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国古代审美意识的构成形态

作 者:
倪进 

作者简介:
倪进, 男, 1955 年生, (上海)上海师范大学(邮编200062)中文系讲师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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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 审美意识产生于主客体之间审美关系的建构,而建构审美关系是一种“心物交格”的运动过程。本文认为,由于“心物交格”运动的取向有归于心、归于物和归于心物两化的不同,因而心物之间的审美关系有相应不同的表现形态,这些不同形态的审美关系使审美意识丰富多样。中国美学在整体上是以平衡审美意识为核心,以心本审美意识为主导,以物本审美意识为基础的,是这三大形态的审美意识的统一。

      关键词 审美意识 平衡审美意识 物本审美意识 心本审美意识

      审美意识的产生,有赖于主客体之间审美关系的建构。在中国美学看来,建构审美关系也就是一种“心物交格”(审美主客体互渗互进、往复交流)的运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心随物而宛转,物与心而徘徊,心物相触相感,相化相生,于是构成总体的审美创造。但是,由于“心物交格”运动的取向有归于心、归于物和归于心物两化的不同,心物之间的审美关系也就有了相应不同的表现形态。具体而言,即客体主体化的同化形态,主体客体化的顺应形态,主客体协调交融的平衡形态等。这些不同形态的审美关系,可以引起主体不同的审美心理趋向,继而显现审美意识及审美创造活动的丰富多样,亦即一定形态的审美关系生成一定形态的审美意识。本文拟就此对中国古代审美意识的构成形态作些考察分析。

      一、平衡审美意识

      平衡审美意识所由建立的审美关系,是一种心物双向选择、双向接近,最终融为一体的关系。这种双向性,着重于心物之间的两极中和,审美主客体在同化与顺应作用中相化相生,契合协调,一方面“物”同化于“我”,主体因吸纳了对象客体的信息而获具新质,一方面“我”顺应于“物”,对象客体也因灌注了主体的生命情感而不再属于自然形式,通过物我两化,达到超然物我的境界,显现出和谐的美来。因此,平衡审美意识是以和谐为中心,致力于从事物的协调统一中求美的。中西美学在其发展的早期,都不约而同地把和谐作为美学的起点和主要观念,都从事物的对立统一中来阐述美的发生。

      在中国,先秦的阴阳五行学认为,整个自然宇宙是由阴阳对立统一所组成的一个和谐整体,而最高意义的美就诞生在这种和谐之中。从公元前7世纪到前5世纪,阴阳学家所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以他平他谓之和”,“和实生物”〔1〕。 即对立的事物经过矛盾斗争而达到协调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产生新的事物。他们多以与阴阳五行相联系的“五味”、“五声”、“五色”为例,来论述多种对立因素在相成相济中构成最佳的和谐状态,就产生了滋味的美、音乐的美和色彩的美。在西方,公元前6世纪末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 也同样提出以和谐为美的思想,认为“和谐是杂多的统一,不协调因素的协调”〔2〕, 是事物对立斗争的结果。为什么中西美学最初所要确立的是一种和谐美的观念呢?这与人类理性精神觉醒期的理想追求密切相关。人类自初始就面临着与完全异己的难以征服的自然力的根本对立,心灵的不安和恐惧迫使他们需要运用拟人化的力量,将自然的一切神话化,借以消除人与神奇而未知世界的距离,求得精神的平衡和安宁。先秦“天人合一”、古希腊“神人统一”的思想,便是这种初民集体愿望的延续与提升。因此,和谐也就成为审美乃至整个社会、人生发展的最高理想。但由于西方美学过于强调事物的对立斗争,和谐的因素亦主要限于数的和物理形式的方面,使得它在以后的发展中并没有构成一种完整的平衡形态,而是走向了把美归结于物的、以“摹仿”为中心的轨道。而中国美学则不然,“天人合一”经由儒、道两家的阐扬,从主体人格和天道自然两个方面转化为“天人合德”与“物我同一”的思想,这就进一步规定了美学伦理的、内容的以及自由心灵的和谐追求,使平衡审美意识成为中国美学的一种核心形态。

