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作为50年代留给80年代的美学遗产,“实践美学”在90年代又面临着新的危机和挑战,以至于形成了大约4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可称之为“捍卫实践美学”。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实践美学”并不像一些批评者所指责的那样,存在着所谓“注重群体而忽视个体”、“注重理性而忽视感性”、“注重历史的沿袭而忽视文化的突破”等一系列原则问题;也不像一些论者所倡言的那样,存在着整体超越的可能性;更不像有些学者所忧虑的那样,其命题本身即缺乏分析哲学的严格批判,因而是所谓过时了的“伪命题”。相反,他们认为“实践美学”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第二种意见,可称之为“改造实践美学”。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实践美学”确有着巨大的理论价值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其价值和前景必须通过重要的修正与改造而重新获得。也就是说,要使“实践美学”得以延续和发展,必须正视上述批评者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对其学派的已有成果中所存在的理论偏颇进行必要的纠正。由于此一纠正仍然是在“实践美学”的总体框架中进行的,因而是“改造”而非“超越”。 第三种意见,可称之为“超越实践美学”。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实践美学”所存在的问题,是无法局限在该学派的范围之内来加以解决的,必须彻底超越“实践”这一基本范畴,重新确立诸如“生存”、“生命”之类的新的逻辑起点,并最终以新的美学形态超越之。 第四种意见,可称之为“取消实践美学”。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实践美学”的错误,不是或不仅仅是解决问题的错误,而首先是提出问题的错误。从分析哲学的立场来看,“美的本质”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既不能证伪也不能证实的旧形而上学命题。因而对待“实践美学”,“捍卫”也好,“改造”也好,“超越”也好,均无意义。中国美学要真正发展,必须取消“实践美学”所提出的“伪命题”,重新选择确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二 在以上四种意见中,我基本持第二种立场,即主张改造“实践美学”,并为此而发表过《试论“积淀说”与“突破说”》(《学术月刊》1993年第5 期)和(《再论“积淀说”与“突破说”》)(《学术月刊》1995年第1期)等文章,现补充如下: 我与“捍卫”论者一样,认为在美论问题上,“实践美学”是国内迄今为止最有历史价值、也最有发展前景的一派学说。此一学说在50年代的美学大讨论中开始萌生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到80年代的“美学热”中则进一步聚集了众多学者的研究力量并形成蔚为壮观之势,究其原因,是由于它找到了“实践”这一联系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的中介环节,找到了沟通物质世界与心灵世界的真正桥梁,从而得以超越是对象决定主体(蔡仪),还是主体决定对象(吕荧)的二元对峙局面,在真正的意义上实现了主客观统一论者(朱光潜)所未能达到的目的。因为只有通过“实践”而形成的对象世界和心灵世界的同步建构,才使得两者之间“异质同构”的精神联系成为可能,才使得人能够以“情感的方式”来把握世界。 但是,与“捍卫”论者不同的是,我认为迄今为止的“实践美学”成果并非无可挑剔,而是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这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在“实践”的性质上过多地强调主体的群体特征而忽视其个体的独特价值;在“实践”的过程中过多地强调理性的必然法则而忽视其感性的偶然作用;在“实践”的结果上过多地强调历史的“积淀”功能而忽视其现实的“突破”意义……。在这些方面,我与“超越”论者对“实践美学”持同样的批评态度。 然而,与“超越”论者不同的是,我认为上述对于“实践”问题的种种误解和偏见,只能在“实践美学”的内部加以纠正,而不应该、也不可能在诸如“生存”和“生命”等“前实践”范畴中得到解决。本来,“实践”作为逻辑起点,之于“美学”已经显得过于抽象了: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本质力量”,是知、情、意三者未经分化的统一;而作为“实践”对象的“人化的自然”,则是真、善、美三者浑然一体的形态。故而,“实践”只能区分人与动物的不同,却无法进一步区分认识、伦理、审美之三种人类活动的不同。在这一意义上,以“生存”或“生命”为基本范畴的所谓“后实践美学”,不是对“实践美学”的真正超越,而恰恰是一种后退。因为,所谓“生存”或“生命”,是人与其他生物所共有的,因而,它不仅无法区分知、情、意或真、善、美的不同,甚至无法区分人与动物的不同。从这一意义上讲,所谓“后实践美学”,有着从马克思退回到费尔巴哈之嫌。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思想体系,“实践美学”也许终将会被更高的理论形态所超越,但这种超越必须建立在更高的哲学背景之上,而在此之前,侈谈“超越”,似乎为时过早。 具体说来,“超越”论者为“实践美学”所列举的强调理性、物质性、现实性、社会性而忽视超理性、纯精神性、超现实性、个体性等10大问题,并不可能在离开“实践”之外的“生存”或“生命”等范畴中得到完满的解决,反而会使问题显得更加棘手。因为,所谓“超理性”、“纯精神性”、“超现实性”等内容,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离开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方式和“实践”水平,这些问题的研究便无从谈起。例如,所谓非理性或反理性的“潜意识”问题,似乎与“实践”无关,但是其研究本身却又离不开“实践”。按照弗洛依德的后期定义,所谓“潜意识”,是由特定社会意识形态中形成的“超我”通过“自我”来压抑与现实道德相悖离的那部分“本我”而造成的。从表面上看,“本我”似乎是纯生物性的,是人与其他动物所共有的。但是,“本我”之所以能够成为“潜意识”的内容,却恰恰是与特定“实践”状态下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标准密切相关的。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动物既没有“超我”也没有“自我”,既没有“意识”也没有“潜意识”,这一切在动物那里都是混沌一片、浑然一体的。而人的“潜意识”内容,即使是“性”内容,也并非是纯然生物性的,而是有着历史和社会特征的。因此,倘若我们离开了“实践”,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标准来研究这一问题,或用“生存”、“生命”等更加抽象的概念加以分析,则只能对复杂的问题进行简单化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