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托马斯·阿奎那论高利贷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招静,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

圣托马斯·阿奎那关于高利贷的讨论与亚里士多德的著述、罗马法和《圣经》等基督教道德伦理训导紧密相连,更与他的四法理论密切相关。通过在神法、“自然法”与“人法”等三个层面上对高利贷进行考察,阿奎那向我们展示了他对高利贷的独特态度:按照神法—“自然法”,高利贷是绝对不允许的;但是根据“人法”或实在法,它又是可以存在的。阿奎那对待高利贷的态度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他秉承并发扬了教会的反高利贷道德伦理传统;另一方面他又受到同时期西欧经济社会现实的影响,对高利贷给予一定的关照。阿奎那的这种二元态度包含了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这种关系丰富了他的高利贷论的内涵,同时也使得他的态度具有复杂性。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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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考察圣托马斯·阿奎那(St.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年)对某一特定问题的讨论时,我们通常都需要注意到他的独特论说语境,即他同前人的密切学术联系,他在古代非基督教和基督教等传统之间所做的创造性努力,以及他所讨论的诸话题之间的内在勾连。就他对“高利贷”(usura、usury)①这一问题的讨论而言,情形尤其如此。如我们所见,在对高利贷问题进行讨论时,阿奎那将自己所涉及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伦理学》、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等古代知识与基督教的诸道德伦理训导融会贯通,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他的高利贷论与其他相关话题之间以及在他的高利贷论内部,存在着一种不可忽视的逻辑关系。②正如约翰·努南(John T.Noonan,Jr.)所说,他的高利贷论并没有独立成篇,而只是一些比较分散的讨论。③然而,笔者认为,正是在这样一种语境当中,阿奎那的高利贷论能够得到更好的认识。

       但是,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学界关于阿奎那之高利贷论的讨论却呈现出另外一番景象:他们当中鲜有人聚焦于这一特别论题;更为常见的是,他们仅将阿奎那的高利贷论作为某个更大论题(如整个中世纪的高利贷观念)的其中一小部分来考察,如此一来,其高利贷论就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④在学界已有的成果中,努南的《高利贷的经院式分析》可作为代表,然而,他在考察阿奎那的高利贷论上呈现出如下一些不足。虽然他注意到了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思想、罗马法和基督教道德伦理训导之间的某些联系,以及阿奎那自身的“自然法”与实在法观念,但他仍然没有充分考虑到前述的语境。就阿奎那对高利贷的态度这一关键问题而言,他的考察亦不失遗憾。例如,他没有注意到阿奎那对待高利贷的态度其实并非简单的“反对”或“认可”抑或“自相矛盾”,而是在逻辑上存有一种内在分层——按照神法—“自然法”,高利贷是绝对不被允许的;但是根据“人法”或实在法,它又是可以存在的。此外,在讨论过程中,他对一些有助于我们进入前述语境的概念如“货币借贷”(pecunia mutuata)、“合法的”(licita)、“公平正义”(iustitiae)、“高利贷之罪孽”(peccato usurae)、“用益权”(usumfructum)、“准用益权”(quasi usumfructum),以及“人法”(leges humanae)等注意不够。⑤这些都使得他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正是出于以上这些考虑,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阿奎那的高利贷论重新进行考察。通过置身于前面所说的语境中,从相关原始文本出发,笔者尝试对该问题做出自己的解释。

       阿奎那对高利贷的讨论有着自身的逻辑,其逻辑的形成与其著名的四法理论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可以说,其四法理论为其高利贷讨论提供了一个框架。当我们把这一框架纳入考虑时,他的看似分散的讨论有了整体性的意义。因此,在正式展现他的高利贷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他的四法理论做一简介。

       在《神学大全》第二部分的第91至96个问题中,我们能找到他对“法”的集中阐释。“法”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为“永恒法”(lex aeterna)、“神法”(lex divina)、“自然法”(lex naturalis)和“人法”(lex humana)。“永恒法”源自“神圣的意旨”或“上帝的智慧”,是所有法中最高的法,指导“一切行为与活动”。其他三种法归根结底都发端于“永恒法”,不过在一定程度上三者又具有各自的地位。“神法”旨在“一个人永远受福的归宿”,规定并管束他的“内在活动”(interiores aetus),禁止并惩罚“一切形式的罪孽”(omnia peccata)。“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和理性的秩序相一致,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当行为的法则,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它可能遭到破坏,因为人的理性在某些时候会因激情或者不良习性而变得暗弱。“人法”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纪律”(disciplina),它通过向人施加一种强制力和让人内心产生惧怕,限制人的不良习性和恶行,帮助人过上合乎德性的生活。由于顾及“各种特殊的情况”,所以“人法”不可避免地成了一种可以改变的和作用力有限的法,作为一种有限的法,它依赖并服从于“自然法”。⑥

       在阿奎那的法理论中,存在着一种自“永恒法”到“神法”,经“自然法”再到“人法”的逻辑演绎。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们若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乎德性和法律,他需要让该行为依次分别接受以上四种法的考察,因为“永恒法”针对一切行为,“神法”重在针对人的行为动机,“自然法”和“人法”则更多地针对行为过程与结果。正如我们接下来将要看到的,阿奎那对高利贷这种经济行为的考察正是沿袭了这种思路。

       阿奎那对高利贷的考察首先落在了高利贷者的动机——取息的意图上。由于考察所依照的是颇具基督教道德伦理意蕴的神法等判定标准,所以他的考察又可被视作道德伦理层面的即第一层面的考察。面对“放贷(贷款)以求利息”问题,人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立场?“不论何时,货币借贷几乎都被理解成了贷出货币以取得利息。正如《传道书》所指出的:‘很多人贷款都是为了获得利息。’然而,事实上放贷都是那些拥有剩余产品的人的事情,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将‘放贷’理解成‘放贷不收取利息’。由于放贷者拥有那么多剩余产品,所以他们无需收取利息也能放贷,且不需要向任何人借款。”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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