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完善国家治理的基础机制:信息披露 系统论的观点认为,如果说整个国家政权是一个大系统,那么国家审计机构则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也是一个监督控制系统。从理论上说,国家审计这个子系统要参与、介入对国家和社会的控制和服务,推动国家治理的完善,必然要通过某种基础机制加以实现。笔者基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视角,将与国家审计完善国家治理机制相关的理论基础,概括分析如下: (一)受托责任理论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因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根据该理论,在国家审计的诸多关系中,至少包括两种关系,即审计关系与受托责任关系。其中,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授权人、被审计人、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受托责任关系是指审计授权人与被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在政治学领域,该理论具体表现为,人民作为民主国家的受托人,将公共财产交由政府及其他公营单位管理和使用,客观上需要一个第三者对其进行检查与评价。当然,这个第三者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备检查与评价的专业知识,即胜任能力;二是具有独立于被检查评价单位的身份,即独立身份。正是由于国家审计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使其成为检查与评价政府及其他公营单位受托责任的必然选择,而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也理应及时向授权人披露、报告。 由此可见,依照受托责任理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授权人(如纳税人)的授权,独立检查监督对被审计人(如财政资金或公共资源的管理者、使用者)的受托责任,并将检查结果向审计授权人进行报告,披露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此完善国家的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审计,要实现授权人赋予的功能,其基础机制就是将审计相关信息向授权人披露。 (二)信息经济学理论 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是理性而自私的,他们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代理人有着与委托人不同的利益,因此会采取一些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说,“委托—代理”模型下的决策各方行为,在发生相互影响时存在着不对称的信息。代理人通常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故委托人很难监督代理人并保证代理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试图使具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委托人必须解决的是,根据他所能收集到的信息来奖励或惩罚代理人,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也就是选择一个可行的机制来实现其最大化的期望效用。 由此可见,依照信息经济学理论,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人(如纳税人)授权,独立收集代理人(如政府)的信息(如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或公共资源的信息),并将反馈的信息向委托人进行披露,改变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从而为委托人奖励或惩罚代理人提供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审计,要实现委托人赋予的功能,其基础机制就是将审计相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报告。 (三)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缔结契约,让渡自己部分或全部的自然权利,通过制定法律,建立国家和政府,摆脱了尽管自由却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自然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政府必须按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的代表所共同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诚如卢梭所言:“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为防止政府权力对个人权利造成损害,人民在订立权利让渡契约——宪法规则时,就会设置各种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 由此可见,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机关所掌握的资源实质上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其中当然包括政府的相关信息。”公民要想及时地了解自己委托的政治代理人——政府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做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充分的参政、议政与监督,就必须对政府的相关信息充分的知情。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国家审计成为保障公民参政议政、监督信息资源占强势地位的政府的一件利器。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审计,要实现其被公民赋予的功能,其基础机制就是将审计相关信息向公众披露。 二、国家审计完善国家治理的基本路径:审计公告 一般来说,国家审计进行“信息披露”的路径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二是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特定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分析报告;三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布审计公告。然而,在现代民主国家,何种路径在国家审计完善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处于最为基本的地位呢? 在近现代民主国家,在人民主权的理念下,人民拥有一切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审计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都需向人民负责,通过审计获取的信息尤其是审计结果,通常应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此,笔者认为,在倡导“人民主权”理念的现代民主国家,无论是采用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还是独立型的审计模式,第三种形式即审计公告,都应当成为国家审计参与、介入并完善国家治理的基本路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