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从人在审美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出发,历史地追溯考察了中国古代“物”、“象”、“景”、“境”等客体范畴的形成与演变;指出这些范畴既是审美对象的概括,又是主体心灵化的结晶;通过有关心目可感之“物”、拟容意想之“象”、物色融情之“景”与象外神游之“境”所分别体现的具象感应型与意想型、非具象整体外向型与内向型等四种范式的分析,阐明了中国美学客体范畴主体化的民族特色。 关键词 审美 客体范畴 心物 意象 情景 境界 主体化 自有审美活动,就有了审美主体与客体。所谓审美客体,指作为主体的人所认识、鉴赏或创作的具有一定审美属性的对象,是与审美主体在实践活动中相互作用、构成审美关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研究审美客体范畴,是美学理论的任务之一,也是中国美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众所周知,中国人在数千年前早已发现了美,在开天辟地的创业中感受到美的生活对象、自然景物,创造出可供欣赏的艺术对象,同时发展了自己的审美意识。经过感性到理性的升华,具体到抽象的概括,形成了中国美学的一系列具有民族特色的理论范畴,如以“物”、“象”、“景”、“境”指称客体对象等。 今天,我们在东、西方文化交流格局中重新审视这些范畴,深感它们根本不同于西方美学的客体范畴,既非绝对理念,也不是纯客观事物;而是经过一定程度主体化的对象,成为可感之“物”、意想之“象”、融情之“景”、神游之“境”。它们与“心”、“意”、“神”、“情”等主体范畴相生相合,形成素有影响的心物论、意象论、情景论和意境论,代表了客体范畴主体化的四种范式。[1] 一、心目可感之“物” 区分客体与主体,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飞跃,也是创建美学的前提。客体概念“物”的产生,“心物论”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古代认识论的成熟和美学的确立。从上古音乐理论《乐记》的“感物动心”说,到文艺美学专著《文心雕龙》深入论述“感物吟志”、“神与物游”,都明确地以“物”为客体对象范畴。 由于中国文化素重“合”,相信事物有分即有合;因此,在区分主、客体的同时,更注重“心”与“物”的关系;在提出客体范畴的同时,便将它主体化了。“物”就是这样一个主体化的客体范畴,它表示具体可感之物纳入主体心目中所形成的客体对象。“物”与“心”相感相生的关系,便构成中国美学客体范畴主体化的一种最基本的范式。 从概念的形成和演变看,“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始为具体动物之名,进而扩展为普遍意义的客体概念,引入美学领域成为审美对象范畴。其间所不变者,是它始终表示主体所感知的客体。 考察汉字“物”的语源,可知它原初是具体动物“杂色牛”的名称。王国维《释物》篇由卜辞考证云:“物本杂色牛之名。后推之以名杂帛。”又“因以名万有不齐之庶物。”《诗·小雅·无羊》中的“三十维物”,就指三十头杂色牛。《周礼·春官》谓“杂帛为物”,乃引伸义;《说文解字》所称:“物,万物也。”为后起的常用义。约定俗成,习以为常。反其本,原来人们关于对象的认识,乃是从与人有关的具体可感的事物开始的。 我们读《诗经》、《楚辞》,每每感慨其中写到那样多的“鸟兽草木之名”,诸如关雎、蟋蟀、芙蓉、木兰等等;而很少有像唐诗“感时花溅泪”一样概言花鸟之句。这种现象表明,古人比兴寄托的对象,首先是各种具体的事物,然后才有所综合概括。另一方面,中国人审美认识的发展,不脱离具体可感的对象。譬如,“美”概念的产生,与先民对“羊”的感受有关;“韵”范畴的发展,关联着具有音乐感的对象。凡心目有感之物,皆可化为人的审美对象。《周易》曰:“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即以可感之“物”泛指普遍的客体对象。《左传·桓公二年》载:“五色比象,昭其物也。”其比象之“物”,已染上了人化的审美色彩。《乐记》指出: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 这段话代表了中国古代美学的“感物动心”说,明确地将“物”视为与“心”(主体)发生审美关系的客体对象。 为什么特指杂色牛的“物”,能够一变而为普遍的对象,再变而为审美客体范畴呢?这也许标志着“物”概念产生于中国古代畜牧业昌盛和农耕兴起的时代,也许如《说文解字》所云:“牛为大物。”与人们生活相关而随处可见的庞然大物“杂色牛”,自然被当着客体对象的典型代表。也许选择“物”是一种偶然,但其中包含着必然之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2] 中国古代的认识论,依然遵循着人类认识的这一普遍规律,即将自然之物“人化”为主体意识到的对象。况且,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中国人不像西方那样用抽象的概念表示客体对象(如英语的object),汉字的象形系统承传着具象思维的特点。这样,中国美学很自然地选取典型的具体可感之“物”作为客体范畴。 中国美学的客体范畴“物”,在主体化的过程中,所体现的范式在于:一方面指向现实客体,一方面具有明显的可感性;只有被主体心目感知的对象,才能与主体构成心物感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