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和相关学术回顾 正如众多研究者指出的,传统中国农业社会,是一个精英治理的社会,士绅是地方权力系统的掌控者,在乡村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①这种状况在20世纪初的赣闽边区②仍是如此。例如,苏区革命前的宁都,“政治情形,过去与江西各县并无大异……至各乡区,悉无行政组织,乡村一切政权悉操之于乡绅之手。”③20世纪30年代时人在论述乡村改进事业时,以赞叹的口气追忆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以前太平时期,各县乡村中稍有眼光的士绅,都能自动的整理其村族中的公共事业,从不需要政府的协助与代办,在那时期内多数政治家的主张,都抱着一种无为而治的办法。”④戴一峰通过研究指出:“二十世纪上半期的闽西农村不仅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且是一个家族社会。”⑤ 由此依稀可以看出,赣闽边区士绅对乡村社会的支配并不是个人“单枪匹马”打拼的战绩,而是众多乡村社会组织“博弈”的结果,在每一个士绅背后,都有宗族、宗教或民间会社等强大的社会组织为后盾。由于赣南、闽西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地理区位,明清以来,该地区宗族、宗教和其他民间组织发育比较完全;到20世纪初,这些民间社会组织承担了大量基层社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1930年毛泽东所作的《寻乌调查》,其“公共地主”和“山林制度”两小节对此作了详尽的描述,展现了苏区革命前寻乌宗族、宗教和民间会、社等具有祭祀、办学助学、管理山林、修桥补路、宗族救济、抵制政府不合理摊派等多种职能。⑥革命前,兴国永丰区“贫农度荒月,全靠义仓借点谷食”⑦;瑞金各姓公堂收入除“四时祭祀外,有赢余,则惠及族之鳏、寡、孤、独,量给养赡;子姓有登科甲、入乡校者,给与花红,赴试助以资斧”。⑧ 除了赣南、闽西特殊的自然条件、地理区位和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外,士绅和众多的民间组织能够在边区发挥重大作用,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边区民间组织积累了强大的经济基础——公产,如土地、山场、房屋铺面、桥渡等。其中,土地是民间组织最主要的公产形态。下表显示,革命前,赣闽边区民间组织所有土地(公共土地)的占有比率,高的如上杭一些乡达70%,低的如兴国、赣县也在10%以上;江西全省约在20%左右,闽西地区略高,约占25%;表中平均数为34.35%。另据章振乾估计,闽西宗族土地约占耕地面积的30%—40%⑨;温锐认为赣闽边区公共土地占有比率“大致在30—40%之间”。⑩正是由于赣闽边区民间组织具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使其凭借着土地等公产的庞大收入,不仅能够维持自身的生存和运转,而且替代政府在乡村社区中维持地方秩序并发挥着公共管理职能。 中央苏区革命中,以宗族、宗教、会社为主体的民间组织受到猛烈冲击,作为“封建统治”经济基础或“封建剥削”载体的民间组织公产全部被没收,其债权债务关系基本上被废除。中国共产党从内在结构和外在功能上对传统宗族组织进行消解,宗族势力在苏区趋于消亡。(11)19世纪末年开始传入赣闽边区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在革命中被作为“帝国主义”的代表受到打击,有些外国传教士丧命,传教事业及其附办的公益事业悉付东流。中国传统的宗教如佛教、道教等作为典型的“封建迷信”也被扫荡涤除,因为“僧尼、道士、传教士要改变职业……方准分田,否则不分”,1930年寻乌“南半县完全没有僧尼、道士、传教士、算命及地理先生等人了,他们一概改了职业”。(12)从1928年春农民暴动开始,到1931年夏天,中央苏区所有的土地经过没收、分配阶段,甚至被反复平分,完成了土改;此后直至1934年10月,苏区扩张的新区也先后进行了土地分配工作。(13)总之,在中央苏区,“各地的土地都已彻底的平均分配了”(14),“整个封建势力在赤色农村已经消灭干净”。(15)
1934年底,随着国共大规模争战的尘埃落定,南京国民政府重新控制了赣闽边区。曾经在赣闽边区历史上扮演重要角色的祠堂、寺庙、会社等民间组织的庞大公产,在历经苏区革命这一重大社会变革后,将面临着怎样的命运?南京国民政府对边区祠堂、寺庙、会社等公产的处置,体现了怎样的政府职责?对稳定社会秩序起着怎样的作用呢? 长期以来,学界关于民间组织公产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在已有成果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通过公产的争夺,透视民间组织内部结构的变化或权力分配。(16)二是以清末民初的庙产兴学为主要研究内容,通过宗教与教育此消彼长史实的梳理,进而探讨民间组织自身的嬗变与调适、宗教和教育以及政教之间的关系。(17)三是从立法或司法的角度,探讨庙产兴学的相关法律问题。(18)四是围绕着公产之争,通过对僧道尼、民众、士绅、政府、政党、国外势力等复杂面相的描述,揭示出各利益群体在基层社会的角力和博弈,以此深化我们对于20世纪的中国革命、现代化和社会转型等的诠释。(19)尽管学界取得了如此丰硕的成果,却并无专文从产权变革的角度,对苏区革命后赣闽边区地方公产处置进行探讨,更无专文从产权变革与社会秩序、政府职责的角度进行考察。(20)鉴于此,本文以1934—1937年间赣闽边区祠堂、寺庙、会社等民间组织的公产处置为中心,通过对相关史实的梳理和以上问题的探讨,重点考察产权变革与社会秩序、政府职责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