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圖分類號]F12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874-1824(2012)02-0031-10 粵港澳山水相連,唇齒相依,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香港、澳門與廣東形成“前店後廠”的獨特經濟合作模式。粵港澳合作發展到今天,已經從經貿拓展到多個領域,合作的模式也在不斷變遷,制度在不斷完善。但是,我們發現近10年來,來自港澳與內地政府層面推進合作的熱情不斷高漲,政府主導的合作框架協定不斷出台,但是來自企業和市場的合作動力明顯不足。相反,在改革開放初期,內地單方面的市場開放,卻導致了港澳企業大量在珠三角地區的投资和產業轉移。因此,我們需要研究在粵港澳區域合作中,政府和企業或者市場的動力不匹配的方式、原因,探討一國兩制條件下,粵港澳區域一體化中政府和市場機制協調的策略。 從一般意義上講,制度變遷的終極動力在於追求個人或者社會利益最大化,如出現預期的淨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制度就會被創新。可以說,制度創新是制度主體根據成本效益分析進行權衡的結果。制度變遷只有在這樣兩種情況下發生:(1)制度變遷改變了潛在利益;(2)制度變遷成本的降低使制度的變遷變得合算。制度變遷的原動力在於:作為國家和社會主體的個人、社團和政府都企圖在這一過程中減少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從宏觀上謀取經濟、政治和社會的最大收益,從微觀上對不同主體的行動空間及其權利、義務和具體責任進行界定,有效約束主體行為,緩解社會利益衝突。 一、粵港澳合作的制度變遷過程 制度變遷有兩種類型,一是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制度變遷的動力自於市場驅動和微觀主體對潛在利潤的追求,改革主體來自於基層,程序為自下而上,具有邊際和增量調整性質。其特徵是在改革成本的分攤上向後推移,在改革的順序上,先易後難、先試點後推廣、先經濟體制改革後政治體制改革相結合和從周邊向核心突破相結合,改革的路徑是漸進的。一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即國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產出最大化目標下,通過政策法令和制度安排來實施,政府是制度變遷的主體,程序是自上而下改變,具有激進和突變性質。其特徵是:(1)從制度變遷的主體來看,可以分為兩種,即中央政府為主體的制度變遷和地方政府為主體的制度變遷。(2)從對制度需求的回應來看,也可分為兩種,即需求回應性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和沒有需求的強制性制度變遷。(3)從制度變遷的程序來看,表現為自上而下的過程。我們將運用上述研究視角,具體分析粵港澳合作的制度變遷過程。 (一)誘致性變遷階段 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新,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回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宣導、組織和實行。制度變遷的誘致因素在於變遷主體期望獲得最大的潛在利潤。只要存在制度變遷的潛在收益大於成本,就會產生制度變遷的需求。①粵港澳合作制度的誘致性變遷階段主要從中國內地實施改革開放戰略到中央政府與香港簽署CEPA協議前。1978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中央賦予廣東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打開了粤港澳合作的制度大門。改革開放政策給雙方帶來巨大的獲利機會。一方面,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可以充分利用改革開放的制度創新優勢、毗鄰港澳的區位優勢和廉價的勞動力和土地成本優勢,吸引港資企業到珠三角投资建廠,發展加工貿易,承接香港製造業的轉移,從“三來一補”項目到合資、合作和獨資,港澳資企業如雨後春筍般在南粵大地上蓬勃興起,帶動了廣東珠三角地區出口加工業的飛速發展,到1997年香港回歸前,港澳地區的製造業百分之九十以上轉移至廣東,並成功轉型為以服務業為主的國際商業中心,而廣東則在多方面一躍成為中國的第一:經濟總量第一,從1978年GDP佔全國經濟總量的5%,至1989年躍居全國第一,繼1998年和2003年相繼超過新加坡和香港後,2007年又超過台灣;外貿第一,改革開放的前二十年,廣東外貿佔據全國的半壁江山,近十年也仍三分天下;製造業第一,改革開放後廣東率先承接港澳的出口加工業轉移,建立起外向型製造業體系,形成了世界工廠地位的加工製造業基地。 另一方面,從80年代開始,隨著製造業向中國內地主要是珠三角的轉移,香港開始了向國際金融、貿易和商貿服務中心的轉型,澳門成為以旅遊博彩業為主導的經濟體系。香港製造業向內地的轉移成就了珠三角地區工業的飛速發展,而珠三角地區的快速工業化和對外貿易的迅猛發展,為香港的國際貿易、金融和航運等現代服務業發展提供了支撐,形成了對香港商貿服務的巨大需求。上世紀80年代後,香港逐漸形成一個以服務業為主導的經濟體系。香港向國際性服務經濟中心的轉型和珠三角向世界性製造業基地發展的過程在時間上的契合,來自於彼此間在發展中的內在聯繫,儘管廣東方面政府比較積極,在中央的支持下制定了若干有關與香港經貿合作的政策措施,但是港澳政府在粵港澳合作方面卻缺乏主動的制度設計和安排,粵港澳合作總體上主要是民間合作,追求經濟發展的獲利機會,沒有健全的制度安排,是一種誘致性的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