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9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205(2013)02-0128-08 众所周知,作为现今省级行政区划的“四川”是从元朝开始的。蒙古统治者在征战过程中,在各地设立行省,以代行中书省之权。如果说,作为行政区划的四川是一个实体的话,那么“四川”之名一开始并不是这样,它经历了一个由虚到实的演变过程。从历史地理的角度梳理“四川”词义内涵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理解宋代地方政治格局的变化,也为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实例。 一 从“两川”到“四川” 四川古代称谓甚多,以成都平原为中心,先秦时代有古蜀国。东部(今四川东部和重庆范围)有所谓巴国,合称巴蜀。各个时代有不同的称谓,其所指称的范围也不尽相同。例如,西汉初设汉中、巴、蜀三郡,后来分蜀郡(益州郡)为广汉、犍为、蜀郡三郡,合称“三蜀”,东汉时曾分巴郡为巴、巴东、巴西三郡,合称“三巴”①。三蜀、三巴之地几乎囊括今四川和重庆的大部分,而汉中之地或并或析,不一而定。 “三蜀”的指称后来并不限于上面所说的三蜀,而是指代整个巴蜀而言。而这个“三蜀”,又与唐之“三川”同义。唐贞观元年(627年),根据“山河形便”,以益州(治今四川成都)置剑南道、梁州(今属陕西汉中)置山南道。至德二年(757年),分剑南道为东西两川,分置节度使。宜宾以上的岷江、大渡河、金沙江流域和沱江中上游归属西川,泸州而下至重庆的长江流域(沱江只包括下游)、重庆至合川的嘉陵江段和涪江流域则大体为东川所辖,此为“东西两川”。此前之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已分山南道为东、西二道,四川东部合川以北的嘉陵江流域、合川东北的渠江流域属山南西道(治今陕西汉中)。山南西道地区与“东西两川”地区的联系自古以来就比与其他地区的交流更为密切,它们同属古代的巴蜀经济政治区域。唐代宗时,将剑南东、剑南西、山南西三道置三道节度使,称三川节度使,简称“剑南三川”或“三川”。永贞元年(805年)八月,袁滋被任为剑南东西两川、山南西道安抚大使,“慰抚三川”②。虽然“剑南”本以剑阁之南得名,但东西两川或剑南三川的行政范围都并未束缚在剑阁之南。剑南三川也称为“三蜀”,胡三省注《通鉴》唐末之三蜀说:“东、西川及汉川为三蜀。”③宋初,后蜀宰相李昊曾言于蜀主曰:宋氏启运,不类汉、周,“若通职贡,亦保安三蜀之长策也。”④实际上,后蜀的版图已达今湖北西部地区,此所谓“三蜀”,其实即唐代所说的“三川”。 宋初统一,权归公上,全国诸府州直辖中央。府州之上,设置了监察辖区并掌管专门职责的15路(后多次变动,此不论),将原唐之剑南道置为西川路,从中分出峡路,又再分西川路为西川东路、西川西路,寻并。《长编》载至道三年(997年),“剑南初曰西川,后分峡路,西川又分东、西路,寻并之。是岁,始定为十五路……十二曰西川路,十三曰峡路”。⑤唐之剑南即宋初之西川路,西川路后分作益州路和梓州路,此即常称的东西两川,益州路为西川,梓州路为东川。后来又数度或加或省“剑南”二字,分别为(剑南)西川节度和(剑南)东川节度⑥。故而宋代承袭唐时常有“两川”之称,也就是指益州路(成都府路)和梓州路(潼川府路),如《长编》卷62,景德三年(1006年)二月载,“其两川、广南、漳泉等处见任官”云云;同书卷63,同年六月载,“诏东、西两川商税”云云。“东西川”之称惯用甚久,如南宋人说“成都、梓潼,相为唇齿,谓之东西川。今宿兵剑北,东西川荡然空虚,宜稍徙兴州兴元之兵于剑南以实之,使足制剑北。罢成都制置为安抚,与潼川安抚皆兼节制之任。兵屯既分,减馈运三之一,则蜀民稍苏矣。”⑦ “四川”的得名曾有过多次讨论,或说因境内有“四大川”之故,或说宋分今四川地区为“川峡四路”,省文而得。一般认为,后者较为正确,已成共识,不赘述。此说出自清初顾炎武《日知录》卷31“四川”条,该条说: 唐时剑南一道,止分东西两川而已。宋则为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谓之川峡四路,后遂省文,名为四川。 顾氏之言不差。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三月十日诏,分川峡为四路⑧,将原东西二川和峡路分作上述四路,这就是宋代史籍中常常提到的“川峡四路”,后遂省文称为“四川”了。 然而,“四川”一词并不是从咸平四年一开始就被普遍使用的概念。据内容侧重不同,在政府公文或习惯上一般仍用“西川四路”或“川峡四路”或“川峡”、两川、西川等名。以《长编》所载为例,卷58景德元年(1004年)十月壬寅诏:“川峡四路兵甲贼盗事:内益、利两路,令西川钤辖司提举;夔、梓两路,令峡路钤辖司提举。”卷80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二月癸亥诏:“广南、福建、川峡路军民凶恶为患者,并依法断讫,并家属械送赴阙。川峡四路赃钱、赏罚钱,许以铁钱十当一。”卷173皇祐四年(1052年)八月丙申诏,“川峡四路配军元犯情轻合揀放者,押送本营,其不愿者亦听之。”卷214熙宁三年(1070年)八月戊寅,中书又言:“欲应川峡、广南、福建七路除堂除、堂选知州外……应本州官愿再授本州差遣、本贯川峡四路人愿再授本路差遣者并听。”这里,川峡与川峡四路意义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