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

作者简介:
曹树基,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 200240);李婉琨,郑彬彬,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传统时代的四川乡村存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土地信贷市场及乡村金融市场。押金与地租之间的关系是土地农业经营与商业投资之间的关系。1950年开展的减租退押与市场化的加押减租完全相反,这场运动对于乡村土地市场及金融市场的打击是致命的。虽然1950年底—1951年初的减租退押具有产权清理和经济退赔的性质,但江津县减租退押胜利果实的绝大部分,通过各种方式分配给了农民,由于1951年江津县新增农业税正好与此果实数相等,所以,可以将减租退押的胜利果实看作是1951年新增农业税之来源。江津县的个案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既有的阶级理论值得重新思考。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引言

      1950年代初期西南地区的土地改革是由大户加征、减租退押和分配土地三部分组成,在时间上,1950年年初进行了“大户加征”——采用阶级累进税制征收1949年的农业税,成分越高,征税的税率越高。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阶级被清晰地划分出来,地主经济也因高额税收受到严重打击。关于这个过程,笔者有专文论述。①

      按理说,1950年秋收之后,西南地区的土地分配理应进行。可能是由于西南地区的战争尚未结束,中共中央指示西南区土改推迟至1951年秋收之后进行,同时指示西南局进行减租退押运动。②西南局的减租退押大体从1950年秋收之后进行,至1951年夏种前结束。这一运动以打击地主经济为目的,邓小平称此为“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西南地区的淮南战役”。③这样一来,土地改革便被划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大户加征、减租退押与分配土地。

      减租退押既可以看作是土改的一部分,又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运动。与其他地区比较,如果我们将划分阶级成分、清算胜利果实与分配土地当作土地改革的三个阶段,那么,大户加征与减租退押可以视为前两个阶段。只不过,依照我们在另一篇论文中的叙述,“大户加征”运动中的划分大户,是为了更好、更多地加征公粮;④那么,清算胜利果实,在“退租减押”运动中是否有别样的含义?

      中共西南局认为,封建地主阶级剥削民众的方法有二:一为重租,二为重押;因此,减租退押就成为打击封建地主经济的有效措施,亦成为土地改革的必要准备。⑤这一高度意识形态化的陈述,其实大可质疑:完全可以通过一次性没收土地而被彻底消灭的地主阶级,为什么要在此前设置一个甚至两个“打击”的中间过程?

      所谓重租,可能是指超过佃农承受能力的租额,亦或指新政权认定的佃农难以接受的租额。关于轻重之争暂不讨论。从1950年开始,江津的佃农已经不向地主交租,即使有交租者,也不过是通过大户加征转为政府的税收,因此,减租的意义何在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所谓押金,一般指的是佃农向业主交纳的“土地租赁信用保证金”。早在1938年,经济学者陈太先指出,在成都平原,每亩押金大约为田租的60%—70%,且押金近年有上涨的趋势。⑥李德英将此称为“常押”。陈太先称:“业主如以为佃户忠诚可靠,自己又不要拿押租作用,押租尽可以少取,是为‘轻押重租’。”反之则“重押轻租”。(第32508、32542页)李德英讲得更为详细:如果押金数额超过年纳租额一倍乃至数倍,佃农地租负担减轻,构成“重押轻租”。⑦问题在于,如果押金继续增加,以致接近地价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我们还能将此称为“土地租赁的信用保证金”吗?如果不是,那么,地主所退究竟是什么?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此前研究者均未有涉及。在研究者着力较多的东南地区,土地改革在1950年秋收后展开,在次年春天结束。土地改革的三个过程被浓缩在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其过程与细节很难为研究者看清楚。此外,这一地区存留的土改档案,主要是各级土改工作总结报告,格式大体一致,内容千篇一律。江津却不同,土地改革的三个过程,被拉长为三个相对较长的时段,构成三个相对独立的运动。每一个运动都留下一批相对丰富的土改档案,辅有一批内容详实的中共江津县委及所辖各区委员会记录,这有助于我们从细部观察土地改革的过程,并重新讨论土地改革的性质。

      二、江津县的地权结构

      有关传统时代重庆地区的土地制度,目前未见有分量的研究。陈太先、李德英、刘克祥等对成都平原的研究细致入微,极具功力,可以作为我们讨论江津县相关问题的参照。此外,鉴于本文第一作者对于东南地区地权问题曾经有过的研究,因此,将东南地区地权与西南地区地权的讨论相互结合,是本文采取的研究策略。

      (一)押金制度与地权分化

      在有关研究中,曹树基等发现传统时代东南地区的地权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众所周知,江南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大多被分为“田底”与“田面”,构成所谓“一田二主”,即一块土地被分解两个不同的“部分产权”。然而,由于来源不同,“田面田”的性质亦有不同,既有欠租即可撤佃的“相对的田面田”,也有即便欠租也不可撤佃的“公认的田面田”。“相对的田面田”之所有者交纳较高的地租,“公认的田面田”之所有者交纳较低的地租,因此,“公认的田面田”存在转租他人收取小租的可能。⑧

      其二,在浙南山区,虽然当地并无“田底”、“田面”或“田骨”、“田皮”之称谓,却有“田底”与“田面”分化之事实。这是因为浙南山区存在大量“活卖”,即业主将田地出售给买主,保留以原价赎回的权利。在我们看来,业主出卖的是“田面”,保留的是“田底”。据此判断,浙南山区“活卖”的性质实为典卖。这说明只要存在土地的信贷市场,就一定存在“田底”与“田面”之分化。⑨这一状况,在福建地区也同样存在。⑩

      在成都平原,既不存在江南的“田底”与“田面”,也不存在浙南以及福建的“活卖”与“绝卖”。然而,不存在这些名词,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同样的制度。如果佃农所交押金增加并接近“地价”,在成都平原就成为“大押佃”或“大佃”;在川东地区则称为“干押租”,即“佃户一次出金若干给地主,地主仰此资本生息不另取地租,资本到佃户不种时仍退还”。(第32524页)很显然,“大押佃”的性质不再是“土地租赁的信用保证金”,而是“田面”价了。陈太先还说:“大佃直是一种变相的典当,所谓押租便是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典当本金。”(第32517页)将其性质说得清清楚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