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审计是有效行使审计法定职权的应有之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厚喜,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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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授权审计是审计署有效行使法定职权的应有之义

      (一)形成覆盖审计署全部管辖范围的监督检查机制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不少中央职能部门在地方设置了各自的派出机构,部分中央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一些中央事业单位、团体、企业等机构也会在地方设置分支机构或直属单位。根据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这些单位属于审计署的监督管辖范围,但是受审计时间、空间、人力等限制,审计署不能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所以,将这些单位有区别地授权给地方审计机关,并构建系统性的授权审计管理体制机制,有助于形成覆盖审计署全部管辖范围的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国家审计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需要。

      (二)有效利用全国审计资源,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审计署将某些项目授权给地方审计机关,由地方审计机关对这些项目进行就地检查,可以有效节约审计成本,也便于审计署发挥战略规划、统筹引领等宏观作用。通过开展授权审计,加强授权审计管理,审计署可以更好地履行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法定职责,有效整合全国审计资源,锻炼地方审计机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地方审计机关监督执法水平。

      (三)帮助被审计单位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当前审计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全面覆盖管辖范围内的京外单位,不能及时揭示、查处这些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管理问题。某种程度上,这些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不高,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与此同时,部分中央单位与其京外分支机构或直属单位未形成系统体系,审计署未能对其进行系统性监督,不利于被审计对象形成更健全的体制机制。

      (四)推动理清中央与地方审计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

      如何协调和处理政府间关系,是任何政府都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审计署授权省级审计机关对审计署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计,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类关系:审计署与该中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关系、省级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审计署与省级审计机关的关系。认真考虑授权审计事项,在授权审计过程中明确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的相应职责,避免审计署预定目标与地方审计机关实际审计目标的冲突。随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态调整,审计署与省级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也会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分工,满足国家政治机构改革实际需要,有助于更好地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责。

      二、明确划分授权审计事项

      (一)授权审计事项的划分依据

      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授权审计事项应符合实际需要。

      根据审计法,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级政府财政决算和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外,审计署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这意味着原则上审计署可以将上述所列事项管辖范围之外的事项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例如将中央部门二级预算单位授权省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是,确定授权审计事项时,审计署应考虑审计独立性、审计成果质量等因素,考虑授权事项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社会地位和影响,确保地方审计机关及人员检查授权事项的独立性,确保地方审计机关有能力真实客观全面揭示、反映授权事项存在的财政财务管理问题。

      2.在考虑成本效益基础上,有效利用地方审计资源。

      审计署考虑授权事项时,应根据地方审计机关的资源状况、所在地事项接受审计监督情况等因素,有效利用地方审计资源。鉴于超大型国家的现实国情,审计署管辖范围内事项覆盖全国,空间范围广阔,将某些资金规模不大、业务不复杂、被审计对象单一、被审计单位分布点多的事项授权给地方审计机关,可以避免异地审计成本过高、时间紧张、空间约束等难题。

      3.在维护国家利益基础上,考虑地方利益现实。

      开展授权审计,应恰当调动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的两方面积极性,这要求考虑各自的利益价值取向。审计署管辖范围内事项应注重保障国家利益,确保地方审计机关从维护国家利益角度开展授权审计工作。为此,审计署应将那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高度一致的事项、与地方利益关联程度不高的事项进行授权,并尽量避免将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显著冲突的事项进行授权。与此同时,审计署还应考虑地方审计机关对地方利益或局部利益的合理诉求,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事项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从而有效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

      (二)授权审计事项的具体内容

      综合考虑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成本效益、发挥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两个积极性等因素,审计署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以下事项授权给地方审计机关。一是中央部门京外二级预算单位,可先将非系统或非重大的单位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有些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省级职能部门是中央部门的二级预算单位,这些部门也可以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二是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不包括中央银行)京外分支机构,可将省以下分支机构授权省级审计机关,实行上审下,确保授权审计有效性。三是中央企业京外分公司、子公司、参股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地方国企共同出资的公司。四是国外贷援款京外项目,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属于审计署管辖范围,审计署对该类事项的授权已有专门规定。五是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资金,如中央对边境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等政策或投资项目:由于突发灾难等应急需要,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可以酌情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

      三、理清不同类型授权事项的审计管理方式

      依据授权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审计署授权审计管理存在三种情形,因此存在三类管理方式。一是“统一组织”管理方式,即审计署对该授权事项开展系统性监督检查,成立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审计署各业务司、派出局、特派办的人员为主体,将子项目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有效整合全国审计资源,实现对该事项所在领域的彻底检查。二是“参与协调”管理方式,即审计署主要发挥指导、协调、监督的作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对地方审计机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审计过程的控制,地方审计机关则负责该事项检查工作。三是“放权自主”管理方式,即审计署把该事项的所有检查工作交由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自身基本不参与该事项检查的相关业务工作,但通过抽查等形式来加强对该事项审计项目的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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