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4917(2012)02-0100-03 与世界上其他分裂地区相比,两岸关系具有哪些特殊性?特别是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的新阶段后,必然呈现出一些与往日有别的新特点,这些新特点应如何概括?所谓“特殊性”或“特点”,其判定标准一是“独有”,即某些事物(现象、状态)仅存在于甲地区而其他任何地方都没有出现过;另一种标准是“重大”,即同类事物(现象、状态)可能并不是甲地独有,在其他地区也有出现,但与其他地区相比,这些事物(现象、状态)在甲地存在的时间特别长久、发挥的作用特别巨大、造成的影响特别深刻,那么它们就构成甲地的“特色”。依据这样的标准,笔者认为台海两岸的关系进入和平发展的新阶段后,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多种矛盾的汇集点或纠结点 台海两岸关系表面上是中国两个地区间的关系,实际上从纵向上延续近百年来中国不同发展道路的选择分歧和两岸由政治分裂导致的价值差异,从横向上汇集外国与中国的利益冲撞,成为各种矛盾的聚焦点、敏感点。就国际范围论,如中美之间、中日之间、乃至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所发生的分歧与争端,很多都与台湾问题有关,甚至有时以台湾问题为聚焦点而引发国家关系的紧张;就两岸范围论,不仅有国共两党围绕法统和其他政治分歧而延续了近一个世纪的矛盾、更有两岸围绕台湾未来前途而发生的“统独之争”,台湾内部存在激烈的政党之间乃至派系之间的矛盾、大陆内部也存在对如何解决台湾问题的不同路径选择、甚至两岸人民之间也存在历史观、国际观、价值观方面的差异…… 简言之,两岸关系的第一个特点,就在于它是多种矛盾数十年来交集牵扯的一个集中体现,这一特点又决定了三个子特点:第一,由于复杂多样的各种矛盾程度不同地牵扯着两岸关系的变化方向和力度,使两岸关系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出现波折甚至反复都是正常的。第二,解决台湾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必须培养耐性和韧性。任何在短期内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案都必然是过于简单化而实际难以执行的。第三,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愿望解决台湾问题,必须寻求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妥协。对外必须考虑其他方的考量,对内则必须借重另一派观点中所蕴藏的智慧。 如果不明白或者“忘记”了两岸关系的这第一个特点,就会助长对两岸关系过度乐观或简单化的期待;另一个问题是导致“单边化”的思考方式,即以为只要自己内部形成了共识就能解决问题,最近民进党所提出的“以‘台湾共识’替代‘九二共识’”的提法就明显反映出这种思考弊端。须知“九二共识”是两岸之间的共识,是双方妥协的产物,所以才能成为两岸关系正常发展的基础;而所谓“台湾共识”,且不说它能否达成,即使能达成,也只是台湾单方面的坚持,大陆不会接受,美日未必支持,到头来仍旧是自说自话,于事何补? 二、予对方政治定位上的“非国似国”的默契 60年来,两岸在法理上都坚持自己所建立的法政系统是全中国在国际上的代表,台湾是这个法政系统主权下的一个地区,两岸关系是大中国范围内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基于这一法理认知,双方对于对方的政治地位,都不能承认其为“主权国家”,而只能视之为“我主张主权范围内之地区”(大陆地区或台湾地区),对方政府相应也就不可能是“中央政府”而只能是“当局”。用马英九先生的话说,即“不能承认在自己的主权领土范围内产生了一个新国家”(大意),所以双方只能是“主权上互不承认”。这种法理认知及其所导引出的政策表述其实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具体体现,双方已经坚持了60多年,这是世界上其它分裂地区做不到的。为了表述的简便,我将这一原则简称为“非国”,即在定位对方时,不能将其视为另一个国家。而必须将其视为“我主张主权范围内之地区”。 然而仅有“非国”还不够,60年来,两岸法政体系互不隶属,各自对所管辖的中国国土进行有效的公权力治理,并都与国际社会建立或官方或民间的联系。蒋经国自1986年开放大陆老兵回乡探亲之后,25年来两岸经贸关系和民间交往不断发展,特别是近三年转入和平发展轨道后,两岸经贸关系和民间交流更加繁茂,在此过程中,必然需求对方公权力的协助与保障。而对方的公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运作的,双方在坚持认定对方“非国”的同时,有时又不得不接受对方某些“似国”的东西,当然这种“接受”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默契性的,是难以正式承认或言宣的;或者是以“变通”的方式呈现的,如双方对对方资本的管理都视为“外资”管理,对方人民来访称为“出入境”,就是典型“非国似国”的表现;双方人员在对方辖区遇到“国旗”之类的政治符号,也不能总是抗议。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既然尚未统一,就仍然是两个互不隶属的法政系统并存于中国领土范围之内;既然要和平发展,就需要这两个公权力系统进行和解、谈判乃至合作;而两岸公权力谈判与合作的具体方式,其实就是在“非国似国”之间的模糊地带摸索形成。 指出两岸关系的这第二个特点——非国似国,是为了在实践中揭示四个问题:第一,如果在坚持自己为主权国家的同时将对方定位为“另一国家”而非“我主张主权范围内之地区”,就变成“两国论”,从而摧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基础。民进党至今仍然坚持这一立场,这是其无法处理好两岸关系的症结所在。第二,有人一见大陆讲“中国台湾地区”就激烈反弹,指其为“打压矮化台湾”,殊不知台湾现行法律也称台湾为“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在法理上台湾不等于“中华民国”,台湾方面同样依其法律称大陆为“大陆地区”。两岸互视对方为“我主张主权范围内之地区”,是双方坚持了60年的做法。双方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可通过将来的政治谈判寻求解决,目前处于和平发展阶段,这个问题属于“各自表述”,双方都不应太在意。第三,在甲方人员进入乙方辖区内,不论是甲方坚持要乙方撤除原本已存在的国家符号,或乙方坚持要甲方必须做出承认其国家符号的行为,都是要让“似国”变成“是国”,违反默契原则。第四,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如何看待对方的问题上,台湾应强化“非国”思维,而大陆则尽量展现对“似国”的包容。最后经由两岸的和平发展,到某一天,台湾接受其“非国”的定位,而大陆尽量给其“似国”的安排,就到达了实现和平统一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