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因何而产生,因何而发展,即审计动因问题,用以明确回答国家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动力和原因,是审计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因为动因是审计基础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以其为基础,可以建立前后一贯的理论结构。目前,审计理论界关于国家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有多种不同观点,长期流行“两权分离论”、“受托责任论”,近年又流行“国家治理论”。三者是国家审计产生和发展动因最为流行的观点。 审计动因多种多样,众多的动因应当区分为基本动因和具体动因。具体动因可以适用于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审计行为,基本动因适用于所有阶段、所有审计类型,可以解释过去及现在所有审计现象基本的动力和原因。所以,要从众多动因中,找出最根本的动因。我们认为维护产权论是国家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 一、对两权分离论、受托责任论和国家治理论的分析 (一)两权分离论 两权分离论认为财产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是审计产生的基本动因。没有两权分离就不可能有审计。两权分离论说明了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未能解释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显然不能说,审计活动的发生和发展,就是为了两权分离。 (二)受托责任论 受托责任论一直被中外审计教科书奉为审计动因论的经典。已故名教授杨时展说:“我也从来认为,审计不但因受托经济责任的发生而发生,而且因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受托责任论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剩余产品开始出现、私有制产生以后,不同的人占有的资源数量不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差异越来越明显。当资源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资源所有者自己无法有效经管这些资源,就将所拥有的资源委托给专业管理人员经营。这样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者为了自身利益,必须对所委托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受托者为了向委托人证明自己对资源的有效管理,以解脱经管责任,需要独立的第三者加以证明。在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存在这种需求的情况下,既具有独立身份、又具有专业技能的审计活动应运而生。 受托责任论在审计基础理论中异常流行,除将其看作动因外,还有许多学者包括持受托责任动因论者将受托经济责任视为审计假设。在审计界比较驰名的18位学者讨论审计假设的论著中,有12种论著将其列入,是入选假设最多的,有的还称其为基本假设。 受托经济责任论是当前审计对象的主流观点:萧英达等认为“审计对象是经济责任。”李金华等认为“审计对象是被审计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我们认为“体现被审计者受托责任的经济活动乃是审计的内容或对象。” 受托责任论没有触及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未能回答为什么要审计受托责任和审计受托责任的根本目的。委托者和管理者为什么愿意花大量的钱去委托第三者审计经营管理者的受托责任?不可能为审计而审计!再说,为什么会有“责任”,审计者、受托者的责任因何而产生,追根溯源,才是要研究的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动因。 两权分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审计什么?审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以受托责任是审计的对象。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资源拥有者对自有资源无法有效管理时就必然选择——两权分离。资源所有者将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不仅可以减少自身的压力,还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时,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了。在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成功分离后,需要一种方法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古代权责系统中,国王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分封的方式,授权各级官吏按其意愿进行管理。各级官吏在享有对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力的同时,须按时向最高统治者以缴纳贡赋的方式履行一定的经济义务。这种财产分封——上缴贡赋关系就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产物。由于信息不对称,国王或上级官吏需要建立专业机构或者委派专业人员对负责管理的机构及其官员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国家审计由是产生。什么力量推动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须要深入研究和发掘的问题。 审计动因、审计假设和审计对象属不同范畴,不应将“受托责任”象标签一样到处贴。在审计基础理论中,“受托责任”显然不能既是审计对象,又是审计动因和审计假设。 (三)国家治理论 国家治理论认为国家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是基于国家治理的需要。一些专家认为:“从国家治理视角构建国家审计制度是基于民主政治理念的新思维,其理论意义表现为可以形成对主流审计动因理论——受托责任理论的新注解。”“对国家审计功能的积极拓展,有利于正确解释国家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有利于更充分地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从‘经济社会’飞跃到了‘政治经济社会’,……飞跃到了‘整个国家治理的一部分’。”“国家审计既是国家治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治理‘战略’的监督、促成和实现力量。”问题在于国家治理,需要众多,法律、公安、军队、国家审计、财政等等,都是适应国家治理的需要,其任务和本质不同,动因不同,不应简单化概括。笼统地讲,这不能说明国家治理需要国家审计做什么?也不能深入说明其需要国家审计的特殊性。此其一。其二,第三者是审计的根本特征,国家审计亦不例外。它虽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不是委托者,当事人,而是公正的审计者。其他国家治理手段可以理解为国家治理某一方面的当事人,国家审计作为第三者的特色不应否定,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审计,可能影响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其三,国家治理论只是从国家角度说明国家审计的必要性,不能同时说明作为受托者的官吏也需要国家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