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黑龙江省审计厅在组织全省社保资金审计中,查出并经法院判决的个人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14起(以前年度11起)。这14起案件中,涉及养老保险基金的8起、医疗保险基金的4起、民政资金的2起;属于合伙作案的3起,占案件总数的21.4%;涉及直接违法犯罪人员27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人员10人。从审计的角度看,这些案件之所以会发生,而且长期没有被发现,主要在于涉案单位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等。为了防范和控制类似问题继续发生,我们认真总结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探析违法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和规律,在审计实践中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金”和“救命钱”。 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从14起案件的违法犯罪事实看,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涉案人员理想信念动摇,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二是权力过于集中,有的领导既当“裁判员”义当“运动员”,权力不受监督和约束;三是虚构业务活动,编造虚假信息资料,这是造成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温床”;四是没有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严重缺失,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形同虚设,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五是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导致不法分子骗取社保资金;六是主管部门对社保资金的管理职责没有完全履行到位。 审计机关重点对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这14起案件所涉及的直接违法犯罪的27人均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法手段作案。其中:出纳、会计人员12人,业务经办人员9人,主管相关业务的领导干部6人。审计发现有6个市(县)社保局、民政局、医保局的出纳员,利用本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分设会计和出纳岗位,财务部门内部也没有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甚至有的单位将支票、预留银行印鉴由出纳员一人保管,而且收取医疗保险基金开票、收款也均由出纳员一人办理,没有任何内部牵制和审核程序。出纳员可以随意开出现金支票提取现金,由此造成贪污挪用社保资金797.49万元。 审计还发现社保资金被个人贪污挪用后,造成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和银行实际存款余额不符;会计人账的金额与业务部门实际收取的金额也不符。从实际情况看,这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手段并不高明,但为何能屡屡得手,而又长期没有暴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出纳员伪造银行对账单,掩盖单位银行账面存款与银行实际存款不符的事实;二是出纳、会计人员长期不核对有关账目;财务部门也不及时与业务部门核对收入。有3个市(区)社保局、医保局的出纳员分别在两年半、三年、五年的时间里,多次以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手段掩盖违法犯罪事实,竟然没有被单位发现;有4个市(县)社保局、医保局5起案件,都存在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实际存款余额不符,单位的收入与业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但由于会计与出纳员长期不对账,财务核算又与业务核算脱节,致使不法分子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违法行为长期没有暴露出来。如某市民政局出纳员,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问里,多次提取现金不入账,先后挪用民政资金81次共计146.52万元;某县医保局出纳员,在两年半的时间里,以私自截留收取资金和提取现金不入账等手段,累计挪用公款257万元。由此,在今后的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应高度关注社保资金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日常管理存在的漏洞为切入点,查找问题,发现线索,掌握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手段和规律,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 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主要手段和方式 我们从这14起案件中,分析出不法分子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五种手段和方式。一是截留收取的社保资金不入账;二是开具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不入账;三是虚构参保人员信息,套取社保资金;四是利用外部相关业务,将社保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套取现金;五是社保资金管理人员与外部人员联手,以违规办理工伤、病退等手段骗取社保资金,并收受他人贿赂。 (一)出纳员偷盖、伪造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套取并贪污挪用社保资金 某市社保局和某市民政局的出纳员,趁会计不在,开具现金支票并偷盖预留银行印鉴,提取现金不入账。经查,两个单位的出纳员分别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574.63万元、民政资金553.76万元;某区医疗保险中心出纳员,伪造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多次截留和套取现金619.79万元并贪污挪用;某区社保分局聘用的出纳员,由其本人管理单位财务专用章和预留银行印鉴,空白支票虽然由别人保管,但他私自到银行购买了现金支票,并以不法手段到银行提取现金81.45万元,占为己有。 (二)单位出纳、会计和业务人员等联手,虚构业务事项、开具虚假票据骗取社保资金 某市社保局出纳、会计、业务人员等4人,在两年半的时间里,由业务员开具虚假的养老金拨付单,出纳员分26次把养老金转拨给某旅游公司,会计又指使该旅游公司提出现金284.87万元,全部由4人私分。某县医保局原局长伙同原副局长,在任职期间陆续开出假的医疗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由局长提供给副局长“参保人”的姓名及需要报销的金额;副局长负责索要医疗费票据、填写姓名和医疗费金额、伪造医院公章、编造报账结算单,而后拿到医保局审批报销。仅一年多时间,就伪造了20份假的医疗票据和报账结算单,套取现金36.25万元,其中一部分被2人私分。 (三)内外勾结,狼狈为奸,骗取社保资金 某市原人社局副局长兼社保局局长,利用主管工伤保险、劳动鉴定和社保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借解决改制企业职工退休问题之机,伙同原市人社局纪检组长,以及主管工伤鉴定、医疗鉴定、养老保险审批、就业局档案审核和管理人员等6人,与14个参保单位的有关人员相互勾结,为不符合工伤、病退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为了能够让这些人违规进入“金保工程”,他们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把批准时间提前3至4年,骗取养老金,并收受他人贿赂。 (四)滥用职权,违规操作,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收受他人贿赂 某市社保局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违反建筑行业养老保险金征收程序,贪污建设单位委托其代缴的建筑行业养老保险金220万元;某市财政局社保科长违反社保资金审批程序,贪污挪用社保资金300万元;某市社保局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滥用职权,违反建筑行业养老保险金缓缴审批程序,私自同意参保单位缓缴建筑行业养老保险金,共收取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款315.91万元;某市人社局副局长兼社保局局长,任职期间滥用职权,擅自为不符合并轨条件的某公司减免基本养老保险金81.74万元,并收受他人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