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征发现方法 特征是指可以作为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任何金融犯罪行为都会有其不同于正常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手段,这些区别不同行为的关键表现就是行为特征。同时,不同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又会在金融系统的数据中产生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表现为某些特定的数据,或者是一些数据的排列组合,或者是数据结构的改变等,这些就是数据特征。 在以计算机处理为基础的信息化环境下,特征发现可以定义为从大量的数值型和非数值型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对金融审计工作而言,如何准确定义各种金融犯罪行为的特征及其在金融系统数据中的表现,进而从海量数据中提取符合条件的数据并获取相关信息、还原事实真相,往往是发现审计线索的关键所在,这就是特征发现方法。 审计线索的特征发现可以归纳为三个步骤:特征枚举、特征捕捉、特征分析。特征枚举就是在审计线索特征发现过程中,先要尽量列举出可能的特征表现;特征捕捉就是通过运用计算机查询语言或多维分析方法等相应技术,寻找符合相关特征的数据,或验证数据的发展趋势是否与通常的规律相一致;特征分析就是根据线索分析取证。 根据在“特征枚举”步骤中所采用方法的不同,特征发现方法又可以分为“从数据到行为”和“从行为到数据”两种方法。 “从数据到行为”是以数据分析为主、行为分析为辅的特征发现方法,其过程是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数据特征,然后在数据特征的基础上分析其对应的行为,继而用法律法规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最终形成审计线索。 “从行为到数据”则是以行为分析为主、数据分析为辅的特征发现方法,其过程一般是先假设存在某种行为,然后通过行为分析列举出可能的行为特征,然后通过数据分析验证这些行为特征在数据中是否有反映,如果发现了对应的数据特征,那么就说明最初假设的行为是存在的,从而形成审计线索。 这两种方法在审计实践中均有广泛应用,但就发现金融犯罪大要案线索而言,从“行为到数据”的特征发现方法更为直接和有效。 (二)以两种金融犯罪的特征发现为例 为了更好地说明特征发现方法在查处金融犯罪方面的应用,这里列举两种常见金融犯罪行为的特征发现方法以供参考。 1.结算型“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根据其非法从事的主要业务又可以划分为外汇型、借贷型、结算型等不同类型的“地下钱庄”。结算型“地下钱庄”非法从事的业务是资金支付结算。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够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且具体的业务内容和操作程序都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而结算型“地下钱庄”则逃避了严格的监管,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协助他人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将单位和公司资金转变为个人资金,从中赚取手续费。 从行为特征看,结算型“地下钱庄”有如下明显特征:注册的公司多为空壳公司,既不在税务机关购买领用发票,也从不缴税或者只缴极少数额的税,有的甚至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流水与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金规模明显不符;银行账户中存在大量的转账行为,且转账多通过网银转账;公司账户中资金经层层划转,最终转入个人账户。 根据审计所掌握的银行系统的主要数据,将行为特征映射到数据,可以总结出符合以下全部数据特征的对公账户具有重大嫌疑:对公账户的资金大量转入个人账户;对公账户基本没有留存资金;资金交易额巨大且与经营规模不相符。 2.以私募股权投资形式进行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集资诈骗由来已久,具体的集资形式也多种多样。近年来,以私募股权投资形式进行集资诈骗的行为比较多发,并且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一般投资者难以区别正规投资和集资诈骗,造成受骗上当群众众多,影响极其恶劣。 从行为特征看,以私募股权投资形式进行集资诈骗具有如下特征:通过发布广告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率,且收益率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投资门槛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集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脱离了银行监管;集资资金通过层层划转,最终主要用于支付以前投资者的收益、提取现金以及个人消费,而没有将资金全部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 这些行为特征映射到数据上,形成以下数据特征:公司有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但对公账户的资金流水中并没有或只有少量的集资款流入;个人账户(多为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中有大量的、来自不同地区的个人汇款;这些汇入资金随即或者定期转至其他个人账户,经层层划转后,有些资金被提现,有些用于个人消费,有些划转给原来的汇款账户。 掌握了这些数据特征,审计人员就可以运用SQL查询分析等技术手段,在相关数据中迅速发现疑点数据,然后再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取证,锁定审计线索,最终揭露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