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的利益相关者及外部关系界定 审计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审计行为活动的或受审计行为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包括直接审计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审计利益相关者。前者是指与审计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包括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政府;后者是指间接影响审计行为活动以及间接受到审计行为活动影响的群体,包括公众或纳税人、新闻媒体、公检法等其他监督部门。本文把审计与审计人员的关系称为审计内部关系,把审计与政府、被审计单位、公众或纳税人、新闻媒体以及公检法等的关系称为审计外部关系。 政府审计的外部关系主要包括:与政府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被审计单位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与公众或纳税人间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与新闻媒体间的互动关系;与纪检监察、公检法等监督部门的合作关系。审计与这些外部关系从国家治理的层面看,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从局部或微观的视角看,有时候会存在利益冲突。为此,需要建立一套机制来理顺这些关系。 维护和发展政府审计外部关系的机制建设 建立沟通合作机制。一是与政府合作。审计部门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审计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应及时了解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和动态以及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更好地围绕中心和服务大局。二是与被审计单位合作。审计要从体制、机制、制度等层面提出审计建议,更需要加强同被审计单位的合作,共同研究和寻找解决对策。三是与公众合作。应逐步建立起一种以政府审计部门为主导,多元化主体积极参与、专业审计与公众参与有效互补的“参与式审计”模式,在审计立项、审计取证、审计评价、审计问责等方面多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四是与媒体合作。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抓好审计宣传工作。积极发挥媒体在发现问题线索等方面的作用,并通过媒体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五是与其他监督部门合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交流制度、工作协同制度、成果运用制度、案件线索移交制度等,加强与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物价、工商行政等机关的合作。 建立利益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约束。就政府审计自身而言,其权力的特殊性导致其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仅通过内部制度设计的制衡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促使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积极探索引入媒体跟踪采访的方式方法,以期形成对审计主、客体的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加强对外部关系的约束。如对政府,为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应坚持政府“一把手”直接分管审计工作,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上审下”组织方式,减少一些地方政府对审计工作的干扰。对被审计单位,要加强监督,敢于碰硬,增强审计监督的威慑力,促使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媒体方面,对舆论信息要进行认真、客观分析,不能简单地“拿来”。完善审计宣传制度和宣传纪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审计工作。对其他监督部门,审计人员要耐心解释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并适时地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争取他们的支持。 建立诉求表达机制。一是政府利益诉求。要多向政府请示汇报,听取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期望。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并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层面提出有价值的审计建议,为政府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要积极发挥审计的预警功能,为政府的各项决策提供服务。二是被审计单位利益诉求。在审计进点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包括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与重点以及工作要求等,以便于被审计单位了解并支持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看法,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弄清事实,减少误会。在审计处理上,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耐心听取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意见。审计结束后,做好审计结果通报工作。另外,还应当建立与被审计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为被审计单位在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提供建议。三是公众利益诉求。应积极探索公众参与型审计模式,让公众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主要媒体主动征求公众的意见,让全社会共同来做审计计划。在审计过程中应把群众是否满意和认可作为判断诸多审计项目效果的重要标准,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与群众谈心,向群众问效。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让公众了解真相,同时,将审计监督与公众监督有效结合,提升审计成果。四是新闻媒体的利益诉求。审计机关要完善针对媒体的采访制度,并主动提供新闻。可向媒体征集采访要求,根据媒体普遍关注的问题安排专人采访和专题采访。还可通过制作宣传品、组织媒体集体采访、做好对媒体采访的服务、主动安排新闻发言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新闻等方式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五是其他监督部门的利益诉求。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同他们沟通交流,互相通报监督情况。 建立矛盾化解机制。审计机关与外部关系中最容易产生矛盾的是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因为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双方站的角度和立场不一样,利益自然有矛盾的地方。因为审计对公众的需求了解不够,公众对审计所开展的工作了解不够,双方也会产生误解或矛盾。还有,审计与政府、与其他监督部门有时也会有矛盾。面对这些矛盾,审计机关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应尽量避免矛盾的产生。一方面,审计机关应努力做好自身的工作。要在监督中服务,切实帮助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减少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矛盾。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切实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加强审计廉政建设,确保廉洁从审。另一方面,要加强审计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宣传审计工作职责、审计成果、审计精神等,不断获得政府、被审计单位、公众以及社会各界的认同。其次,利益矛盾产生后,需要有制度化的应对化解措施。一是建立快速反应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比如,在审计过程中会遇到被审计单位的显性和隐性的不配合,甚至还会遇到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情况,这需要有应急预案。针对媒体对审计工作的不客观报道,审计部门要及时澄清事实。二是建立利益协商制度。如,与被审计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讲究技巧,争取他们的理解和配合;与公众之间,对公众主动积极参与政府审计的行为要给予鼓励,特别是为审计提供线索的要给予保护和奖励;与其他监督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努力达成意见一致,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建立第三方调解仲裁制度。若矛盾双方无法达成妥协,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就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