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美与自由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玉能 华中师大文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云梦学刊: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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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自然美的根源在于人化的自然,而人化的自然与人类的实践的自由是密不可分的。从本体论方面来看,自然美是一种社会的属性和价值。从发生学方面来看,自然美是人类社会实践达到一定自由程度的产物。从认识角度看,自然美存在于自然事物和自然现象本身之上,具有客观性。从现象学方面来看,自然美必定附丽于自然事物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形象之上。总之,人类的自由是自然美的最内在的本质核心。

      关键词 自然美 人化的自然 自由社会属性 客观性 形式美

      首先必须明白,在我看来,未经人化的自然与美无缘,自然美的根源在于人化的自然,而人化的自然与人类的实践的自由是密不可分的。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对人化的自然和自然的人化作如下的界定:在人类长期的以物质生产劳动为中心的社会实践中,自然界由与人关系不甚密切的,甚至威胁到人类生存的“自在的”自然,逐渐转化为与人关系密切的,能够确证人的本质力量的“为人的”自然,这过程就是“自然的人化”,而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人化的自然”。因此,当自然界还是“自在的”自然时,它仅仅是一种自然的存在,无所谓美丑。只有在经过了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尤其是物质生产以后,人类本身成为了真正的意义上的人,即经过了人化的人,或者说脱离了动物界而与自然界相对待的具有一定自由的人,而自在的自然界也同时转化为“人化的自然”,即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的“为人的自然”,这时,人与自然界才可能发生审美关系,这样也才在自然对象上生成了美,而在人身上生成了美感。美和美感是在人类长期自我生成的社会实践之中产生的,是人类不断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进程之中的同一自由程度的两个不同表现维度,自然美是人类实践的一定自由程度在自然对象的形象上的显现,人对自然的美感则是人类实践的一定自由程度在人的意识上的表现。

      可以简而言之,人化的自然就是由于人类的社会实践而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自然,具有了与人发生审美关系的可能性的自然,内在地蕴含着人类自由的自然。它一般地包含着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经过了人类直接加工改造过的人化的自然,像人工植物园,防风防沙林带、苗圃花圃,驯化的动物,家畜,水库运河,金鱼,菊花,等等;另一部分是未经过人类直接加工改造过的人化的自然,比如太阳,月亮,星辰,彩虹,暴雨,狂风,原始森林等等。前一部分自然对象经过了人类社会实践的加工改造,称之为“人化的自然。是很容易理解的,它也是整个“人化的自然”的核心和基础。那么,后部分自然对象,没有经过人类实践的直接加工改造,甚至于有些对象,像太阳,人类恐怕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都无法去对它进行改造和加工,为什么也称之为“人化的自然”呢?这是因为这些对象虽然没有经过人类的直接加工改造,甚至永远也无法对它进行直接加工改造,但是,由于人类的社会实践,自然界已经有了相当大部分被人类直接加工改造了,在这个社会实践的长期不断的过程中,自然界从总体上已经不再是与人相敌对的对象,而已经成为了人的对象性世界,人类已经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于自然界的规律性的把握,并在不断地运用自然界的各方面规律为自己的人类目的服务。这样一来,整个自然界就与人发生了关系上的根本性变化,即使是那些人类至今也未能直接加工改造过的那部分自然对象,也由“自在的自然”转化为了“为人的自然”,人类虽然不能对它们进行直接的加工改造,但是可以不断地掌握它们的规律性,并且运用这些规律性来避开它们对人类的危害以及为人类的一定目的服务,造福于人类。比如太阳,它虽然至今甚至将来也很难被人类直接加工改造,但是,人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已经逐步地掌握了它的许多方面的规律,并且能逐步运用这些规律来造福人类。因此,它已由人类早期的“自在的自然”逐渐地转化为了“为人的自然”,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它也就是“人化的自然”。

      未经人类直接加工改造过的自然对象,要成为人们的审美对象,要具有美的属性和价值,也必须在长期的人类社会实践中与人类的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在人类利用其规律为自身的一定目的服务而达到了一定的自由程度,从而被人化,成为人化的自然,进而与人类的整体发生超越直接功利目的的审美关系,然后才有可能。因此,自然美也是显现人类自由的形象的肯定价值,未经人类直接加工改造的自然对象之美,像太阳之美也是显现人类自由的形象的肯定价值。

      自然美与人类自由的关系既然如此,当然应该对自然美所显示的美的本质作多层次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自然美这个难题。

      从本体论方面来看,自然美是一种社会的属性和价值,换句话说,自然美也是人类社会中才有的,在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以前自然界是存在的,但是并无所谓美。如前所述,自然界在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以前乃至早期人类和人类社会之中,只是纯粹自在的自然,即自然存在。这种自然存在是不具有美的属性和价值的。只有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自然界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成为了为人的自然,即人化的自然,才有可能与人类发生审美关系,而正是在人化的自然与人发生了比较固定的审美关系以后,才成为了人类的审美对象,也才有了美的属性和价值。因此,自然美不是纯粹自然存在的自然属性,而是与人类和人类社会发生了对象性关系的人化自然的一种社会属性和社会价值。

      所谓本体论是研究存在的哲学学说。由于人类的产生,本来大一统的自然界发生了分化,出现了自然界和社会界的区分。因此,在地球上有了自然存在物,也有了社会存在物。那么研究存在的哲学学说——本体论当然也就相应地产生了分化,不仅有自然本体论,也有了社会本体论。正是从本体论的这种分化中我们看到,自然美不是纯粹自然存在的属性,而是作为人化的自然,或社会化的自然的属性,因而自然美是一种社会属性。

      当然,自然本体论和社会本体论是密不可分的。因为社会存在是以自然存在为本原而通过人类的以物质生产为中心的社会实践而生成的,所以,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存在,是在自然存在的基础上,由于以物质生产为中心的实践而自我生成的。那么,实践就是人类和人类社会形成的本原。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存在论或社会本体论,又可以称为“实践本质论”,也即是一般所说的历史唯物主义。正是从历史唯物主义或实践本体论的角度来看自然美,我们认为,自然美是一种社会的属性,它是人类和人类社会出现以后很久才生成出来的。作为存在物,自然事物、自然现象是在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很久很久早就存在的,但那时并没有自然的“美”,自然美是自然界在实践中向人类和人类社会生成的过程中生成的。因此,自然美虽然要通过自然事物、自然现象表现出来,但是,表现出自然之美的自然事物、自然现象已经不再是纯粹的自然存在了,它们已被人化了、社会化了,包含了人类的自由,因而才具有了相对于人类和人类社会而言的,属于社会本体论范畴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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