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台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其相关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锡祥,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法学院,上海 201620 宋锡祥,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台湾研究集刊

内容提要:

自1988年以来,祖国大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涉台投资法律和法规,尤其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台胞投资保护法》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在促进台胞直接投资、确保台商合法权益以及推动两岸经贸交流方面取得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成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这些法律和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审视,并提出健全和完善的合理化建议。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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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590(2012)04-0017-08

       随着两岸加入WTO以及ECFA的签署,两岸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台湾同胞对大陆投资不断增多,现已成为祖国大陆境外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大陆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海峡两岸的经贸往来与台商赴大陆投资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期间虽经历曲折,但仍从无到有、从暗到明、从小到大地稳步发展,呈现了由相对单一到相对多元,由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的投资结构和双向经贸投资方向转化。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台胞赴大陆投资的热潮,加大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力度,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发展,近20年来祖国大陆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台胞投资法律保护体系。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有关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投资以及发展两岸经贸关系的行政法规;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是大陆第一部涉台专门法律,它肯定和吸收了1988年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吸收了引进外资的国际协定中可以参照的内容以及广大台胞和台湾有关方面的意见,进一步确认和保障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权益;1999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针对1994年《保护法》的配套性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密切两岸经济联系,扩大两岸交往和交流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此同时,国务院各部委、台办、地方政府部门发布了有关台胞投资保护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些台胞投资较多的省、直辖市或有立法权的市通过人大制定了保护台商的地方性法规,呈现出中央与地方立法齐头并进,相得益彰的态势,充分体现了《保护法》和《实施细则》对台胞投资者切实、具体的保护,增强了台商投资的信心。

       截至2010年12月底,祖国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3133个,实际利用台资520.2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在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中占5%。与此同时,2010年大陆与台湾贸易额为1453.7亿美元,同比上升36.9%。①祖国大陆已经成为台湾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伙伴、第二大进口伙伴、第一大顺差来源地与第一大投资地。②在当前两岸“三通”新形势下,如何为台商投资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进一步吸引、鼓励台商赴大陆投资,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往和经贸交流,已成为两岸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保护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与互动

       为了鼓励更多的台商赴祖国大陆投资,不断改善投资法律环境,大陆有关部门与时俱进,积极采取有效举措,加大具体落实涉台投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力度,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依法解决台商在大陆投资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诉求。

       (一)关于台胞投资争议的解决问题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发生的争议,解决途径有四: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定》要求台胞投资发生的争议,如果仲裁,只能提交大陆或香港的仲裁机构仲裁。该规定实行后,台湾学者提出,把仲裁地限在大陆与香港两地,不利于台商利益的保护。因此,1994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保护法》吸收了台湾同胞的合理建议,不再对仲裁地作出限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它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从而尊重了台胞对争议仲裁地的选择权。与此同时,与《保护法》相配套的1999年《实施细则》从有利于解决两岸经贸纠纷出发,允许聘请台湾同胞担任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如台湾国际私法学者赖来焜已被深圳、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

       (二)关于《保护法》具体落实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客观、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台商投诉,国务院台办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处,各地也成立了台商投诉协调机构,形成了整套协调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受理台商投诉,协调解决了大量涉台经济纠纷案件。在台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方,还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协会在加强协会成员与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方面发挥了桥梁作用。如上海市在1994年8月,根据《保护法》成立了上海市台资企业协会;1995年8月,成立了上海市对台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同年12月,成立了上海市台资企业投诉受理协调中心;2005年上海台胞接待服务中心成立,为台商提供咨询、帮助和法律援助;在这之前,上海市台办还成立协调处,专门受理和协调处理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的各类投诉,完善了台胞投诉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机制;2007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台办《关于上海进一步加强台胞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旨在加强协调,依法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截至2007年10月,市台办共受理台胞投诉案件312件,办结299件,办结率95.8%,使得一批有影响的台胞投诉案件得到妥善处理,进一步激发了台商在沪投资的积极性。2009年2月,上海率先成立涉台仲裁中心,在台胞权益保护工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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