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小波,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王君晖,兰州商学院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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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以来,一些跨国公司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就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外公布,在国际上形成一种新的潮流。在我国,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我国目前在此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机制,大多数企业没有定期发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在社会责任审计方面存在较大缺失。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审计力度,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审计研究,对促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20世纪初首次提出。一般认为,它是一个与管理道德密切相关的概念,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共生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包括劳动者权利保障、产品服务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内容。谢尔顿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企业经营战略应对社区提供有利于增进社区整体利益的服务,社会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自身盈利。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审计,阳秋林指出,它是以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由专门的审计机构积极主动地接受政府、社团和社会个人的委托,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对企业所履行的各种社会责任进行有效审计,以审查和监督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有其深厚的理论渊源,主要有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产权动因理论等。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基于企业平衡各类利益相关者相互冲突的要求而产生的理论。首先,该理论是对“股东至上”原则的修正。其修正作用体现在将签订契约的主体范围由股东拓展为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如供货商、贷款银行、消费者等。企业要持续发展,就应当保障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充分考虑企业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关系,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其次,该理论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和范围。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归纳为企业对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环境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再次,该理论提供了衡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可操作方法。企业的社会业绩可用企业是否满足多重利益相关者的需要来衡量,从而使原来空泛的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化。利益相关者理论解决了社会责任审计的必要性问题,明确了社会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客体,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导引与支撑。

      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发展起来的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让渡的理论。该理论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受托责任,而随着受托责任的动态演进,社会责任审计产生。在企业经营中,委托人与企业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市场交易发生的前后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导致市场机制运行结果缺乏效率,甚至可能造成市场缺失,因此,审计部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成为必然。

      产权动因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流行于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流派,它主要研究在一定制度框架下产权的界定以及社会制度和经济秩序(如企业制度、市场机制等)运行中的交易费用如何对稀缺的社会资源配置产生影响的问题。这一理论对审计理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企业是不同产权所有者通过签订联合契约的形式来投入资源、获取收益的一种组织,但契约各方不可能把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及相应的对策都写入条款中。所以,对契约而言,监督是隐含其中且是必然的,审计因此有了存在的条件。但是,如果契约各方产权利益仅有共同性或仅有差异性,也不需要进一步审计。只有在契约各方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利益冲突时,审计工作的进行才是必要与可行的。产权的动因是审计工作存在的基础,而受托的经济责任关系一旦确立,审计就必然产生。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现实实践

      1.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实践基础

      (1)企业对职工的社会责任。近年来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SA8000等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标准。我国从1988年开始也出台了一些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其中《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单位与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就业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则详细规定了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2)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的潜在危害,应作出标识和警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消费者的疑问,经营者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约定,承担三包服务和售后责任。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企业对环境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于产生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危害,并建立相应的防止污染制度。排污企业需申报登记,超标排污企业还需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生产企业,不仅要限期治理,还要接受罚款,情节较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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