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3)03-0076-05 中国古代,县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也是官员设置最为简约的一级政府。在县级政权中,除了作为长官的知县、县令外,只有县丞、主簿、县尉等数名佐官,其中县丞作为县级副长官,协助长官处理一县政务,对县政的运作与基层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影响。北宋时期,开封府直辖的赤畿县是全国级别最高的县,正是由于这种行政地位上的特殊性,使得赤畿县官员的管理制度与其他县官存在较大的差别,尤其体现在县官的任职资格与迁转途径方面,以县丞为例,赤畿县丞的入选资格明显高于普通县丞,而其在升迁方面的优势也更为明显。 一、北宋县丞制度概述 县丞是北宋县级官制中最不稳定的职位,最大特点是废设无常,权限不清。宋初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设县丞,直到宋仁宗天圣年间,才在京城所在的开封与祥符两个赤县各设县丞一员,据《宋会要》职官四八所载:“仁宗天圣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开封府开封、祥符两县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勾当,而本县阙官,祠部员外郎苏耆以为言,乃命增置”[1](职官四八之五三)。有学者认为,这是文献记载的北宋朝廷正式设置县丞的开始。不过,据史料记载,似乎在此之前,开封府赤县就已设有县丞,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天圣四年(1026年)三月壬午条载,命权知开封府王臻权御史中丞,臻建言:“三司、开封府诸曹参军及赤县丞、尉率用贵游子弟,骄惰不习事。请易以孤寒登第、更仕宦、书考无过者为之。”[2](天圣四年三月壬午)明确提到开封府“赤县丞”,且在时间上早于《宋会要》中提到的初设赤县丞的四年七月,然而,学者在探讨北宋县丞设置时间时并未注意这一点,甚至在讨论中没有提及这条材料。《宋会要》收录的这道诏令也出现在《长编》中,如《长编》同卷同年七月乙丑条载:“置开封、祥符县丞各一员,仍令吏部铨注幕职、令录有出身人。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在外,县事颇失经理故也。”[2](天圣四年七月乙丑)对于《长编》中的“自相抵牾”的记载,可作如下两种理解:一种是我们假定王臻出任权御史中丞的时间虽在四年三月,但其关于赤县丞人选的建言可能是在七月赤县置丞后提出的,李焘在修史时顺便附于其拜中丞条之后。将时间不明的事件附于内容相近的有明确记时的事件之后,是编年体史书惯用的手法,《长编》中也不乏此类情况。如果这一判断能够成立,则《长编》所载并不矛盾,而学者关于北宋县丞初设时间的推定也是可信的。问题是我们无法确定王臻建言的确切时间,有可能是刚一就任即提出规范赤县丞人选的问题,也可能是之后的某个时间,故这种假设并不能解释《长编》的“自相矛盾”。另一种便是赤县原本就设有县丞,天圣四年(1026年)七月的诏令是增设而非创设,是学者对史料的误读给我们留下了《长编》所载“自相抵牾”的印象。不过,《宋史》的相关记载为学者们关于宋初县不设丞的观点提供了依据,《宋史·职官志》七载:“县丞初不置,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3](卷一六七)关于天圣四年(1026年)始置县丞的结论来自《宋史》该条记载。那么到底是《宋史》所载正确,还是《长编》出现了记述上的错误?尚需进一步分析。《会要》关于这道诏令的原文为: “诏开封府开封、祥符两县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勾当,而本县阙官,祠部员外郎苏耆以为言,乃命增置”。 此处两个关键词需要注意,即“仍于”和“增置”,“仍于”一词似乎表明此前两赤县设有县丞,而正因为存在从有出身选人中选拔赤县丞的成例,才会出现“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的规定,而“增置”似可理解为在原有人员的基础上增设县丞的意思。另外《长编》在记载这道诏令时,虽较《宋会要》稍略,但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只是将“仍于”改为“仍令”。虽然尚未发现仁宗之前存在县丞的史例,但上述迹象表明,天圣四年(1026年)七月诏令之前,两赤县应已设有县丞,这道诏令并非北宋县丞制度创设的标志,只是增设而已。不过,该诏令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设置赤县丞的各种规定,对北宋县丞制度发展的影响不可忽视。 这道诏令对此次县丞设置的范围、原因、县丞的位次、人选均有说明。设置范围仅限于两赤县,设置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两县的主簿与县尉多被差出公干,在无人可用的情况下特增设县丞以替其职,从这一点看,此次县丞的设置具有临时性,虽然后来没有被取消,但直到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天下普设县丞之前,县丞设置的范围没有扩大,主要限于开封府赤、畿县。另外,作为县的副长宜,县丞序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县丞主要是从拥有进士出身的幕职、令录等低级文官亦即选人中选拔而来。其实这只是地位较高的赤县丞的任职条件,对于熙宁以后大量出现的普通县丞而言,任职资格方面的要求要低得多,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二万户以上繁剧县的县丞由幕职官或县令人充任,就没有提到出身方面的要求[1](职官四八之五三)。对于县丞的职权范围,诏令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大概是负责县簿、尉因频繁差出而积压下的各种政务。 史料中没有关于开封府畿县丞设置的确切时间,相关研究也没有涉及畿县丞设置的问题,但是,从相关记载可以看出,畿县置丞当在熙宁普设县丞之前,且不会晚于仁宗朝。例如,《宋会要》职官四八载,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四月,诏“开封府畿、赤县丞不许他处奏辟”[1](职官四八之五三),同样的记载也出现在《长编》中①。这至少表明,早在仁宗朝,开封府诸畿县即已设有县丞。 北宋县丞的普设始于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主要是为了适应顺利推行新法的需要。熙宁四年(1071年)三月,编修中书条例所言:“欲令诸路转运司具州军繁剧县分,主户二万户以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神宗从其请,于是在两万户以上的大县普设县丞[3](卷一六七)。这些大县县丞人选资格与赤县丞很接近,只是没有对候选者的出身规定硬性要求。因新法而设的县丞在北宋后期受到党争的影响很大,直接导致其在元祐以后废设无常的尴尬局面,如哲宗元祐初,随着新法的废除,诏令:“应系因给纳常平、免役事添置丞、簿,并行省罢。内县丞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令转运司存留,保明以闻。”[2](卷三七五,元祐元年四月己亥)徽宗崇宁年间,蔡京全面恢复新法,并在诸“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1](职官四八之五三至五四)。到了徽宗大观三年(1109年),随着时局的转变,徽宗又诏令:“昨增置县丞内,除旧额及万户以上县事务繁冗,及虽非万户实有山泽、坑冶之利,可以修兴去处,依旧存留外,余皆减罢。”[3](卷一六七)总之,由于县丞是因为新法而大规模设置的,故元祐以来,随着新法的时兴时废,县丞也几经废置,到北宋末也未形成稳定的县丞制度。所以说,县丞是北宋县级政权中最不稳定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