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台山市审计局副局长伍锦棠根据自己在工作中的调查研究,经过认真思考,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将老年人住宅社区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议》。 伍锦棠代表认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是“未富先老”,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历史欠账较多、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出现的。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占总人口的13.7%。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不仅体现在老年人人口比例大,还体现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产生的特殊的4:2:1的家庭结构,使得以家庭为单元的养老结构变得很不现实。由国家集中建立老年人住宅社区可以达到以下目标:以社会化的服务解决老年人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求,有效破解由4:2:1家庭结构形成的养老难题;以类聚的方式使老年人始终生活在社会及团队中,有效解决因年轻一代工作繁忙而造成的老年居所“空巢化”现象;以集中的社区服务解决养老问题,可降低社会支出总成本,大大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效率。 因此,伍锦棠代表建议,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分层次建设老年人住宅社区。 针对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按照商品房的建设模式,建设高档老年人住宅社区,以出售和出租两种方式向老年人开放。老年人可以出资购买、租赁,或以原有住房补差价置换的方式获得入住权。 针对经济条件稍差,但收入来源稳定,有预期支付能力的老年人,类比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或以原有住房补差价置换的方式,提供给老年人。 针对低收入老年人群体,类比廉租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由政府出资建设,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老人,或通过政府委托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低收入老人提供可租赁住房,再由政府向承租老人提供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为了使分层次老年人住宅建设规范有序,伍锦棠代表建议出台有关老年人住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切合实际地制定老年人住宅社区的设计规范及标准,在空间结构、使用功能、社区配套建设,以及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上作出明确的设计规范;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杜绝质量安全隐患;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老年人保障性住宅社区门槛,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杜绝一人多次套取或为后代套取住房,导致老年人住宅社区实为年轻人社区的情况出现;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老年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设立诸如收回、适龄方可继承等条款,保证老年人住宅社区真正为老年人服务。