量不能像私人利益那样被划分,不能由个人按照他们的偏爱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7]。由于公共理性是涉及整个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的、关乎所有公民的公共话题,它所寻求的是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这也就要求人们在不断满足自身需求、不断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达到对“公共生活准则”的认同,充分遵守公共理性原则。(3)公共理性主张通过公共协商达成多元共识。公共理性是公民在处理社会政治生活、决定他们基本的社会合作形式时的一种实践理性,主张行为主体共同放弃极端的政治偏见,通过公共协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获取的过程,需要通过调动公民对共同体的存在和健全发展的价值感知而强化公共理性的生成。各行为主体通过公平协商与讨论以实现某种宽容或妥协,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完全放弃自身的理性立场,而是当他人提出充分的理性根据来证明自身的立场时,也能被公众所认可和接受。可见,公共理性将在对多元性的尊重中展示某种共识,从而有助于在多元需求间达到一种平衡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