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目标构建、制度框架与实施策略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桂芝,张赫,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原文出处:
财政监督·财会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目标构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是指国家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通过制度化、常规性审计,发现应该追究责任的线索或可以进行问责的依据,进而提出经济责任问责建议并监督相关问责主体对被审计人进行经济责任问责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实现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更新、强化原有的制度体系,整合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的资源,建立高效、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制度框架,实现经济责任问责透明化、动态化、立体化、制度化的目标。

      (一)构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的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开透明的经济责任问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特殊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针对的是特殊群体,他们是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后者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2010年12月颁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经济责任审计的常态化与制度化,标志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两办《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经济决策是否符合程序、有效;有关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等等。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向来较为敏感,公众难以凭借自身力量获得有关信息,经济责任审计恰恰是一种查清责任的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中它能够凭借其技术方法、业务优势让公众了解相关信息,作为一个中立的“中介组织”发挥作用,有利于公民参与问责,实现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透明化。

      (二)构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形成动态经济责任问责机制。问责制的最终目标就是建设责任政府,重在预防,不在惩治。在经济责任问责方面,要充分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查清责任、发现问题的功能和经济责任审计部门建议问责、监督问责职能,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问责三个环节,实现全方位的动态经济责任问责,这与刘家义审计长提出的“免疫系统论”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其中的事前预防,行政决策环节的经济责任审计通过评估经济类决策是否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可以将防范风险关口前移;通过事中控制,行政执行环节的经济责任审计能发现经济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苗头和存在的漏洞,根据预测问题发展态势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实施或建议事后问责,行政结果环节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必要时进行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对决策、执行、结果的审计监督恰好能够满足经济责任问责动态化的需求,实现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动态监控。

      (三)构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实现立体化经济责任问责体系。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所独有的,是中国审计实践的创新,对经济责任问责具有重要意义。在联席会议基础上建立以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为核心的联合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多部门连动式立体化问责机制,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助于使经济责任审计的“供给”满足各部门问责的“需求”,可以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提高经济责任问责效率,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立体化经济责任问责模式。

      (四)构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常态化经济责任问责制度。理由有三;其一,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能够通过常规性审计尽早发现问题,及时关注和处理,减少“火线问责”的情况;其二,经济责任审计关注党政领导干部日常工作,尤其是“隐性”问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的审查,了解单位或部门中的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政府问责制由追究有过向无为转变;其三,经济责任审计在责任认定方面不以“轻”、“重”衡量,而是将经济责任划分为不同类型,即《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分别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分别加以界定。这种责任划分具有定责方面的优势,大大降低党政领导干部责任不清、避重就轻、逃脱责任的可能。

      二、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制度框架构建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作为审计问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腐败,突破经济责任问责瓶颈,深化行政问责制中能否发挥作用,发挥怎样的作用,关键在于构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的制度框架:

      (一)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基础上,建立由审计机关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参与的经济责任问责机制。问责主体主要是被问责对象的上级纪检部门、上级司法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强化经济责任审计部门建议问责的职能和监督问责权,经济责任审计部门有权督促未落实经济责任问责的问责主体即上级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和主管部门落实问责,有权向该问责主体的上级提出书面报告,由上级主管机关进行强制“越级”问责,有权要求各经济责任问责主体进行书面问责反馈。这样,虽然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仍然不具有问责权,但是强化了审计部门的建议问责权和监督问责权,使得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超脱于各问责主体并处于核心地位,避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流于形式、问责与审计相脱节的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