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审制”落实法治

作 者:

作者简介: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原文出处:
财经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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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人大的“预算审议”功能,以“问责审计”作为杠杆推动比较彻底的行政改革,通过“司法审查”来提高法院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三项重大举措。

      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良好的国家都以法治为基础。因为投资者、贸易者、劳动者、消费者——无论个人还是团体以及企业——只有明确地知道行为准则以及违反规则的后果,才能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决定。

      在这里更重要的是,规则平等适用于任何人,政府不得偏袒某一方,也没有超越于规则之上的特权。正是法治可以使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不必担心其他人任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无需就生产和营销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解决逐一与政府官员进行谈判,因而可以全神贯注于各自的事业和绩效。

      由此可见,以限制政府权力为特征的那种法治是财产权和契约履行的保障,是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寻租行为。中国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推行法治,乃改革开放时代制度变迁的必然逻辑。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市场竞争机制还会促进功能分化和利益集团分化,导致社会的结构和思想状况具有越来越显著的多元性。在社会多元的格局中,国家权力的中立化、客观化、媒介化以及治理方式的转换势在必行。也就是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相对峙的格局以及解决利益和价值冲突的现实任务,决定了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无从回避,最佳切人点在于注重程序公正的法治。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对依照规则管理公共事务的内在需求,也为法治国家的建构提供了基本动力。把这样的政治议题放到结构性历史演变的宏观背景中考察,可以发现法治正是未来中国开启另一个轴心文明时代的关键。

      两步骤重塑权威

      回顾帝制中国的2000余年历史,可以发现各种合力作用的结果是:通过秦律形成了以皇帝为顶点的一元化权力结构(强制的秩序),通过汉儒形成了以三纲六纪为框架的对称化权威体系(承认的秩序),并借助君父大义和修齐治平的推演方式使这样的权力结构和权威体系耦合在一起。1905年废除科举制度,是传统权威体系开始分崩离析的标志。1911年辛亥革命,则引起了传统权力结构的解体。两种巨变叠加在一起,造成社会长期无法整合,军阀混战、地方割据、宗族裂变。中国共产党作为一种极其强大的整合力量,在把个体从血缘和地缘的共同体以及关系网络中解放出来之后又再次组织起来,重塑了一元化权力结构,并在一定期间内把能够有效凝结个体、动员民众的革命意识形态以及超凡领袖作为新的权威,或者制度性权威的替代品。

      但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状况是:在全球资本主义大潮的冲击下,大量个体以原子化的形态游离于既有的社会结构之外,新的权威或者制度性权威的替代品已经失落,而一元化权力结构也再次濒临瓦解的险境。经济绩效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政合法性的危机,只能推迟危机的爆发,而在延宕的过程中倒很有可能促进社会的结构性腐败,为新的社会革命创造条件。

      显而易见,为中国重新塑造妥当的权力结构和权威体系就是我们这一代人的神圣使命。为了兼顾多元和整合这两个方面,需要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中国现代政治中始终存在的所谓“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问题。另外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树立一个真正能得到人民内心认同、自愿遵循的权威体系,防止出现各行其是、无法合成公共选择的乱象。能把限制权力与加强权威、保障自由与维护统一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正是现代法治秩序。概括地说,重新塑造权力结构和权威体系的作业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通过激活现行宪法的方式,把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现代文明的普遍性价值与高度集中的现行政府权力结合起来,在加强法律规则的执行力和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权力的合理化、效率化、正当化,建构一个立宪主义的法治国家。第二,在法律共同体已经形成和巩固的基础上,回过头来改造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把普遍性价值与互相制衡的权力关系进行合乎宪政理念的重新组合,更准确地说是精心选择不同的宪法设计。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举措,就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特别是预算审议功能),修改选举制度,落实民主主义政治原则。与此同时导人对违宪法规、违法行政举措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加强法院系统的权威和功能,真正落实司法独立原则。

      有必要严格区分权力与权威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权威与权力的不同在于前者的强制性必须基于社会承认,从而形成一种优越的价值或者道义性,导致自发的遵循。简单地说,权威就是能让他人基于信赖而自发服从的力量。权威也不妨被理解为建立在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必要性的基础之上的“服从的制度化”。法治之所以具有权威性,是因为通过一视同仁的规则适用限制政府权力以及强势群体,确保任何个人的权益都不受侵犯。对理性的公民而言,通过限制自由的方式来保障自由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以承认和接受的。尤其是在立法的民主程序原则得到充分落实的情况下,规范强制力的基础是选择自由与责任自负的逻辑关系,因而比较容易被内在化,变成一种重然诺的自觉行动。

      由于在很多场合权力与权威被混淆了,所以时常有人把权威与民主对立起来,试图贬损权威。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至少是很片面的。实际上,与其他任何政体相比较,民主制都更需要权威。因为民主制不等于群众专政和倾向性舆论,而以自立的公民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与自律兼容的权威,民主制就不可能稳定、不可能持续,在有些场合甚至还无法作出重大的政治决定。在议论纷纭的场合,需要权威的声音来凝聚共识。在竞选者势均力敌时,需要权威的决定来化解对投票结果的质疑、回避国家分裂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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