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地权交易中的农户行为分析

作 者:
张静 

作者简介:
张静,湖北省社科院长江流域经济研究所。武汉 430077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得各阶层农民的心态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改造,并由此影响了农民的经济行为。笔者梳理了土地改革—集体化高潮前政府的土地制度变迁,并阐述这些正式制度安排对地权交易中农户心态和经济行为的影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字号: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地权交易,发生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互交织的制度环境中,这两种制度约束动态地决定和改变着个体小农的行为空间。地权交易中呈现出的强烈的政府干预——正式的制度安排,最终决定了乡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方向和地权交易的方式。当然,非正式制度和规则在乡村社会构成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①。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系列土地制度安排进行了多方面的或理论或实证的研究,但鲜有学者把正式制度作为影响农民地权交易行为的因素进行系统实证的研究。也有部分学者对土改中和土改结束后各阶层的心态进行实证分析,如李金铮以1937-1949年的华北乡村为中心,探讨了土地改革中的各阶层农民表现出来的被剥削感、阶级意识、阶级复仇、侵夺中农利益以及不敢生产、惧怕冒尖的心态②。莫宏伟分析了土改时期和土改后农村各阶层思想动态,他指出农村贫困阶层的绝对平均主义理念和渴望,相对富裕阶层的不满、忧虑与恐惧构筑了中国落后生产力前进的重大心理障碍③。上述有关该时段的农民心态研究也鲜有涉及农民地权交易行为。结合当前农地流转的大趋势,探讨土改结束后农民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湘、鄂、赣、苏、浙、皖、粤等省的档案资料为基础,分析土地改革——集体化高潮前政府的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并阐述这些正式制度安排对地权交易中农户心态和经济行为的影响④,以期为现今的土地流转和农户行为问题研究提供借鉴和启迪。

      一、土地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影响

      土改结束后到集体化高潮前,土地产权属于农民个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同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转让和流动以及围绕土地经营而发生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自然良性调整。在地权个人私有存在的短短几年的时间内,中国共产党对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关系的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到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私有以及倡导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自由,从对老区互助合作组织和党员买地、出租和雇工经营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到逐渐批判土地买卖、租佃自由,最后通过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入组入社的合作化运动,从根本上杜绝了土地自由流转和雇工经营存在的可能性,地权市场也随之消失。

      (一)新区土地改革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是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社会最大、最彻底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土改中强大的政府政权渗入和政治性的群众参与以及无偿没收、无偿分配土地的办法,尤其是划分阶级以及对不同阶级实行不同政策的做法,对当时和以后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经济上来看,土地改革通过强大的政府力量,采用经济上无偿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政治上剥夺地主公民权的办法,迅速实现了高度平均的“耕者有其田”,极大程度满足了普通民众的土地需求。在土地资源高度稀缺和经济供给缺乏刚性的条件下,使大部分农民获得了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系列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和群众性政治经济运动,却使得农民以土地为主的私人产权被掺进了国家意志和政治因素:土改后的农民土地私有,是建立在靠政府来否定部分人(地主和部分富农)私有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土改以后的土地私有制注入了国家的政治理念;土改结束后,尽管很快颁发了土地证,但在1950年代始终没有颁布保障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宪法和民法。也就是说,国家始终没有将农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土地作为治国的基本法律。受上述国家政策和舆论宣传的影响,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产权不管在意识形态上还是在法理上都具有很大的动摇性。这就导致普通农民尤其是富裕农户在土地买卖和租佃中心存芥蒂。

      在新中国成立后新区的土地改革中,首先在富农政策上,未能正确贯彻执行《土地改革法》,很多地方都利用保存富农经济与充分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的政策之间的矛盾动了富农雇工耕种、甚至自耕的土地,有的地方不仅征收了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甚至连富农的耕畜、农具等其他生产资料也被征收;其次是土改中一再出现侵犯富裕中农多余土地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做法,其直接后果是许多地方的富裕中农因怕“露富”“冒尖”“再来一次土改”,怕提前“实行社会主义”而不敢出租土地或雇工经营。普通农民也误认为“出租”“雇工”“买地”等行为属于封建剥削的内容。这些都对土改后的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关系的正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农业集体化运动对地权交易的影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短短几年时间内,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土地改革到集体化高潮的频繁变动:土地改革使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权;初级农业合作化使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高级农业合作化则使得农民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进一步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次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体现在土地产权制度上——农民土地产权由私有变为集体所有。

      土地改革后,农村建立起了以农民占有小块土地为特征的农民个体经济,它的基本运行格局是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运用个体所有的小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这种个体经济形式的存在一方面使得一部分无劳力或丧失劳动力的老弱孤寡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单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另一方面,土改后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农户拥有的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更加分散,使得各家各户难以各自配套。因此,有着历史传统的“插犋”“换工”等生产互助形式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提倡下,开始逐步在全国展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