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界已经沉寂了几十年,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1978年C.W.尚德尔(C.W.Schandl)出版了被认为是审计理论第三座里程碑的《审计理论》专著以后,几乎没有什么令人振奋的理论成果。而在此之前,C.W.尚德尔(1978)甚至宣称:“在最近150年中,没有一个学术领域像审计领域这样沉寂。”当然,在此之后,审计学界还是一样的沉寂。审计实务界的“控制导向”与“风险导向”的模式更新,也同样没有给审计理论带来革命,而审计学还是那种查账技巧堆砌的经验知识,这是令人困惑的事情。事实上,审计学需要范式。没有范式的审计学,不可能实现突破,也难以发展。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对审计学范式进行初始性探讨。 一、审计学范式:命题的思辨 在国内,研究审计学范式的论文几乎没有看到。在中国期刊网上,使用“审计学”与“范式”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是:“没有检索到符合条件的结果”;使用“审计学”与“范式”作为题名进行检索的结果也是如此。另外,研究或者提到“审计学范式”的专著也很少见到。而我们能够见到的,仅有8篇研究“审计范式”(这是另一个概念,是一个实务问题,决然不同于审计学范式)的文献,主要是从审计工作模式视角或者项目、作业和方法等层次进行研究的,与本文的命题完全不同。在对国外的有关数据库用auditing和paradigm同时进行检索,仍然没有找到相关的文献。显然,这是一件令人困惑的事情。 那么,问题是审计学有没有“范式”?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讨论什么是“范式”。范式(paradigm)的概念及其理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Kun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1962)中提出来的。据我国学者夏基松(1985)的考证,库恩从未对“范式”做出过明确的定义性解释,在那部100多页的著作中,他对“范式”的说明达到了20多个,但是,却找不到一处严格的定义。此后,尽管人们广泛使用范式一词,然而,同样没有对范式给出一个权威的定义。在一般意义上,“范式”通常被理解为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和技术等等的集合。不过,“范式”在经济学研究中已经得到比较普遍的运用,而在审计学研究中却很少使用,相对而言,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审计学研究的某些滞后性。 “范式”对审计学的意义是明显的,因为,它标志着审计学的成熟。如果能够按照一个既定的范式进行理论思维,可以避免研究的误区,提高研究成果的有效性,保证研究过程的科学性,从而更好地解决许多人在审计学研究方面缺乏一贯逻辑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从1961年罗伯特·K.莫茨(R.K,Mauts)和侯赛因·A.夏拉夫(H.A.Sharaf)出版的《审计理论结构》,到1978年C.W.尚德尔出版的《审计理论》,作为划时代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两部著作中,均未涉足审计学范式这个问题,这给我们留下了遗憾。纵观国内外审计学界,尽管人们很少使用“范式”这个词,但是,在“受托责任理论”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的情况下,它似乎无形之中充当了某些审计学范式的角色。遗憾的是,这种理论还是局限在一些理论层次上,甚至看不到关于它在作业层面上的应用与分析。当然,最重要的问题是,受托责任理论作为审计学范式是否适当。笔者认为,受托责任理论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不能明确责任来源于何处。受托责任与委托—代理关系有关,而受托责任是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来源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一厢情愿的受托责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没有考虑责任的对应范畴——“权利”。受托责任固然可以明确审计人“应当做什么”,但是,它没有考虑“应当做什么”是有条件的,应当以“权利”作为支撑。权利的大小决定了责任的大小,离开权利去研究所谓“受托责任”,犹如空中楼阁。这意味着,仅仅考虑“受托责任”而没有考虑“受托权利”,可能使审计的权利行使缺乏明确的边界,容易出现违规行为,进而无法履行受托责任。 (3)不知道受托责任究竟是什么。在受托责任理论的支持者看来,受托责任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委托人限定的,是协商确定的,或者是法定的。尽管也有一些关于受托责任的具体表述,但是,仍然比较抽象。其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托责任理论基本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指导意义。 (4)没有明确受托责任的具体表达形式。既然是“受托”而产生的责任,责任可能是采用“口授”,也可能是“契约”,也可能是默认的“惯例”等等形式。当然,从当代社会的法制理念的发展来看,明确责任采用契约形式可能有更重要的意义,遗憾的是,受托责任理论并没有考虑责任的表现形式,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鉴于以上分析,有理由提出或者明确审计学的范式是什么。当然,笔者认为,应当确立契约理论作为审计学的范式。笔者(2004)曾经在《审计关系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审计学范式”的命题。笔者认为:“契约产生了审计。”“审计关系契约论是一种新的审计学范式。”在将传统的受托责任理论作为审计主流范式(笔者假设其作为一种范式,事实上还没有这样的公知)的情况下,“审计关系契约论”将可能成为新的审计学范式。在“审计关系”中,“审计关系人”是核心;研究“审计关系”实际上是重点研究“审计关系人”。在契约关系中,“审计关系人”——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都成为“契约人”,因此,审计关系契约论的关键点是“契约人”。所谓的“契约”,也不过是“契约人”经过利益上的反复博弈以后的约定;契约最终就是契约人之间一种确定的利益表达。因此,透过“契约”来看“契约人”,比单纯观察“契约”这个结果更加重要。在本文中,笔者从一个新的视角——“契约人”视角对审计学范式做出进一步的研究。 二、审计人作为契约人的内涵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