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区别

——对《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的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维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监察室;徐杨,上海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

原文出处:
上海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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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对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开展的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由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对党委管理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针对部门单位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为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主要包括单位下属内设部门、机构、分支、代表处等形态的负责人。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审计对象的身份和层级上的区别外,在审计实务中,由于各地的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已存在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实务较为成熟,部门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通常会以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作为参考依据。早在2007年1月,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但仅从审计环境、审计保障等方面对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要求。2011年7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才正式以协会实务指南的形式,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本文拟从以下八个方面,对《指南》进行重点解读,发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在工作要求上的差别。

      一、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形态

      《指南》第五条规定,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中,并没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提法,仅存在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类型。《指南》除了任中和离任审计外,新设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类型,符合内部审计工作服务职能的本质要求。

      对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而言,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在类型设置上更为灵活,赋予了内审机构根据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更大权限。此外,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价难、责任界定难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职权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应该做什么界定不清,自然对做得怎么样评价较难。在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对审计内容有明确的“专项”界定,在审计目标、范围上更为清楚直观,有利于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期间

      《指南》第六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经济责任的界定,以企业内管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

      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并没有对经济责任审计期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务中,对单位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期间通常以该领导干部的实际任职期间为准,即该领导干部被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发文任命职务的时间至该领导干部被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发文不再担任职务的时间这一期间。在审计机关制作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中,也会以被审计领导人员实际任职期限作为审计期间。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对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审计类型,是对“人”的审计,理应以“人”的实际任职期限作为审计期限。至于期限前后的事项,可以按照紧密性原则,结合审计实际进行适当延伸。

      三、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指南》第七条规定,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由企业内管干部兼职的子企业、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状况的子企业、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企业、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并没有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向下延伸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务,并没有将“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企业”强制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提法。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应该按照经济属性和重要属性原则来界定,即抽查的下属单位应该具有经济管理等职权的经济属性,而非纯粹计划、科研、档案等与经济管理关联度不高的机构:此外抽查的下属单位也应该按照重要性水平来界定,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下属单位。对于“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企业”,审计机关并不纳入强制性的抽查范围。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指南》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应当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监事会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力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上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没有人力资源部门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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