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审计部门权力的组成 在理论研究和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将审计部门权力与审计监督权混为一谈。军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一表述当然是正确的。但除了针对审计对象开展的审计监督活动,军队审计部门作为专司监督之责的业务部门,还有计划立项、复核审理、信息管理等诸多业务工作;作为单位机关的组成部分,还有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机关事务工作,进而形成相应的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显然,军队审计部门权力的范畴并不仅限于审计监督权,而是多方面权力的综合。 (一)审计管辖权 审计管辖权是军队审计部门统领审计工作的权力,是不同审计部门之间就军队审计监督范围所作的职责权限划分。通俗地说,即一个审计部门对哪些单位或事项有审计的职责权限。这种权限划分同时发生在上下级审计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之间。《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部门可以对下级审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显然,在军队审计领域,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管辖权覆盖了下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管辖权。而在同级审计部门之间,审计管辖权依据被审计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划分。除联勤审计的部分特殊情况外,同级间的审计管辖权是平行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理论基础是权力能力的有限性,即任何权力有效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划定权力主体适当的管辖权。没有明确管辖边界的权力,往往什么都管不了,也管不好。 (二)审计监督权 审计监督权是军队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及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处理处罚的权力。它是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由法律明确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条例》第五条规定:“军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条例》第四章“审计职权”对审计监督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主要包括知情权、检查权、调查权、查询权、保全证据权、制止权、建议权、通报权、提请协助权、处理处罚权等。显然审计监督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审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被审计单位、其他单位及个人也不得拒绝、阻碍审计部门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审计业务管理权 审计业务管理权,是指军队审计部门对审计业务活动进行调节、控制、检查等的权力。审计业务管理权的内容,按其职能划分,包括计划权、复核权、审理权等;按其管理层次划分,包括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权及本级审计部门内部的业务管理权。如《审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首长指示、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第四十条规定“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研究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制度的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第四十五条明确了某一审计部门内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对审计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军队审计程序规定》对审计业务管理权在审计的不同阶段和环节进行了配置。由此可见,审计业务管理权也应是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赋予的,并与审计工作流程相匹配。 (四)行政事务管理权 行政事务管理权是指军队审计部门为履行其职能,依法对组织系统内部的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如人员调配、经费保障、物资管理、教育培训、机关公务等,其核心内容是人员管理权和经费管理权。不同级别的审计部门拥有不同的行政事务管理权限,其着力点在于维持作为机关部门的军队审计部门的正常运转。 二、军队审计部门权力的内在关系 (一)军队审计部门各权力的差异 1.作用对象不同。审计管辖权重在解决不同审计部门之间责任范围的划分问题,明确哪些单位、部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的审计应由哪一具体的审计部门负责,是军队审计部门系统内部的分工,其法律效力范围限于军队审计系统内部,其作用对象是审计部门本身。审计监督权重在解决审计部门如何监督审计对象的问题,其作用对象是具体的军事经济活动。审计业务管理权重在解决审计业务工作的调节、控制的问题,其作用对象是本级审计部门内部和下级审计部门的审计业务,包括从计划立项、现场查证、报告审理到审计决定执行的全过程。审计部门行政事务管理权重在解决机构运行及秩序问题,其作用对象是审计部门内部的各类行政事务,如人事管理、经费拨款、教育培训、安全保密等。 2.行使主体不同。审计管辖权从整体上对各级军队审计部门的执法范围进行了划分,其行使主体自然是各级军队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权和审计业务管理权的行使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行使主体具有层次性。在审计监督权方面,处理处罚权、审计通报权、移送处理权等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各级军队审计部门;调查取证权、保全证据权等权力的行使主体则是军队审计部门内部的查证部门。在审计业务管理权方面,计划权、复核权的行使主体是综合计划部门和审计查证部门,而审定权的行使主体是各级审计部门。行政事务在军队审计部门内部普遍存在,因此行政事务管理权的行使主体是军队审计部门及其内部各级组织。 3.价值取向不同。审计管辖权的确定,应围绕审计目标的实现,结合审计部门能力现状,合理划定各审计部门的权力边界,其价值取向是科学合理。审计监督权和审计业务管理权,与具体审计项目相联系,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审计结论和审计对象的切身利益,价值取向应是客观公正。行政事务管理旨在合理利用审计资源,保障军队审计部门高效运转,价值取向是秩序和效率。 4.运行方式不同。由于军队编制体制相对稳定,军队审计部门的审计管辖权也就相对固定。唯一变化是审计管辖权的临时性转移,即《审计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必要时,上级审计部门可以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可以对下级审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军队审计监督权的运行方式,可以通过军队审计程序的内容加以体现。对此《审计条例》和《军队审计程序规定》已有详细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审计业务管理权的运行在一级审计部门内部体现为审计计划制定、项目复核、报告审定等业务管理环节,在上下级审计部门之间体现为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如责成下级审计部门变更或撤销审计决定、开展审计项目质量评比等。军队审计部门行政事务管理权的运行,与其他机关部门相类似,都是在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方面下级对上级层层负责,最终形成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