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2)03-0079-06 毛泽东的劳资两利思想是根据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斗争的需要提出来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思想的重大创新与发展。认真研究毛泽东劳资两利思想的内涵、嬗变及其当代价值,对于化解后金融危机时期的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毛泽东劳资两利思想的内涵 劳资两利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但是,它的内涵是什么?查遍现有的文献资料发现,毛泽东本人没有对其进行过界定,学界也没有人进行过严格界定。作为长期研究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的理论工作者,我们比较系统地梳理、总结了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劳动关系的论述,初步认为毛泽东劳资两利思想至少包括三层含义。 (一)承认劳资矛盾 毛泽东是我党公认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他向来是主张阶级斗争的。在复杂的革命斗争中,他始终是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分析现实的阶级斗争,提出并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和策略。在抗日战争期间,毛泽东制定的劳资两利方针就是其中的体现。 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一年后的1938年,他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中指出:“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是一个事实;有些人否认这种事实,否认阶级斗争的存在,这是错误的。企图否认阶级斗争存在的理论是完全错误的理论。”[1](p.525)然而,毛泽东并不是一个教条主义者。在阶级斗争问题上总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他深刻地认识到劳资双方作为利益直接对立的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必然存在着各自的利益诉求,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一致性,即斗争性和同一性。毛泽东在中共七大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自然,这些阶级之间仍然是有矛盾的,例如劳资之间的矛盾,就是显著的一种;因此,这些阶级各有一些不同的要求。抹杀这种矛盾,抹杀这种不同要求,是虚伪的和错误的。但是,这种矛盾,这种不同的要求,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上,不会也不应该使之发展到超过共同要求之上。这种矛盾和这种不同的要求,可以获得调节。”[2](p.1056) 可见,毛泽东在提出“劳资两利”的同时,仍然强调劳资间是存在矛盾与斗争的,即“劳资两利”是以劳资矛盾为基础的,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是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在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之际,这种矛盾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民族利益的范围。 (二)调节劳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和阶级斗争起源于经济原因。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作为经济利益对立的两个阶级,两者之间具有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他们之间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是水火不融的。两者之间的斗争只有在阶级消亡后才会消失。无产阶级只有用暴力革命的手段,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剥夺剥夺者”,才能最终实现自身的解放。 毛泽东并没有教条地理解、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而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科学分析了中国国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源于经济利益的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为了团结抗日,应实行一种调节各阶级相互关系的恰当的政策,既不应使劳苦大众毫无政治上和生活上的保证,同时也应顾到富有者的利益,这样去适合团结对敌的要求。”[1](p.525)也就是说,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时候,民族矛盾是第一位的,是主要矛盾,阶级矛盾是第二位的,是次要矛盾。阶级斗争必须服从、服务于民族矛盾。不能将阶级斗争绝对化和扩大化,要将阶级斗争和冲突始终控制在非对抗性状态。劳资政策并不是要让工人将资本家斗垮,而是要兼顾资本家的利益,所以“我们不是否认它,而是调节它。我们提倡的互助互让政策,不但适用于党派关系,也适用于阶级关系”。[1](p.525)“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将采取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2](p.1082) “调节”劳资关系,就是劳资间的利益分配。具体一点讲,就是工人要求不要过高,使资本家有利可图:资本家也不能过于“剥削”工人,让工人无法生活下去。说穿了,是“两利”,而不是劳方或者资方的“一利”;是劳资双方共生共存,而不是共同灭亡。显而易见,“劳资两利”是毛泽东处理劳资矛盾的手段,是要通过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相互转化的方式,让劳资双方相互贯通,融于一体。 (三)兼顾劳资利益 究竟如何对待民族资本家,党内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毛泽东的主张始终是劳资两利,兼顾劳资利益。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中就明确指出:“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1](p.766)在1947年,他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一文中,更是尖锐指出:“像我们党在一九三一年至一九三四年期间所犯过的那样(过高的劳动条件,过高的所得税率,在土地改革中侵犯工商业者,不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目标,而以近视的片面的所谓劳动者福利为目标),是绝对不许重复的。”[3](p.1255)1948年,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文中,毛泽东再一次重申:“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也应当试行这种办法,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工人生活必须酌量改善,但是必须避免过高的待遇。”[3](p.1269)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劳资两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写入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从根本大法的高度保障劳资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