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审计证据基本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杰,张桃梅,成都工业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综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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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审计证据的界定

      网络审计证据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渗透到审计领域的产物,准确界定网络审计证据是理解和运用该类证据的出发点,对于这种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下诞生的新兴的、广泛的审计证据类型,审计界尚没有准确的界定,但并不否认以网络信息形式存在的审计证据。我国大部分学者将网络形态的审计证据归属于电子视听证据,即通过检查以电子数据或影音形态存在的资料所获得的证据,以电子、影音、磁介质等形态存在;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其看作书证,也有少数学者主张将这种网络形态的审计证据划归物证、鉴定结论、混合证据处理等,尽管没有单独界定网络审计证据,但都认同了该类审计证据的证据价值。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趋成熟和审计业务的复杂化,网络审计证据的频繁出现和使用必定会促使审计界对网络审计证据的深入研究。基于研究和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不妨将网络审计证据作为审计证据的一种类型进行单独研究,网络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利用网络资源的共享性、快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网络上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进而得到并使用的所有信息。网络审计证据拓展了传统审计证据的外延,深化传统审计证据的内涵。要深入理解网络审计证据,需更为详细地把握其外延、内涵。

      网络审计证据拓展了传统审计证据的范围和数量,其外延表现为:(1)网络审计证据是审计证据的一种类型,使审计证据的涵盖范围由传统审计证据拓展到包含了网络证据的审计证据,拓展了传统审计证据的外延。(2)网络审计证据在审计实务中的运用增加了审计证据的数量,也提高了审计证据整体的充分性。

      网络审计证据深化了传统审计证据的内涵,其内涵表现在:(1)网络审计证据是审计证据的一种类型,其目的是为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凡不以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网络信息均不能被称为网络审计证据。(2)网络审计证据是以网络资源为依托。网络审计证据之所以区别于传统审计证据,正是由于其以网络资源为依托,利用网络资源共享性、快捷性和广泛性的优势,而形成的一种新兴的、广泛的审计证据。(3)网络审计证据是对网络上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网络审计证据来源于网络,这是对传统审计证据来源的拓展。

      二、网络审计证据的价值

      由于网络审计证据以计算机硬件作为载体,以互联网网络资源为依托,其技术含量较高,而且具有网络信息的共同特征,使得网络审计证据的唯一性特征比较模糊,易于伪造,易于丢失,不能自证其客观真实性,因此,一般情况下必须结合其他类型的审计证据,谨慎使用网络审计证据。由于网络审计证据的使用范围还受到客观环境的限制,所以在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时,仅考虑网络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不恰当的,更多情况是将网络审计证据与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结合起来,考虑审计证据整体的充分性。

      目前,网络审计证据的运用仍不广泛,规范网络审计证据的规章制度还未建立健全,网络审计证据的探索仍不深入,所以评价网络审计证据的证据价值时,主要集中于对其适当性的评价。由于网络审计证据不同于传统审计证据,所以对网络审计证据适当性的评价也有异于传统审计证据适当性的评价。网络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判断网络审计证据的证据价值高低的标准,结合网络信息的特征,网络审计证据的证据价值体现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关联性和可采性。关联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对网络上采集、整理和分析的信息是与被审计单位相关或被审计单位的被审计事项相关的信息,其可采性要求网络审计证据应具备客观性和合法性,要求网络审计证据最终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审计证据的法律地位。

      (一)网络审计证据的关联性 网络审计证据的关联性是注册会计师对网络上采集的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相关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而得到并使用的所有信息,关联性要求网络审计证据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前提下,运用职业判断,评价网络审计证据的关联性。

      由于网络审计证据是传统审计证据的拓展,网络审计证据的关联性能否被法律认可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在英美法系中,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以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作为判断标准。所谓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以其亲自耳闻目睹所得信息在法庭庭审时以口头形式向法庭作出陈述,保证所获信息是第一手的资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其实质内涵是指特定案件的事实,只能采取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的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一般认为,表明有关文书的内容或其存在的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本,抄本是第二位的证据。对于网络审计证据而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法保证网络审计证据均为注册会计师亲历的第一手资料,也无法出示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相关网络信息的原本,所以这两大规则成为阻碍网络审计证据关联性被认可的障碍。

      与英美法系规则不同,我国有关法律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司法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能帮助查明案情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或材料。因此,有学者认为,基于我国法律对证据的定义,网络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在审计界,网络审计证据在我国的审计实务中也应该作为审计证据,与传统审计证据具有同样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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