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审计方面一直被人们认为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从已公开的与审计有关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裁决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风险还是很低的。 一、审计法律风险 《蒙哥马利审计学》将审计责任分为了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前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如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后者是注册会计师没有履行这些审计职业责任而给审计委托人或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审计职业责任是审计行业所固有的,是必然的,而审计法律责任是社会通过法律这种形式强制的,是或然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建立在审计职业责任不履行之上的,而审计职业责任最终以审计法律责任表现出来,因此,我们通常用来分析和比较的是审计法律责任。当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即是面临着审计法律风险。 简单来说,审计法律风险是指审计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又可以分解为被处罚的概率和被处罚的力度这二者的乘积。其中被处罚的概率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确认依据,即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不当达到何种水平时会受到处罚。这是一个标准的问题,是违反具体某条法规的规定、是行为的侵害达到某种水平还是没有履行已签订的协议等。另一个是诉讼门槛的高低。一般来说,诉讼成本越低、诉讼程序越简单,诉讼的门槛越低,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受到起诉的概率越高。被处罚的力度这方面讨论的最多的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损失赔偿原则。目前主要的赔偿原则主要有连带责任制度和比例责任制度。采用何种赔偿原则直接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被处罚的力度。确认依据和诉讼的门槛高低属于审计诉讼制度安排,而处罚的力度属于因审计失败而对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审计处罚制度。确认依据、诉讼门槛的高低及被处罚力度这三者共同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风险的高低。下面将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来比较中美两国在审计法律风险方面的差异。 二、中美审计法律风险比较 (一)确认依据 在美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是,他们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能不能满足报表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即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审计失败行为,在执业过程中能否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具体操作起来如何判断是否有审计失败行为还要看大法官的判定。因为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习惯法(判例法)。涉及审计失败的法律诉讼时没有全国性的注册会计师法,但有一些州立的注册会计师法案可作为判案依据,其他依照判例法的规定进行。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准则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似乎更明确,但在实际诉讼案例中的执行情况来看并不理想。 (二)诉讼门槛 诉讼门槛高低简单来说即是发起诉讼的难易程度。这里通过诉讼方式和举证责任两方面来比较。诉讼方式的不同代表了受案范围的不同,举证责任在谁直接决定了诉讼成功的难易程度。 诉讼方式方面,美国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有单独诉讼和集团诉讼。在涉及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时,美国允许采用集团诉讼方式。不论投资者是否明示主张诉讼权利,只要不明示放弃,诉讼代表人和律师应将其纳入原告范围。只有在规定时间内明示不加入诉讼的,法院才根据“选择退出规则”将其排除在诉讼之外。我国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方式有单独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相比,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要窄的多。我国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之一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同一种类是指所有人数不确定的当事人所提出的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性质相同,即他们所享有的权利或者义务属于同一种类型。美国提起集团诉讼条件是集团成员间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共同的法律问题或法律事实”比“诉讼标的同一种类”范围就要广泛得多。因此,集团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明显比代表人诉讼受案范围要广。从诉讼方式来看,中国注册会计师被起诉的受案范围窄于美国,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法律风险也低于美国。 举证责任方面,美国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实行的是举证倒置的原则。举证倒置是指普通投资者不需要取得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行为不当,只要有一些常识性的证据就可以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而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不当行为。这种举证责任降低了投资者的诉讼门槛,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被起诉的概率。我国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谓“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发起诉讼者必须举证证明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有侵权,举证责任在起诉方,即投资者或报表使用者。通常投资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获取处理会计信息的证据非常困难,并且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即使能够获得这些证据也将费时费力,增加了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因此在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大大抬高了利益受损方的诉讼门槛。从举证责任方面来看,相比于美国我国具有相当高的诉讼门槛,我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法律风险要远低于美国。 (三)被处罚力度 被处罚的力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包括连带责任原则和比例原则。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比例原则是责任人只需赔偿损失额的一个特定的比例额度。相比于比例原则的赔偿,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要严重得多。一次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因为连带责任制度和承担无限的责任。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比例原则为主,连带责任为辅。注册会计师只有在故意的情形下才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美国从1995年开始用“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系统替代以往的连带责任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深口袋理论”的发挥,使注册会计师职业界面临的法律诉讼压力有所缓解。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点来看似乎我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诉讼失败的后果更严重,但从实际赔偿额度来看美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为不当的处罚力度要远胜于中国,并且中国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违法行为更偏好于追究其行政责任。比如对于同样性质的美国山登公司和中国银广厦公司的会计造假事件,为前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为其不当行为支付了3.35亿美元及一系列刑事和行政处罚的代价,而为后者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几乎只是以刑事和行政责任告终。在我国目前的审计法律责任制度环境下即使投资者突破重重门槛提起诉讼并胜诉,会计师事务所最后受到的处罚力度也是很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