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审美价值距离是克服传统社会美论由“本质力量对象化”所产生的“泛美主义”的重要概念。人类在实践中创造文化客体、创造功利价值的同时,也创造了文化价值;文化客体本身既具有功利价值,也内含有文化价值。而正像人的文化素质实践能力有差异一样,人们的实践活动本身也是有差异的。但无论具体情况如何,制约文化审美价值关系生成的这种“文化审美价值距离”,即由文化价值寻常实现水平到理想实现水平间的差距,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在非专业文化领域,文化价值距离最突出的特征是它的相对性;在专业文化领域,文化美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那就是专业文化审美尺度。文化价值距离对文化审美价值的制约机制或衡量客体的文化审美价值尺度的内涵,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难能为美”。 当代中国美学之所以陷入低谷,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近二十年来在美学界有巨大影响甚至占统领地位的“实践美学”(或称社会美论)自身的理论缺憾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所提出的审美价值距离概念,是笔者建构的“审美系统模型”〔1〕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也是笔者旨在克服实践美学这一缺憾并使中国当代美学走出低谷而做的一种理论探索。 一、文化审美价值距离的提出 我们知道,“实践美学”是把“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作为其理论核心和逻辑起点,并凭借思辨推导使之成为无往不适的美的定义,成为随处可贴的美学标签。这难免使“实践美学”派陷入理论悖谬之中。因为不仅前文化审美和社会审美现象〔2 〕不能统统纳入“本质力量对象化”这一命题中,而且,现实的文化审美现象,也不是“本质力量对象化”可以完全解释的。由于“对象化”客体当今已是无所不在,而新的“对象化”客体又在每时每刻大量涌现,今天文明人类触目所及的几乎全是这种“对象化”的文化客体,但无论着眼于人类共同审美现象还是着眼于个体审美经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绝非所有人类群体或个体“对象化”创造物皆具有审美价值,皆能成为文化审美客体,而只有其中很小一部分文化价值客体才能获得文化审美价值。若根据“美是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定义,那必然得出“无物不美”、“无人不美”的结论。这样的“泛美主义”结论不仅混淆了审美现象与非审美现象的界限,而且也从根本上取消了美学学科存在的意义。这正是“实践美学”派的致命弱点所在。如此前辙,我们自然不愿重蹈。这不仅是为着中国美学的学术命运,而且,也是为着不让马克思天才的美学思想继续窒息于黑格尔式形而上的抽象思辨中。 青年马克思承继黑格尔所提出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命题并将其与美的本质——实际上是文化美的生成本质联系起来,确是天才的创见。马克思这一思想对于解开审美文化发生之谜是非常关键的。但问题在于,我们不能把这一美的发生学本质视为美的存在论本质,视为现实审美价值的唯一本质。从马克思这一审美文化发生理论中逻辑地得出的文化美的本质定义,简单说来应当是:“文化美是对主体创造性本质力量的对象性肯定”。“对象化”本身只是文化实践过程,过程的结果是使客体具有了文化属性和价值,但是,其一,实践过程或“对象化”过程不一定全是创造过程,可能仅仅是重复制造过程;其二,即使是创造性实践,也不一定全面实现主体的自觉目的与自由意志,因而,不一定是对主体创造性本质力量的肯定,因而,一般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结果只是生成文化价值,而不是文化审美价值,尽管文化审美价值客体同样是“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 那么,文化价值客体怎样才能转化成为文化审美价值客体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其间有着复杂的系统制约环节与因素〔3〕。 这里,我只讨论其中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审美价值距离,因为它是克服传统社会美论由“本质力量对象化”所产生的“泛美主义”的重要概念。 二、文化审美价值距离的释义 区别于动物的本能活动,人类的文化实践行为,都是自觉的意志行为,都有既定的价值目的和标准;人类在实践中创造文化客体、创造功利价值的同时,也创造了文化价值;文化客体本身既有功利价值,也内含有文化价值〔4〕。而正像人的文化素质实践能力有差异一样, 人们的实践活动本身也是有差异的。即使同一主体、同一专业领域中的实践活动,主体每次的文化价值创造或实现水平也是绝不相同的。像同一木匠所制的家具,其工艺难度和技术发挥水平总是有高下之差异的;像同一作家所创作的小说,其形象塑造与语言表达水平也是有优劣之区分的。这些客体所物化的主体创造本质或客观实现的文化价值水平显然是不同的。而作为创作本身,无论木匠还是作家,通常也是知道这种差异的,他们自己也总是将那些价值实现水平最高的作品作为“代表作”,以其为美。而那些大路货、大流作品,寻常价值实现水平的客体,创作者自己也不炫耀,也不以为美。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当创作主体尚未创作出自己满意的作品时,出手作品的水平都很一般,这时客体间的价值实现水平似乎拉不开差距。但实际上,差距仍是存在的,这便是他目前实现水平与他所孜孜以求期望实现的理想水平间的差距。这样,无论具体情况如何,每个文化主体总是有一个与自己寻常水平或平庸水平拉开差距的、以高价值实现水平为目标的价值距离存在,作为自己的审美价值标尺。这一目标或是最佳水平、或是理想水平,视具体情况择高而定。这即是说,那些对自己“最佳”作品仍感到不理想的创作者,可能以理想水平客体为美;而对那些已难以超越自己最佳水平的创作者来说,达到并超越自己最佳水平就是他的理想,他的以往最佳水平客体便为美。这后一种情况在那些处女作就是最佳作的作家、创纪录不能保持纪录的运动员身上也是不少见的。无论具体情况如何,制约文化审美价值关系生成的这种“文化审美价值距离”,即由文化价值寻常实现水平到理想实现水平间的差距,都是一种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