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基本法中有关授权的概念辨析

作 者:
王禹 

作者简介:
王禹,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中国澳门 王禹,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原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内容提要:

授权是港澳基本法规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授权广泛存在于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中:只要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其他机构行使,都是授权,如君权神授与人民主权理论、单一制下中央对地方的授权、宗主国对殖民地总督的授权、授权立法、行政授权与其他有关某种具体权力的授权,等等。授权的核心是权力行使的转移,而非权力本身的转移,我国对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是指中央对港澳地区管治权行使的转移。高度自治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限,中央有权对高度自治进行监督。港澳基本法存在着两种授权形式,一种是通过基本法进行授权,一种是由基本法以外的形式进行授权。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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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2)09-0077-13

       一、港澳基本法有关授权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正文共160条,有13个条文出现了中央“授权”或“授予权力”的表述,澳门基本法正文共145条,有12个条文出现了类似的表述。①这些条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在其第1条规定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继而在其第2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的“授权”。其第13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二,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在其条文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政府和法院处理有关事务或行使权力。如以澳门基本法为例,第50条第13项规定行政长官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它事务,第64条第3项规定澳门政府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第94条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澳门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第116条规定澳门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进行船舶登记,第117条规定澳门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项管理制度,第139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国澳门特区护照,给其它合法居留者签发其它旅行证件,第143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有权解释基本法自治范围内条款。②

       第三,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有些条文虽然没有出现“授权”的提法,如香港和澳门应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可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名义参与国际社会,签署国际协议,法院可以解释基本法除自治范围外的条款,等等,③然而,这些规定都是以中央的授权为前提,建立在授权与被授权的法律基础上,属于默示授权。

       第四,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香港和澳门以其它权力。如澳门基本法第2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反复强调了授权。如果对比我国内地的法律体系,我国宪法并没有出现“中央授予地方权力”或者“中央授权地方”的明确提法,我国的《地方组织法》④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很少出现这样明确的表述。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却多次出现了“授权”的字眼和表述。这是因为我国通过和平谈判,采用“一国两制”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在香港和澳门建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时,首先就要回答高度自治权的来源问题。两部基本法规定的“授权”就是这个问题的简明答案。

       然而,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多处出现的授权是否具有同一个内涵?其采取的形式又有什么不同?这些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理解的。这里尤其有三个最核心的问题,迫切需要予以回答:第一,中央将“高度自治”的权力授予香港和澳门以后,能不能重新收回,不再实行“高度自治”?第二,中央将权力授予香港和澳门后,自己能不能行使已经授出的权力?第三,中央对于其已经授出的权力,能不能行使监督的权力?

       二、授权的词源

       “授”是指“给予”和“给付”的意思,《国语》曰:“为我予之邑,今日必授,无逆命矣。”⑤“权”在我国当代汉语中,既可指权力(power),也可指权利(right),因此,授权在我国当代法律体系里,既可指权力的授予,也可指权利的授予。后一种意义上的授权,主要是指民法意义上的委托授权。这种授权是指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两个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本文并不研究此种授权,除非特别指出,本文所指的授权,都是指权力的授予。

       香港基本法英文本主要使用了authorize、give the authority to、authorization等词来翻译“授权”,唯有在翻译第20条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享有中央“授予的其它权力”时,使用了grant。Authorize主要是权力和权威(authority)的词源变化所致,是指给予权力,使其成为权力当局或权力主体的意思。Grant在英文中主要是指赋予某些与土地有关的权益,同时也适用于国王创设的权利。⑥从香港基本法中文本的有关条款来看,第20条里所指的授予其它职权,没有明确指出与土地有关权益的意思,与其它地方的授权没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这里应当将其理解为主要是翻译问题,“授予”翻译为GRANT,“授权”翻译为AUTHORISED。

       澳门基本法葡文本将授权主要译为,然而,葡萄牙法律体系里的授权,在民法范围内,表述为“”,其行政法上的授权则为 de poderes,其中行政法上的授权 de poderes,是指决定权由多个机关之间或由该等机关与行政人员分享,或由机关与其直接下级、助理或代任人分享。这种授权被认为是行政分治的一种手段。⑦这与澳门基本法第2条里所指的授权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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