      儒家学说以修身为本,强调通过理想人格的自我完成,实现“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所以儒学对美的认识,必然要与人性发展及人生境界的探讨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儒家对人格修养和对人生境界的追求,实际上内在地制约和规定了他们对审美理想的追求。孔子提出“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3〕的有关人格锻炼的三个阶梯, 其目的就是要以礼乐精神实现整个社会的人际和谐。在孔子看来,达到这个目的正是使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运动获得折中解决,人性和人生获得尽善尽美发展的深刻表现。在此基础上,孔子确定了一个哲学、政治、道德、美学都不能不遵循的原则:“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4〕把“中庸”当作德性的极致,是天下一切事物正当不移的道理。 孔子将其运用到社会政治生活方面,则是“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5〕,以通过“礼”的作用, 使社会达到和谐统一的“先王之道”为美;运用到人格锻炼方面,即为“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6〕, 只有内在的质朴和外表的文彩全面兼顾,做到不偏不倚,才能成其为“君子”。孔子再把它运用到美学批评上,就形成著名的“中和美”原则。

      《论语·八佾》曰:“《关睢》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孔安国《论语集解》注云:“乐不至淫,哀不至伤,言其和也。”朱熹《四书集注》亦云:“淫者,乐之过而失其正者也;伤者,哀之过而害于和者也。”这是要求在艺术审美中情感的表达要具有适度性,即掌握到既不“过”,也无“不及”,恰到好处地显示一种谐调的美。在孔门儒学看来,艺术总要发抒情志,但抒情言志还要“以理节情”,不能超出礼乐的义理范围,使艺术的因素在相互依存中又彼此制约,达到情与理的统一。故所谓“中和”,亦即“合德”。其实质就是要把个体的审美感性愉悦同社会性的伦理、政治意义统一起来,最终实现个体的人格心智(心)与社会人生的规范(物)在德性化基础上的和谐发展。这种“中和”的审美观,立足于人类心理情感的健全,反对违背理性和放纵情欲,体现了儒家美学对艺术审美创造规律的深刻理解。然而在另一方面,它把艺术和审美严格限制在依据血缘宗法制而划定的伦理关系范围之内,忽视人与自然这一审美赖以发生的重要关系,这不能不说又极大地束缚了艺术审美表现的多样性以及个体生命的创造自由。

      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站在反现实、反异化的立场,否定了儒家的伦理道德理想。他们以顺应自然规律去求得个体生命的自由发展,并将此视作最高的善;在理想人格的培养上,一再提倡“无为而无不为”,认为只有效法支配天地万物而无所不在的“道”,才能使自己的精神成为无限永恒的存在。而“道”的本质特性就是自然。所以他们极力推崇一种无拘无束的天然真性的美,而把儒家所倡导的礼乐制度、仁义道德统统看成是对人性的桎梏,连客观事物也被当作是对人的“物累”。既然“道”具有自然无为的特性,那么道家的审美理想和趣味也就是放弃人为,注重自然,强调非功利、非理智的“神遇”,从而达到“物我同一”的境界,亦即“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7〕。 《庄子·天道》云:“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故庄子的“物我同一”论,包含着我与社会和我与自然两方面的统一。但事实上庄子更为关注的是后者,认为与天和者,“无天怨,无人非,无物累,无鬼责”,“明白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庄子充分肯定物与我不是互不相容的东西,它们是可以实现统一的。在这种统一中,物不统治我,我不支配物;既不用我去取消物,也不用物来否定我,使物我双方臻于“梦蝶”式的化境,让主体经常处在一种物我不分的交融统一之中,主体感到自己化作了对象,对象也仿佛成为主体本身,从而得到精神的自由和美。这正是一种审美的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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