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项目审理绩效的因素分析及其改进

作 者:
张平 

作者简介:
张平,审计署重庆特派办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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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理绩效的内涵

      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法制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审理的目标是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理工作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内部性,即审理工作属于审计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之一,对外不公开;二是事后性,即审理工作主要是在现场审计结束并已经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征求了意见后进行的,属于审计工作的后续程序;三是预防性,即审理工作作为风险控制环节之一,为预防审计项目中存在重大风险而设,目标是提升审计质量;四是抗辩性,即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法律文书中的问题形成抗辩关系,以揭示、防范、化解问题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它是由审理的预防性特征派生出来的。

      审理绩效是指审理部门在既定的审理资源下和时间内实现审理目标的程度。评估审理绩效可以从风险性、经济性、效率性、规范性等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审理的风险性,即能否有效揭示、防范、化解审计中的重大风险,最主要是揭示结论性文书中的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证据不足、定性不准、责任界定不正确、法律适用不正确、逻辑关系问题等问题,以及揭示存在多少这类问题。审理揭示、防范、化解的风险越多,审理绩效越高,反之则越低。二是审理的效率性,即能否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既定的审理任务,这主要是从时间方面考虑的。审理的目标是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因此,审理的效率性应当服从审理的风险性,如果审理的效率性与风险性冲突,则应当通过突出审理重点和增加审理资源等方式加以调节,而不应以牺牲审理质量为代价去提高效率。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效率越高,审计绩效越高。三是审理的经济性,即能否以尽量少的审理资源完成特定的审理任务,这是从审理所需的人力资源配置方面考虑的,审理的经济性要服从审理的风险性和效率性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审理所需的人力资源越少,则审理绩效越高。四是审理的规范性,即尽可能实现审理的组织、文书格式、共性问题定性、法规适用、处理、建议的统一性、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流程,审理的规范性有助于审理人员快速适应审理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审理对同类问题的处理差异性越小,审理绩效越高。

      二、影响审理绩效的因素分析

      (一)审计的质量是影响审理绩效的首要因素,决定了审理的风险、效率

      一般情况下,审计的质量与审理的风险成反比,与审理的效率成正比,即审计的质量高,则审理的风险小,审理的效率高。这是因为,当审理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依据已取得的审计证据难以得出审计结论,而事后性的特征决定了在审理时补充审计证据存在较大困难时,这就需要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对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进行反复答辩,增加了沟通的频度、难度。审理内部性的特征使得审理人员更多地倾向于从理解审计人员的角度而不是依据问题定性的法定形式做出判断,这样就可能导致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的风险未能得到化解,增大了审计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增加了审理的风险。频繁的沟通则导致了审理效率的下降。

      (二)审理的权威性是影响审理绩效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理的质量、效率

      所谓审理的权威性,是指审理部门作为后置部门、法制部门、权力制衡部门的性质,决定了审理在问题定性、证据识别、法律适用等的认识上优先于审计业务部门。同时,审计部门和人员的包括定性能力、识别能力、沟通能力等在内的审理能力则作为修正因素起到增强或削弱权威性的作用,即审理能力强则权威性增强,审理能力弱则削弱审理权威性。因此,当审理部门的权威性得到认可并由实践所证明,则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磋商、协调,避免因磋商、协调妥协导致的风险保留,从而有利于化解审理的风险,提高审理的质量、效率。

      (三)审理的规范化程度是影响审理绩效的又一因素,对审理的效率具有一定影响

      规范化程度是评估审理绩效的一个方面,也是影响审理绩效的因素之一,因为规范化有助于减少争议,提高审理效率的作用。审理规范化,主要是指审理程序、协调方式、文书格式、内容排列、重要性水平的认定、共性问题的定性、处理、修改标准等具有明确的标准,业务部门能够依据该标准提前准备好文书,审理人员依据该标准进行文书修改既减少修改的随意性,又减少了不必要的沟通协调程序,从而提高了审理效率。当然,规范化也不宜绝对化,对于纯属个人书写习惯、不涉及问题定性的文字修改,则不宜要求规范,即使硬性要求规范,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范。

      (四)审理的组织模式也是审理绩效的影响因素,对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不同审计机关审理组织模式因为各自的审理任务和审理资源不同而不尽相同,大体分为以集中审理为主和以分散审理为主两种,两种模式各有特点,各有利弊,适用对象不同。集中审理,主要是指在特定的时间配备特点的审理资源完成同类项目审理的过程,集中审理有利于解决同类审计项目的问题定性、法律适用、处理等不统一问题,充分体现了公平性,而要解决不统一问题必然涉及频繁的沟通、协调,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经济性和效率性,主要适用于存在较多同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分散审理,主要是指不需要统一组织而进行的项目审理,分散审理因不涉及过多的协调、统一而具有经济性、效率性的特点,但增大了审理的随意性和风险性,适用于不存在较多同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选用适合自身的审理组织模式,有利于提升审理绩效。

      三、提升审理绩效的对策

      (一)加强对分级质量控制的监督,提升审计的质量,是提升审理绩效的根本途径。从本质上看,项目审理是在已有证据材料基础上对既定结论的考量,而非设定新的结论进而要求采集新的证据材料,因而审理一般只会改变或减少既定结论。当前,审计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属于实质性问题,主要包括定性证据问题、责任界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逻辑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被审计单位难以信服,引发诉讼或复议(或裁决)的可能性就大,影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权威性的认同;一类为形式性问题,主要包括数据差异问题、审计评价问题、文书格式问题、文字表达问题、审计建议问题等,这类问题一般不会引发诉讼或复议(或裁决),但处理不好会削弱审计在公众中的形象,降低对审计的信任感。被审计单位、业务部门和审理部门最关注都是对实质性问题的处理,提升审理绩效的关键也是防范这些问题的风险,审计过程中这部分问题解决了,审理的风险就降低了,效率必将提高。因此,审理绩效根本上取决于审计的质量,审计质量高,则审理风险低,审理效率高。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是多元的,因素之一是审计实施中落实分级质量控制的程度。就审理部门来说,强化对审计实施的分级质量控制的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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