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选后香港政党发展趋势与核心理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尤乐,周霞辉,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尤乐(1971-),男,陕西西安人,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周霞辉(1983一),女,湖南长沙人,深圳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普选,一方面使政党融合于民主政制,提高其政治地位而又不破坏行政之政治中立,促使其加强理论规划、组织建设和文选造势,借助政治自由的环境以扩大政治影响力;另一方面,使政党以关注民生为核心理念,针对贫富分化加剧的问题,基于香港的财政实力,成为社会保障“新政”的推动力。政党旨在提高社会福利支出的同时,推动制定既保护中上阶层利益,又倾向于低收入和劳工阶层的生存的立法和决策,并巩固和壮大中产阶级,避免“民主赤字”,追求税负公平和多元利益平衡。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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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225(2012)01-0074-07

       一、前言

       按照英国“非殖民化”计划中有关建立“代议政府”或“责任政府”的标准,1980年港英政府设立区议会,开始推行代议政制,政治性社会组织随之出现。虽然理论上对香港的政治性社会组织的定性有“政党”或“政团”之分别[1],但是无论依据《公司条例》或《社团条例》登记,它们的参加选举、扩大政治力量和同盟、开展议会斗争、监督制衡政府等行为特征,都印证了“政党是人们为通过共同努力以提高民族福利,并根据某种他们共同认可的原则而结成的组织”。[2]从20世纪80年代的三级议会(区议会、市政局、区域市政局)选举,到90年代的立法会的部分直选,政党逐渐发展成熟,影响日趋扩大,如2007年行政长官候选人梁家杰系由公民党推出,标志着政党候选人的出现。今日之香港政党包括最有影响力的民建联、民主党、自由党和其他比较活跃的公民党、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前线、社会民主连线、四五行动、市民支持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以及民间人权阵线等。虽然发展空间有限、力量羸弱,但政党都面临着“双普选”(以下简称普选)带来的发展契机。《基本法》第45、68条规定了普选的目标,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明确了香港普选的时间表,即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在行政长官普选后,立法会全部议员亦可以由普选产生。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和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均表示“2017年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后,可以在2020年实行立法会普选”[3]。政党政治成为各种社会力量及其利益诉求的主要整合模式之后,政党发展取决于自身的理论规划和组织构建,如利益代表的社会整体性、系统性和纲领性、组织化程度等,其核心将是满足市民的需求,督促香港政府重视社会保障行政。

       二、政党发展之外部环境

       功能组别选举促使政党产生并发挥影响力,普选既为政党发展突破了前者之空间局限,也仍坚持政党活动不得逾越之规律。

       (一)普选为政党发展创造了条件

       “宪法规定普选……这是世界上最进步的制度”[4],其意义不仅在于确立民主的基本形式,更促进了政党政制的发展。一方面,事实上“政党的发展被证实先于民主……它的产生,为政治上的盟友共同保卫他们所支持的政策、所拥护的政府,提供了一种方式。政党使政治成为可预测的事业与统治工具”[5]。从功能组别向普选过渡,就是政党推动的民主实践过程;另一方面,现代民主不可能离开政党,它是公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度和有效性的保证。因此,普选提高了政党在香港政治中的地位并成为政党演进的平台。

       一者,普选不是公权力的独角戏,其发动和组织等浩大工程需要政党内的专业人士的支持;二者,政党积极参与民主进程,既推动了香港社会对民主价值观的认同,也使政党参与政制发展必须遵循法治精神和代议制路径;三者,有效率的行政体系,既要求公务员系统的政治中立——政务官向所有政党开放,也使得行政决策必须取得立法会的支持。“虽政党之为用,不少深恶痛绝之人。然现代政治不能一日离开政党,是为显而易见之事。”[6]参加普选未必是政党的专利,但政党确以参加选举为价值存在,此为民主之常态。因此,香港政党必然活跃于普选,并影响立法和行政。

       (二)普选为政党发展划定的“红线”

       政党是公私两域联系的纽带,民主需要政党,但是政党行为不能危害民主本身,这就要求政党的活动限于影响政府决策,却不能进入到政府的决策过程,否则会形成戕害民主的“政党治理,即治理功能实际上是被获胜或政党联盟掌握或垄断”。[7]因此,香港政党的政治影响力以“不妨碍行政恪守政治中立”为限,其活动应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限制。

       首先,《基本法》第99条规定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根据2002年建立的政治委任制度,行政系统内的公务人员包括行政长官、政务委任官员(政务官)和普通公务员(事务官)。其次,香港的管治团队中的普通公务员队伍,因其事务性而有信心在普选后延续政治中立的传统,遵守《公务员守则》第2.2条之规定,将政治中立作为基本信念。第三,《基本法》第47条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第5条规定:“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士应以个人身份参选。具有政治性团体身份的人士在表明参选意愿时必须退出政治性团体。”《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1条规定:“胜出的候选人须声明他不是政党的成员。”作为统领政府的行政长官,特首即使有党派背景,但也必须保持名义上的政治中立。第四,《政治委任官员守则》第1.1条将政治中立列为政务官的基本信念。政治委任制度使得有政党背景的人员能够进入行政会议,有可能影响行政决策的公平性。因此政务官的确应该遵守政治中立的惯例,至少形式上与政党划清界限。

       法律规定之实效在于普选使政党染指行政成为有害自身的危险行为。普选意味着选民作为旁观者,他们将根据政府决策及其利益分配的结局,“据其内在的信念,他自己归属于何方,且须把谁视作志同道合者或者敌手”。[8]如果行政长官、政务官的决策及公务人员的施政过于表现出政党倾向,会在民主已较成熟的香港社会引起强烈的反响和舆论声讨,从而影响政党的政治声誉。因此,试图突破《基本法》及有关法律中设定的“政治中立”的“红线”的政党,选票会给予其相应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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