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瞻性评价综合法的含义 美国政府责任署(以下简称GAO)2011年最新修订的《政府审计准则》规定,绩效审计要通过客观的分析为负责监督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有关各方在改进项目经营、减少开支、决策以及加强公共责任方面提供信息。准则明确了绩效审计的目标,具体包括:对项目的效果性、经济性和效率性进行评价;评价内部控制;法律和其他规定的遵循情况;前瞻性分析。美国在绩效审计定义和目标中揭示了对前瞻性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的必要性,GAO作为功能比较成熟、富有经验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前瞻性分析评价工作。在美国国会决策者慎重的议事过程中,美国政府责任署需要提供有关法律或项目(以下统称议案)的分析信息以更好地服务于国会。国会决策者针对议案,通常会向GAO提出一些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了前瞻性问题。GAO应该关注和评价的前瞻性问题主要包括四种:1.政府对未来需求、开支、结果的计划和预测是否合理、准确,主要评价政府预测时所用假设、数据、方法的合理性、科学性,探索更好的方法和技术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并提出建议。2.国会以及政府的议案未来成功的可能性,主要评价议案实现预设目标的可能性,提出议案改进意见,根据过去的经验判断议案是否有负效应或缺陷,实施前需要关注哪些风险等。3.对未来需求、开支、结果进行预测,即选择适当的定性、定量方法进行预测,并报告预测中的确定和不确定性。4.提出改善以及解决议案中难题的措施。通过对多个议案的分析,主要是考虑成本的大小和成功的可能性来推荐最优议案。其中前两种是审计机关评论其他组织的分析,后两种是审计机关自己所做的分析。 为了回答前瞻性问题,GAO在工作中会应用一些有效的审计方法,考虑到问题的复杂程度以及审计成本等因素,审计人员会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对于该前瞻性问题具有全面数据资料和丰富经验时,可能直接用专业的判断就可以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但是当遇到敏感、有争议、影响广泛深远的问题时,审计人员采用系统性的前瞻性方法更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系统性的前瞻性方法包括了现实的(实验性的测试、试点)、经验的(模拟仿真、预测)、逻辑的(正反面分析、风险评估、系统分析、情境设立、预期分析)、判断性的(德尔菲法、专家意见)和混合的(前瞻性评价综合)方法。 前瞻性评价综合法由评价综合法演变而来,但不同于评价综合法,其目的是为了回答前瞻性的问题,评价议案在未来成功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前瞻性评价综合法是将前瞻性分析融入评价综合中。前瞻性评价综合法要求在需选择的议案中,审计人员通过收集和审阅相关研究文献,从概念和逻辑的角度关注议案是否能起作用;从现实操作的角度关注议案是否可行:当与过去的议案在逻辑和操作方面类似时,从历史经验的角度根据过去议案的结果判断新的议案能否在未来起作用,并且需要考虑过去的情况与未来可能情况的一致程度。 二、前瞻性评价综合法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一)前瞻性评价综合法的优点 1.前瞻性评价综合法向决策者提供前瞻性的专业帮助。从国会的角度看,一个议案将要实施前,审计人员应用前瞻性评价综合法可以给予国会决策者专业的帮助,并且让他人对新议案的基本理念和可行性感到信服。从议案角度看,前瞻性评价综合法有助于提供议案前瞻性的信息和提高议案成功的可能性。因此,审计人员应用前瞻性评价综合法可以在新议案实施前帮助国会决策者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促进议案的成功。 2.前瞻性评价综合法是系统性的方法,可靠性较强。应用此方法,审计结论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不会受人员安排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审计人员能够按照确定的程序收集、审阅相关研究文献,并且较为清晰地阐述审计证据和表明议案未来执行中的不确定因素。综上所述,应用该系统性方法更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3.前瞻性评价综合法成本较低。与其他前瞻性方法如实验性的测试等相比,前瞻性评价综合法主要收集、审阅已经有的研究文献,用以评价议案的可行性,因此所需的人力、财力、时间较少,成本较低。 (二)前瞻性评价综合法的缺点 前瞻性评价综合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未来的议案,它不能解决所有的前瞻性问题,如对政府未来的需求、成本和结果的分析与评价,可能更多地要运用模拟仿真、预测等前瞻性方法。在结果的可靠性方面,前瞻性评价综合法要比试点试验等前瞻性方法稍有逊色。另外,前瞻性评价综合法作为一种新兴的前瞻性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三)前瞻性评价综合法的适用条件 前瞻性评价综合法既可用于评价单一的议案,也可用于两个及以上备选议案的比较和选择。在评估单一的议案时,确定明晰的评价标准十分关键,同时也比较困难,因为提案在未来是否成功往往取决于未来的实施过程而非现在订立的目标。另外,评价两个及以上的议案往往会更容易,因为作出相对评价(如哪个更好)比绝对评价(如它每个方面都很好吗?有多好?)更简单。 审计工作的客观条件也会决定是否应用前瞻性评价综合法。虽然应用此方法进行审计评价时,所需审计时间通常较短,但也不能马上开展评价工作,开展之前需要一定的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两个及以上议案的评价至少需要两个审计人员为期三个月的工作,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审计人员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回顾、综述已发表以及未发表的文献,向技术专家咨询以及对最终信息进行详细透彻的分析。如果这几个议案相当复杂,没有相关充分的研究文献,或者大部分研究文献因未发表较难收集时,通常需要更多的审计时间。因此当GAO接到任务时,应该尽早开展工作,如果时间紧迫,则不适用此方法。另外,在应用前瞻性评价综合法回答某一前瞻性问题时,如果这个前瞻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则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一个前瞻性问题可能会出现许多不同的议案,这会引起逻辑上的或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导致前瞻性评价综合法不再适用。但如果这种情况是在开展前瞻性评价工作过程中出现,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范围的扩大,或者要求延长审计时间。前瞻性评价综合法是否适用于绩效审计工作还受到其他很多因素影响,具体情况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